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法律賦予的權利,就沒有退縮的理由現在為了整頓交通被辱罵,經警告程序還自顧自走掉,根本視國法為無物這個不強勢執法那誰還要守法?旁邊那個拍攝的人莫名其妙的說法,影響員警的注意力和判斷,應該也以妨礙公務同時送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