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zier wrote:
來看看這個有趣的判決...(恕刪)
相信我 如果遇到那種--像沉水扁遇到粥站春的法官
我相信您也一定會贏


有人權法官當然也有法匠法官(還有收錢的.嫖妓的) 所以沒有絕對的輸贏...
就像在下提的那篇研究文...
內容文鄒鄒的 我用粗俗的方式幫他做解釋
就是說一審法官死白木 亂判一通...

mayanino wrote:
mayanino
.........? 每大樓10坪一人.....什麼東西? 社區規約管不到專有區域的
花輪吃黑輪 wrote:
相信我 如果...(恕刪)
對自己有利的判決 就說這個是對的 對自己不利的判決就說這是法官亂判
我覺得很遺憾 討論法律的事情不能夠這樣的
事實上目前出現有關社區停車場的判例 管委會敗訴基本上都是未經社區規約 或是上鎖與收罰金等裁罰手段不適當
N大提出的判決才是有關社區經合法決議規定後 住戶提告敗訴的經典案例
也就是說 未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同意授權的情況下 管委會不得擅自約定禁停禁駛機車
但是無論何種情況均不應收罰金以作為裁罰手段 應該要通知限期改善並送交主管機關裁罰
hhop wrote:
請你引敘中華民國交通...(恕刪)
管委會本身無權制定裁罰條款,只有在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才有權力討論相關規定後,交由管委會依規定行事,當住戶有問題時要在每年的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中提出審議,並將結果公告出來交由當屆的社區委員執行.
停車位問題,必需依照中華民國交通部所訂制的規則為基礎做審議,當區分所有權人有50%反對一位2停的情況下,那就不能同時停放重機與汽車,不管你位子有多大都不行,去告官也沒用,必竟法官管不著"區分所有權人",社區管委會只是執行單位,他們必需要按照會議結果去執行,若有住戶強行停放,可以交由委員會開會審議,並將照片與規定告知住戶,並於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來共同審議該罰則.
花輪吃黑輪 wrote:
所以呢 你認...(恕刪)
我的確沒有上過法院 我也相信你應該沒有上過法院 很遺憾的是如果連法院的判決都完全不被信任的時候
現在民主法治社會可以說是徹底瓦解
事實上僅就這部份來討論的話 確實社區自治項目是法官管不到的
如果你要主張其違法的話 應明確指出適用己方主張之法條 而非雙方均適用之法條來做反駁
比方說前一篇文章中有人提到難道社區規約可以規定住戶可以吸毒嗎?
由於持有 販賣 吸食毒品均違反我國刑法 故社區規約不可以規定住戶可以吸毒 這點就是社區規約與法令牴觸故無效
而就社區來看 你家並不等於整個社區 如果是在透天的話當然沒人可以管你 但是社區應有社區之規範
社區並不等於外面的公有馬路 其利用權屬於區分所有權大會決議事項 無法以政府或法院強制命令執行
這才是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 難道市政府下個行政命令徵收你家的地下停車場作為公有停車場使用 你也認命?
否則若公寓大廈管理條第九條均未加上如有約定是從其約定的但書的話
即使未出錢買共用停車位的住戶也可以主張有停車資格 因為住戶對於共用部分之利用未約定時應有使用收益權
這也是法律保障的效果
社區規約 只要合法通過的話 甚至可以規定 未成年人禁止通過社區大門 僅能從地下室停車場出入
照某些人的邏輯來說 這非常侵害人權 是個違法違憲的規定
但是只要他是經過合法出席人數的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上經表決程序其區分所有權比例達到同意要件
這個規定就屬生效 即使你告上法院 法院也會判社區勝訴
比方說 假如某些社區要進行控管的話 那麼社區規約可以寫上
深夜12點以後到隔日早上6點 未成年人禁止在未與監護人同行下之情況通過社區大門與地下室停車場出入口
這樣的規定是OK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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