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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23 00:01 汐止新台五路2段230號重機車禍記實(已補現場手繪圖)

khfan wrote:
完整的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97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 第 134 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
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


所以誰對誰錯,其實已經很明顯了!!現在就看法官眼睛與腦袋會不會XX了!!
右邊紅圈處的斑馬線及紅綠燈.
是旁邊的宏國富邑大樓.
找里長.代表.立委...陳情
向公所.警局.縣府反映.
花了近十年.
出了數次重大車禍.也死過人.
好不容易才有的.
但是就算紅燈.
因為沒照相機.
還是一堆機車照闖.
現在警察會開箱型車停在大樓前.
內裝相機.攝影機舉發違規.
可能業績不錯.
所以違規較少了.

出事的這棟大樓去年才交屋吧.
照片內還是工地.
車停大樓對面要過馬路.
因為附近未設置行人穿越道.
行人過馬路不算違規吧.
行人看左側沒有車開始過馬路.
走到路中央.
車來了.
往前往後都一樣距離.
請問應該
1.停下來
2.往前走
3.退回去



hrsw wrote:
哪一個人再說這種地方他會走斑馬線的

sendoffy wrote:
所以誰對誰錯,其實已...(恕刪)


肇事沒有"絕對的錯"跟"絕對的對"
就算行人違規好了頂多就是開一張行人違規罰單...多少...300元....而不是以死亡當逞罰
有路權不表示就可以撞死人

如果大家都玩這套
那...我就可以撞死一堆行駛在禁行機車道上的白木機車騎士
我也可以撞死一堆亂切入逼車的白木機車騎士
我也可以撞死一堆沒有二段式轉彎的白木機車騎士
我也可以撞死一堆從小巷高速衝出的白木機車騎士
我也可以撞死一堆違規逆向行駛的白木機車騎士
~~完全沒有刑事責任跟民事責任~~

您絕得合理嗎??
alexpopo1688 wrote:
肇事沒有"絕對的錯"...(恕刪)


消消氣 這不是你的錯

看到行人穿越馬路 那位車友可能想閃 又發現車速很快 種種原因加在一起

我看到的是 重機圈還不自我檢討 只有在唱衰那位路人
不知道要再死幾個重機騎士,才會覺悟?

話說今天子早上差一點撞死一個從小路高速衝出右轉,完全不看車的騎士!!
sendoffy wrote:
所以誰對誰錯,其實已...(恕刪)
你覺得是無照駕駛在路上出了車禍就一定是無照駕駛的錯?別儍了

警察來了先開無照駕駛的一張罰單,之後的責任歸屬就和有沒有駕照沒關係,這是本人的經驗談。

所以就算是他違反了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
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可以開他罰單罰他錢,但不代表就可以撞死他或是撞死他你沒責任。

alicepalicep wrote:
不知道要再死幾個重機...(恕刪)


想請問是重機紅牌 還是一般的小綿羊

事情是什麼回事 難道重機又在出事了??
andyluu wrote:
想請問是重機紅牌 還是一般的小綿羊...(恕刪)

這很重要嗎???
假如是重機紅牌,那是不是你又要拿來說嘴啊

andyluu wrote:
難道重機又在出事了??...(恕刪)

這是預設立場嗎?
garcia25 wrote:
這很重要嗎???假如...(恕刪)

對極度不理性敵視重機的人而言,當然很重要...

不然他們自己又拍不到重機違規照片或影片,找不到題材可以說嘴,悶的咧...
(記得之前好像有傻瓜說 : 重機都飆很快所以拍不到...)
alexpopo1688 wrote:
肇事沒有"絕對的錯"跟"絕對的對"
就算行人違規好了頂多就是開一張行人違規罰單...多少...300元....而不是以死亡當逞罰
有路權不表示就可以撞死人

如果大家都玩這套
那...我就可以撞死一堆行駛在禁行機車道上的白木機車騎士
我也可以撞死一堆亂切入逼車的白木機車騎士
我也可以撞死一堆沒有二段式轉彎的白木機車騎士
我也可以撞死一堆從小巷高速衝出的白木機車騎士
我也可以撞死一堆違規逆向行駛的白木機車騎士
~~完全沒有刑事責任跟民事責任~~

您絕得合理嗎??


我個人認為您的前後邏輯有問題

您前頭說肇事沒有絕對的對或錯.

假設這個前提是合理的
那就表示事故雙方無論如何都會有肇責.

那您後段的完全沒有刑事責任跟民事責任就不可能成立.
只要有肇責, 被提告,就一定會有過失傷害刑責
只要有肇責,對方掛點了,就一定會有過失致死的刑責.


事故發生時, 會依雙方甚至多方的路權違規等條件去判定肇責
一般來說, 一方無肇責是很少發生的(但也不會是沒有).

以次車禍例子來看,無論是騎士或路人都不可能無肇責.

現在我認為有爭議的是, 有沒有肇事主因 ?!

一個是違規穿越道路, 一個"應該"是超速
( 為什麼說應該, 要先澄清, 在車鑑會是要看證據的, 我也認為騎士八九不離十是超速, 但是要有證據
例如剎車痕)

以上述條件來看, 我個人頃向於肇事主因是行人違規穿越.
但是, 騎士超速亦為肇事次因.

意思就是, 騎士若能度過危險期, 應該也是會吃上過失致死的官司.
當然, 騎士也可以告行人過失傷害, 不過行人掛點了, 就告不成了.

民事部份, 就是以過失相抵原則去互告. ( 這部份我猜是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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