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2

定速110能不能行駛內側車道?懶的再解釋。

Object 252U Defender wrote:
https://m.facebook.
定速110能不能行駛內側車道?懶的再解釋。
一.那些想說我GPS時速準確度失真的,可以自己去買Garmin測試。
二.速限110,不代表你可以開118在別人後面逼車。
三.如果各位對法定最高速限有所不滿,請向交通部長林佳龍陳情,而不是檢討遵守交通規則的市井小民。

說實話,開內側車道。超速了,會被警察罰。不超速,又會被01鄉民罵。我是覺得有點好玩。
..(恕刪)


這一篇的諸多錯誤 , 已經寫過很多次了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476240&p=14
136樓
對不起, 完全是錯的!
完全錯解法規
您引用的東西和法規條文寫的完全不一樣, 也違反其它法規 !
麻煩回到法規, 請看法規條文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高速公路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什麼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法規明明說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高速公路明明都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怎麼會冒出什麼 "無設置者" 的但書規定 ??????
而且"無設置者" 的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明明是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有這個條件 , 速限才改變
無論是依據法規, 依據HCM2000, 或是依據FSJ三相車流理論, 堵塞不堵塞 都是以車距來評估!

車流密度(Density)LOS 分為6級 , 分類車流密度 (D) LOS A ←→ LOS F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就是 F自由車流或 LOS A, B, C 的狀況下
車子擠在一起(車距縮小LOS A → LOS F),就是堵塞 , 堵塞時沒有相對於110km的55m車距! 依法速限不是"最高速限"! 是回到高管規則5的 最低-最高 速限區間

"車距"跟"密度" 是同一種"當量", 為了保持法規規定的, 相對於"最高速限 110km"的"車距55m"和"密度16車/km"
超車後就是必需離開! 不能持續行駛在這一條車道 !讓交通密度變高
法規說的是 相對於 110km , 那一種車距能煞停?那一種車距是 不堵塞 → 55m(也就是每公里16台車)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110km 須保持 55m 車距
這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就是 有55m車距, 所以才不堵塞
沒有55m車距? 能110km行駛嗎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因此這 55m 是用來 "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依法,超車包含二次變換車道+超越前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8 條
六、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8條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我國的法規 本來就規定有"行車靠右" 依法不超車/不超越應行駛外側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靠最右側的車道

法規可有說 80km 以上的車行駛那一個車道? 沒有! 法規沒有的怎麼能說成路權 ?????
並非80km以上就能衝進中線車道 , 而是80km也可以行駛外側車道!

怎樣才能進入中線車道? 法規8-1-1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三車道為中線車道, 二車道為內側車道

法有明文必須『超越前車』, 才能暫時利用中線車道
無車可以超越,不符"中線車道路權",不符法規8-1-1的此一規定!, 無論車速多少?都無法暫時利用中線車道! 只能行駛外側車道!
不超越任何車,80km以上也是 只能行駛外側車道!

法規所規定之中/內車道"路權", 只有寫 "超越" "超車" 這種實質 比右邊的車字快 !, 肉眼就能分辨, 不是經過測量之後,有了多少公里?,才說誰快誰慢! ←法規完全沒這樣寫
對於外側車道80km以下 VS 中/內車道"超越""超車", 法規是分開處理 , 沒有混淆

中/內車道"路權", 是相對車速, 沒寫多少公里!

法規很清楚 , 區分有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及 無設置者
法規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車道之使用 就是車道之路權 , 白紙黑字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也就是應該看 8-1-3 本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此為路權
也就是 《二次變換車道+左側超越》,法規指定去這個車道 !

並非不依據法規? 反而改去看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者,才看的, 8-1-3但書的規定??←此非路權,而是遵守義務!
遵守義務! 並沒有任何"允許"的含意! 是限制! 不是允許!
"車道之使用(路權)..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即本文規定, 並不是去看但書(無關"車道之使用")!
但書並非路權(權利), 是速限(義務) !

內側車道路權(車道之使用)只看 8-1-3 本文 ! 超車者取得內側車道路權! 本來就不必看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最高速限》這項限制, 無關"車道之使用")
而且,條文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根本不是在說用路人的車速!
而是 「限5」標誌 ! 變更為那一種"速限"標誌!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

行車時速之限制?明明是限制! 怎麼會自己變身成"路權"????
法規那來的"允許" ? 那來的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 這是那裏來的允許????
"速限"是遵守義務 ! 一定要遵守,是限制! 不是反過來變出什麼"允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依法 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
依法 交通標誌(最高速限)...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依法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

8-1-3但書: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駕駛人遵守義務 依限行駛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速限"那來的路權? 那裏來的允許? 所有的法規都看完也找不到?
現行的錯誤是完全將 "遵守速限" 依限行駛 這項義務 混淆為路權(權利)!

把原本的限制倒過來說成"權利"? 這個錯誤是 權利(路權)和義務(速限)不分!
能把自己的車速儀表掛到路邊標誌上去取代"最高速限"標誌? 然後要求所有用路人依照"自己個人儀錶"的車速 來當成"最高速限"??
到底是在說什麼??

『最高速限』不是指"用路人"的車速 !

"車道之使用(路權)..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並不是看但書 !
但書並非路權, 是速限 !
應該是取得路權者使用內側車道 !
法規白紙黑字,原本就規定了 "超越(外側車道)前車取得中線車道路權! " 超車者取得內側車道路權!
非超車無 中線車道/內側車道路權 , 當然只只行駛於外側車道 !
路權歸屬為何? 路權歸屬於那一方?
『超車道』路權歸屬於那一方 ? 當然是"超車"那一方擁有優先路權,沒有路權的一方要讓離超車道!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任何人(車)使用完"喪失路權"都要離開, 回到法規所規定的位置",超車是超中線車道"路權範圍40-55m"內的中線車,路權最多只有55m! 超出55m之外, 同樣喪失路權, 必須離開
"速限"是遵守義務 , 完全無關路權 !
必須先取得路權 , 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上了, 之後, 才有可能遵守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
不可能有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違反路權當然有罰則
這就是處罰條例33-1-3: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這是走錯車道的違規 !
走在不是法規所規定的車道上 !
非超車佔用內側車道, 車身佔用了5m 長的內側車道, 前方安全車距佔用了55m, 總共佔用了60m長的車道, 讓超車道少了60m的長度可以使用!

所有法規都是環環相扣的 ! 法規還不只一條 !
高管規則11 也同樣指定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
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標誌重複指示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應該走"內側車道"超車, 不是走外側車道 超車!
當變換車道超越前車,暫時利用中線/內側車道! 有涉及"內側車道"就必須遵守內側車道路權(超車) !
誰能"暫時利用○○車道"?
這代表路權有一定的授權範圍! 不是無遠弗界,不是永久! 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之後,仍然回到原車道!
法規有寫"暫時利用○○車道"!暫時 ! 不是"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就不必回原來的外側車道!

而且,依據 我國簽約 , 法律地位等同於國內法律的"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規定要儘量靠邊沿(路緣edge)的方向(台灣的edge在右邊) ←儘量靠右邊的那個車道行駛
keep his vehicle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仍然回到右邊, 原本發動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的原車道!
還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 。

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這是比較"相對車速", 不是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應在外側車道行駛,
行駛速度較慢 怎麼可能超車 ??若發生右側超越?必然有左/右車道位置錯誤! 依法不可能發生右側超車 !不可能走外側車道超車!

沒有被法律 分配/指定/排序 去使用內側車道之人或車 , 就有讓離"內側車道"義務 !
如果沒有依據法律及法規的規定,走錯車道的違規行為, 適用 處罰條例33-1-3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處罰。
其實這分很多種狀況吧
如果中線根本就完全空著還一路卡在內側
其實就蠻寶的
很多新聞這種龜車被開單
幾乎都說自己已經開很快了
實際上就是遠低於最高速限
但如果已經車多時
內線車的確也是比中線車來得快
只要開在速限上限說真的還好

反過來嚴重超速的自己要巴結一點
超速本身就已經是違規了
我就遇過就已經開在最外側車道了
後面有快車想用最外側車道超車還閃我燈的
開慢硬要擋人路跟嚴重超速還覺得別人都不准擋我路
其實都一樣很白爛
我應該有遇過你
自以為 以最高速限就可以佔用內側超車道的人
人家開比你110快 要你讓 你就說人家都超速
為什麼不說你佔用?

遇到我都狂按 喇吧
被取締再說

191樓的
樓主你的邏輯瑕疵就在於:

你對於你定速為110就可以在內車道上行駛,但所謂超車道之所以為超車道,因為要超越中線的前車故以左側超車,但實際狀況是,中線速度跟你一樣110導致你們並排行駛,甚至你車速低於其他右側車道的速度,你就是所謂的龜速車,而實際造成雍塞的原因就是因為你擋在車陣的前面與其他線道車輛"並行"

懂了嗎? 你要開你以為的110定速,可以!!!!但請不要占用內線,如果你的110一直是在追逐前方車隊的情況,我想不會有人閃你燈按你喇叭

我也是長期占用內側車道的人,但只要前方車距超過50米,我一定追上去
整篇就一個沒邏輯的人發文被砲又要硬凹而已.
我不反對以最高限速行駛內側車道
但是我覺得最重要的是不要併排行駛
道路會阻塞的關鍵不是在於內側車道有沒有車行駛
而是車輛並排行駛把道路堵塞
導致後方車輛無法超越
所以我支持內側車道可以以最高限速行駛
但是如果與中線車道車輛並排的話
需要加速超越中線車輛以便後方需要超車的車輛超車
一切就是那麼簡單
現在的內車道不是改稱「被超車道」了嗎?一堆人長時間行駛內車道,後方有車迫近也不讓,大家只好切出去再切回來,所以,根本是「被超車道」唷。
合法不合理,

懶得再說了。
Object 252U Defender wrote:
https://m.facebook...(恕刪)


我是覺得這篇公路警察的回應很官僚!!
人家問你最高速行駛遇到有車要超車要不要禮讓!

也沒正面回應~~
只是一直跳針被大家吵到翻的點,
允許最高速行駛在內車道!
然後說開太慢會被罰,也不要超速~~
接著又說影響車流也不行喔!!(問題就維持最高速限行駛了要怎麼影響車流?)

最後還是沒有正面回應 在內車道維持最高速行駛禮讓的問題
我每次遇到中線跟內線並排的,只能翻個白眼,從外側車道超車。
  • 5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52)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