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 wrote:關鍵在車流內線竟有...(恕刪) 主要是台灣交流道設置太多了!「370多公里就有35個交流道」!且很多交流道是交錯車流!車流交叉行車!導致匝道處與外車道處容易塞車,大排長龍!而使得車流集中在中內車道行駛!當然,這裡有高人認為台灣的車流並不多!他最喜歡拿德國說嘴!
Randys wrote:所謂"超車道"的概念...(恕刪) 看的懂中文嗎?(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應駛回原車道。如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時,將加重處罰。https://www.freeway.gov.tw/Print.aspx?cnid=1688&p=2650
先說,我並不贊成這樣的開法但台灣不像德國,日本,或是美國超速幾乎沒在管的也因此內車道佔用會變成比較大的問題大家自然會遇到很多比自己快的車讓道理所當然但台灣是限速+11km就會被抓超速的地方而且密集度很高所以開在速限內變成必須遵守的法規也因為如此才會有最高速行駛內線道的結果先不用節外生枝談什麼快樂表GPS這麼普及要找到真實的110/120根本完全不是難事其實內車道最高速行車在台灣是合理的你覺得最高速車擋到你,代表你已經超速了在合法的速限下,也超不過他超速的違規情節,很明顯比佔用內車道(目前沒有違規)嚴重多了真正佔用內車道的是速度明顯低於最高速限的車只可惜很多人因為想要掩飾自己超速更嚴重違規的事實硬要把"最高速行駛內車道"的車冠上"佔用"的帽子曾經有慢速車行駛內車道被開單大大叫好但更多的超速罰單卻被批搶錢而且沒有一輛車因為在內車道開最高速限受罰整體的答案已經非常明顯了要提倡內車道讓道先鬆綁對於超速嚴苛的執行才有得談
若你開中線,你會開往外線?大貨車的前安全車距?若你開內線,你會因‘超車‘結束切往連續車量的中線,降低中線車速?你的模凝我了解但事實是人開車,非電腦開車,道路在台灣非德國何需為確保一條超車道,而複雜化變換車道...
我當爸了 wrote:都跟你講n次了後車跟著你,你沒車可超就離開內車道,後車比你快就讓他用超車道後車沒有比你快,他也沒理由留在超車道 (後車跟著你,你沒車可超就離開內車道,)什麼意思解釋清處點,是那條車道已無車可超了,既然前車已無車可超,你跟在後面還不是一樣已無車可超,何必堅持前車要先讓出超車道,自己才要讓出超車道,
yan49516 wrote:既然前車已無車可超,你跟在後面還不是一樣已無車可超,何必堅持前車要先讓出超車道,自己才要讓出超車道, 過目即忘又愛飆車的天才不是喔沒車可超本來就要讓出超車道但我速度比你快我可以超過你,你也沒車可以超了所以你要先讓出超車道因為你已經堵塞到車流了貼一段昨天一位愛飆車的天才引自高公局的文字yan49516 wrote: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那如果我車速度沒比你快也沒有車可以超車了那我當然會離開超車道啊這幾天的聊天 , (你這種程度我稱不上討論)哪一段我的回文讓你覺得我應該會繼續占用超車道?難懂嗎?
lch0564 wrote:台灣政府跟警方的解釋都說可以啊,100定速內線輕鬆開,欣賞國道好風光...(恕刪) 但是,這裏面有非常多 牴觸現行法條的部份高公局解釋函稱為函釋, 函釋的法律位階遠低於法律及法規命令, 自不能牴觸上位的法規行政程序法都有相關規定至於法院判決? 我國為大陸法系? 必須嚴格依據法條行政程序法第 1 條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依法行政原則之下有兩個子原則,一為法律優位原則,消極的依法行政,係指下位階法規範不可牴觸上位階法規範另一為法律保留原則。積極的依法行政,指在沒有法律授權時,行政機關不能作成合法之行政行為意即,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行為須有法律明文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2 條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主管機關執行法律,就是行政行為, "必須依法行政"此外也限制立法對行政之授權(授權明確性原則),以防止行政濫權法律條文明文規定的, 就是"最高速限" , 這根本不是在說用路人的車速!依據"高管規則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這"最高速限"是法規定義的"標誌"(速限標誌)"最高速限"這是一項 速限標誌指示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8-1-3但書是 (○○狀況下→○○速限行駛), 但書不能倒過來解釋!能"最高速限行駛"是有條件的! 必須有"車距"! (依高管規則6,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是有55m車距)不堵塞 相對 堵塞 , 有不同的速限!(另一種速限)1、官方說法"毫無路權概念 " , 誤以為是超車道後車 超 超車道前車超車道依法保持安全車距, 如何能 超車道 超 超車道 ?這是未保持安全車距的問題! 根本和超車無關 !誤以為超車道後車必然超速才能超超車道前車? 錯! 它們都在超"中線車"! 行駛在各自的路權範圍內!這只是最基本 紅燈停綠燈行 的概念最高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是主管機關改速限!改變原最低-最高速限區間,改為最高速限!改變速限這件事,這8-1-3但書根本不能反過來說成用路人的車速!2、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速限! 走那一個車道?必須依法律分配,不能自行決定走那一個車道?主管機關居然放棄法規賦予的職權"改速限"?還放任用路人自行決定速限?匪夷所思?豈有主管機關放棄法律授權?路權沒有絕對, 道路是公用, 輪替使用如同 輪到綠燈亮起擁有"十字路口"路權,可以通過路口! 紅燈一方喪失"十字路口"路權, 要停等到綠燈亮起之後才能進入路口。同樣, 比中線快才稱為超車超車擁有路權,能進入內側車道 非超車喪失路權 ,不能進入內側車道比中線慢是如同紅燈, 是喪失"內側車道"路權,不能進入內側車道3.於"超車道行駛"是超越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1.路權是相對的2.相對應在別的車道上 (超車道VS中外車道), 對中外車道超車 ,不是同車道 超車!不可能超越"路權範圍"外的 內車道前車超車道的前車是在路權範圍外根本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如圖法律:內車道應為超車道(劃出超車道範圍)授權B車能行駛超越2,3,4車(不只一台車),行駛直到2車的前方50m(速限100km/h)範圍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為止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 B車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 A 車超車B車是對2,3,4車超車, 不是對 A 車超車內側車道後車依據高管規則6及11保持安全車距,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無法要求路權範圍外的車"讓車"!超車是超"路權範圍內"中線車道上的前車, 不是超內側車道"路權範圍外"的前車是否擁有內側車道(超車道)之路權?這就要看 該車有沒有在超"中線車" (超車成立,是相對車速高於中線, 和"最高速限"無關)如果該車正在超車,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該車擁有55m路權, 可以行駛在內側車道上55m, 不必離開 !若有後車必須保持安全車距跟車等待,等待前車喪失路權!如果前面的車沒有在超"中線車" (前方無車可超, 併駛, 或比中線車還要慢!), 對不起,前面的車並無路權, 必須離開!如果前面的車車速不足最高速限! 違反 8-1-3但書"指定以"速限標誌上方那個數字(最高速限)行駛"超車擁有路權! 非超車喪失路權!不能沒有路權觀念, 又拿歷史法規出來解釋現行法規, 又錯用寬限值! 寬限值只有寬限超過10km內, 沒有寬限低於速限!"速限"不是路權 , 這是道路使用正確性! 這是一定要"無條件"遵守的"限制"! 這是義務!不是權利!無中線車可超,則"超車"這個事實完全不存在! 這就是"路權"紅燈,此時,沒任何車能利用超車道!4、官方說法誤以為"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錯以為8-1-3只有但書條文?沒有本文的路權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不存在的條文嗎?規定為超車道!如果不是超車, 沒有超車道路權, 根本就是走錯車道了,在侵入內車道車道線之時, 就已經適用處罰條例33-1-3 之"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根本不會發生之後才發生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8-1-3本文"車道路權"是 8-1-3但書"車道速限"之必要條件(necessary condition)!沒有"車道路權"? "車道速限"是不存在的!沒有"超車道路權", 車不在內側車道上, 根本不會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不存在這個車道速限多少)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最高速限行駛』不可能脫離「車道」而能單獨存在?反過來"車道速限"只是 "車道路權"的充份條件(Sufficient Condition)!毛拔光了?剃了? 染色了! 皮還是存在!無論該車道的速限(絕對車速)如何改變? 都不會影響到"車道路權"(相對車速比中線快)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不會因為速限改變, 超車道就會變成另外一種車道【規定及罰則】部份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下稱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1款:「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必須要有一台外側車道前車, 因為超越外側車道前車, 才能進入中線車道 (這條法規不必遵守嗎?)同條第1項第3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同條第2項:「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1款及第3款之限制。」拿 不堵塞 VS 壅塞 ???8-1-3法規是"不堵塞",這是 F車流 , 時空是正在超車堵塞是S車流,不是上述法規之"不堵塞"(F車流),兩者完全混淆, 不知道所指為何 ?????堵塞(S車流)更不同於 壅塞(J車流)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這弄錯了違規事項為那一種法律事實,將不同的法律事實混淆? 造成引用條文錯誤, 引用了不適用的條文最高速限 不引用"高管規則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也很奇怪 ?只要引用""高管規則5"就會知道這"最高速限"是法規定義的"標誌"(速限標誌),不會誤為是用路人的車速 !亦漏列了高管規則6依高管規則6, 必須車輛密度保持低於 16車/km (即F 自由車流) ,時速才能110km/h最高速限行駛1km內有17車, 車距 53.8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舉發,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另按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舉發這是對的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 違規事實33-1-3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33-2 時空是"超車後"(車已經回到中/外車道了)8-1-3但書 時空是"正在超車"(車正在內側車道上行駛)並不能將 車已經回到中/外車道 和 車正在內側車道上行駛 混淆在一起?是超車後未回原車道會造成堵塞!和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 速限能夠調整為最高速限!以最高速限110km行駛於內側車道此『堵塞』非彼「不堵塞」, 兩者毫不相干處罰條例 33-2 條文當中沒有任何"最高速限"的文字,況且法規的正確邏輯推論就是處罰條例 33-2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基本邏輯若P→Q 的同義為 ~Q → ~P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P→Q) 是要處罰的! 錯的!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受罰← 的相反是→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不罰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的相反是→ 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Q → ~P)才是正確的邏輯 ! 和P→Q 同義, 要遵守的!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車在 "中線車道" 上 ) ,自然不會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也漏列高管規則第 11 條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速限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再看11條,都再三說明, 對照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和但書"最高速限" ,就是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最高速限"就是標誌! 不是『倒過來』,變成"用路人車速多少,就能如何如何?" 並不存在這樣的法規!"超車"必然有"變換車道+超越" ,超車時,必然使用"內側車道"!依法不可能使用"中/外車道"【說明】一、有關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但書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其立法緣由,係依據交通量調查,顯示國內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考量現行道路容量普遍不敷需求,故有上開但書之規定,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二、綜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本局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三、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確保內側車道暢通,本局並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即駛回原車道,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行駛。係依據交通量調查,顯示國內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超車道是車流的疏洪道, 此時更應該運用超車道, 怎麼會廢止了超車道? 變成全都是行車道?實際上, 台灣的車流量 比起德國還差很多, 為何德國仍然超車後就離開?台灣車流量最大的路段(高公局2015統計資料)國1南向路段 五股-高公局 142,356(周六) 130,678(周日) 140,438(周2-4)國1北向路段 五股-高公局 139,004(周六) 129,788(周日) 134,965(周2-4)常塞車的路段, 都沒有超過 10萬輛 /每日國3北向路段 大溪-龍潭 78,856(周六) 86,179(周日) 66,287(周2-4)國1北向路段 竹北-新竹(公道五路)84,223(周六)87,709(周日) 84,451(周2-4)德國最繁忙的高速公路是A100,在柏林,其次是A3科隆的外環區和 A7漢堡西北部,另外司圖根,慕尼黑,法蘭克福周邊車流量, 全部都超過台灣國道1號 五股路段 。日均流量(ADT)2010(資料來源:Hochspringen Manuelle Straßenverkehrszählung 2010 des BVM )共有20個高速公路路段,每日車流記錄超過100,000(10萬)輛/每天A100 Dreieck Funkturm – Kurfürstendamm (Berlin) 186 100A 3 Köln-Dellbrück – Kreuz Köln-Ost (Nordrhein-Westfalen) 157.100A 7 Dreieck Hamburg-Nordwest – Hamburg-Stellingen (Hamburg) 151.800A 8 Dreieck Leonberg – Kreuz Stuttgart (Baden-Württemberg) 147.600A 9 Kreuz München-Nord – Garching-Süd (Bayern) 146.200A 5 Frankfurt-Niederrad – Frankfurter Kreuz (Hessen) 145.900(太多了,以下省略)德國就是超車完,喪失路權, 回到原車道"塞車"也不是車多的問題,是都擠在一起, 前方沒有行車車距了, 所以才塞車, 不能倒果為因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完全不知所云無論高管規則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或 8-1-3但書, 本來就"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從頭到尾沒有禁止? 根本不發生"允許"或"不允許"的問題???綜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完全不知所云法規本來就沒有 "非超速車道/『超速車道』這種東西 ,在說一個不存在的“稻草人”straw man?超車道 本來就不是 "超速車道"?不存在的東西能證明什麼?攻擊一個不存在的東西能證明什麼 ?????? 這是一種“稻草人誤謬”straw man fallacy?針對不存在的"超速車道"(替身稻草人)攻擊,再貶低"超車道"(正身)的論證方式,這是一種非形式謬誤。超車道路權為"超車"! 並不會因為不存在的"超速車道"? 超車道(比中線快)路權 就會變不見?虛擬一個法規沒有的東西? 拿不存在的『非超速車道』來推翻超車道 ??????完全看不懂在說什麼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不是變更為"最高速限",超車道就變成另外一種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此語違反高管規則6依高管規則6, 必須車輛密度保持低於 16車/km (即F 自由車流) ,時速才能110km/h最高速限行駛1km內有17車, 車距 53.8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車流如同水流, 需要禹的疏導(疏洪道), 不是袞的圍堵(加高堤坊,擠更多(車)進來)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使用率不會低, 反而更高, 更有效率 !下面是來自荷蘭A9 的統計, 荷蘭法規同樣是規定超車完就立即離開荷蘭的法規,就是超車完就要離開左車道(超車道)的車速快,所以單位時間內,容納的車數,可以高於右車道達1.5倍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本局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此為未保持安全車距, 不是超速的問題, 完全弄錯了違規事項的法律事實每台車依高管規則6保持安全車距, 根本不可能發生 逼迫前車讓道 ?這是弄錯了違規事項的法律事實 ,以致引用了錯誤法條【呼籲】本局在此呼籲駕駛人應遵守高速公路車道使用及速限相關規定,切勿超速行駛;「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時速低於80公里慢速車,勿占用內側車道,應行駛外側車道」,本局將持續強化勤務規劃及警力派遣,並利用各項科技執法設備,嚴正執法,確保國道交通安全與順暢超速行駛, 應引用法條高管規則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漏列了!「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這一句完全錯誤牴觸了 高管規則6算一下 17車/km 的狀況就能知道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這個錯誤是誤以為Q無限大嗎? 以為不論擠幾台車(D)進來? 都不會影響到車速(V)嗎? 以為車距取之不盡用之不竭?以為(D)是無限大嗎?可以定速(V)110而毫無限制嗎?前面卻又說 "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Q超負荷運轉"? 卻又定速(V)110 ? 說法豈不前後矛盾? 此說法也和法規不符!8-1-3但書是 (○○狀況下→○○速限行駛), 但書不能倒過來解釋!(法規是換速限,在16車/km以內不堵塞的條件下,換成"最高速限")如圖,因為降低車速90能有最大車流量1750車, 但是保持原110km車速,最大車流量反而只有1459車在車流量大時, (V)車速越高, Q安全車距必須拉得越大,車流量Q反而下降LOS D之 17車/km/ln 時, 車距 53.8m (不足55m) 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若不想降速硬撐"限行最高速限"?? 這53.8m卻以110km行駛?就是違反高管規則6, "未保持安全車距"官方此種說法明顯違反了 高管規則6前方只有53.8m車距?壓縮車距能不能達到110km行駛, 當然可以, 但安全車距不足, 就是內車道常連環追撞的主因這超過16台車/公里以上這種狀況, 就沒有55m車距了, 並無法110km行駛,除非違法! 此時想要「最高速限」行駛也是無法執行的!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無55m車距!必須降低速限範圍為『最低-最高速限區間』(原高管規則5速限),仍然可以行駛內側車道超越中線車道! 此時的速限是區間! 不是 "限行最高速限"?
Randys wrote:一方死抓著 "超車道" 這三個字!!另一方主打 "不違規" 最高速限+10 ....當然每個人都有各自想法, 絕對尊重!!若要選邊站, 我選"不違規"方囉!!(恕刪) 一般狀況下在超車道擋到後車就是違規跟速度沒關係只是請你讓道沒有要你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