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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三號,行駛內側車道時速保持100公里,警方認為駕駛開太慢,開罰5千元


秋水長天 wrote:
TVBS記者楊致中:「為了讓高速公路更順暢,警政署規定凡是小型車,車速過慢違規行駛在內側車道,將開罰3千到6千元。」
台北市一名林姓駕駛,去年開車行經中二高,當時他保持在內側車道,警察發現後,2次測速,分別是100和 97公里 ,加起來平均只有 98公里 左右,警察認為,駕駛沒有維持在最高限速 110公里 ,開罰5千元。
國道一隊交通組長兵界力:「內側車道它是超車道,那如果在不擁塞的情形下,小型車,得以用最高限速,在內側車道,做行駛的動作。」


幹的好。
不過這不是車的問題,而是人的問題
這幾天容易下點小雨就是有很多車主,明明在自已車道開的好好的跟著前車屁股

偏偏就愛擠到隔壁速度快一點的車道,然後切換車道後就一樣用慢速跟隔壁車併行

這是啥心態,自已想要前面寬敞不要有阻礙,卻沒想過自已成為後車的阻礙

觀察了幾天,發現都是開牛頭牌的車主佔絕大多數

bsnut wrote:
不然大家發起一個運動!! 龜速車在超車道擋路,大家就給他閃燈,久了應該就知道要讓快車走了


大大您可以閃看看... 根本沒用的...
龜車只會覺得很奇怪, 為什麼後車一直閃牠...
與失敗為伍者,天天靠盃都是別人的錯。 與成功為伍者,天天跟失敗切磋直到不再出錯。
蠻高興能夠看到這樣的法律能夠出現,否則會養成一些駕駛人擋到人家的路
卻又不當一回事,照樣慢慢開,悠閒本身是一件好的事情,慢慢開也是個人自由
,不過擋著人家的路卻不會不好意思,我就不方便用某個詞彙來形容這種狀況,
現在法律能夠稍微導正一下這批路隊長駕駛也算功德一件,此外喜歡突然煞車
的駕駛也一樣得注意,人家車子會挨在後面就表示你車子擋到人家,想辦法讓路
就對了,而不是故意減速,除了製造車禍機率,沒別的好處.

bluesystem wrote:
大大您可以閃看看.....(恕刪)


狂閃燈 反倒是會被開罰 (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100公尺內遠光燈照射前方車" 被罰 4500元...
第33條 第1項 第6款 (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http://youtu.be/Gg4Sho2xMrU

所以我會按喇叭...然後超去他前面 開慢 讓他爽一下 被擋車的感覺
忠貞744.憲204特車退役.愛台灣啦!!
大快人心
建議警察多抓內線龜車衝業績
因為抓內線龜車比抓超速好抓多了
一整路都是龜車
可以快速衝業績
2高開118會發現龜車還是很多
開單的警察實在是值得佳獎,

國道實在是需要這種警察值勤.
不是說要廢除警察的開單獎金嗎?

像這種罰龜車的我贊成不要廢還要加碼,

這樣國道才不會變省道,不然收費是收心酸的喔!
罰三千 算好了
很多龜車會造成後面車輛
變換車道
整個高速公路車速下降

建議高速公路局跟雪歲一樣
要提醒車速提高
細吼~~~~~~~~~~~~!!!!!!!!!!!
細吼~~~~~~~~~~~~!!!!!!!!!!!
細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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