samanosge wrote:
文章第一句話已經寫轉...(恕刪)
也可見台灣路權觀念還不落實,甚至還說汽車倒楣!
汽車駕駛不是倒楣,而是活該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第102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
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
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
行駛。
因此,汽車駕駛未禮讓直行車就是錯在先,讓直行車必須繞道或減速更是違法,警察可以當場開單告發,就如同不會有駕駛人停在平交道上;至於直行車是不是故意撞轉彎車,若有煞車,就算已經違反應注意而注意,肇責比例也較汽車輕;至於故意撞藉此領取理賠金額,算是刑法詐欺罪,但不會因此轉彎車就完全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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