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hfan wrote:
完整的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97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 第 134 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
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
所以誰對誰錯,其實已經很明顯了!!現在就看法官眼睛與腦袋會不會XX了!!
alexpopo1688 wrote:
肇事沒有"絕對的錯"...(恕刪)
alexpopo1688 wrote:
肇事沒有"絕對的錯"跟"絕對的對"
就算行人違規好了頂多就是開一張行人違規罰單...多少...300元....而不是以死亡當逞罰
有路權不表示就可以撞死人
如果大家都玩這套
那...我就可以撞死一堆行駛在禁行機車道上的白木機車騎士
我也可以撞死一堆亂切入逼車的白木機車騎士
我也可以撞死一堆沒有二段式轉彎的白木機車騎士
我也可以撞死一堆從小巷高速衝出的白木機車騎士
我也可以撞死一堆違規逆向行駛的白木機車騎士
~~完全沒有刑事責任跟民事責任~~
您絕得合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