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oxyribose wrote:
警察是執行公權力出...(恕刪)
你還是搞不清楚餒~~~
警察和賓士車駕駛人
角色不同~~~~
你不要混為一談~~~~~
RX78NT12003 wrote: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
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
者為限。
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法條內容再看清楚點~~~~~
再比對賓士車駕駛人作為
這律師拿這條出來嘴
也是刻意為這汽車駕駛人辯護才用這條
法條一開始就講了“避免自己及他人危險”
賓士車逼迫攔車..........
一開始就是造成他人危險了..................(恕刪)




Deoxyribose wrote:
因果關係你得先證明...(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