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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線主要為"超車禮讓道",最高速限長程佔用合理個屁

1974 wrote:
關鍵在車流內線竟有...(恕刪)

主要是台灣交流道設置太多了!「370多公里就有35個交流道」!
且很多交流道是交錯車流!車流交叉行車!
導致匝道處與外車道處容易塞車,大排長龍!而使得車流集中在中內車道行駛!

當然,這裡有高人認為台灣的車流並不多!他最喜歡拿德國說嘴!
jerryho282 wrote:
哈哈,到美國流量大的...(恕刪)


有開過日本的嗎?不會哦…
全世界都一樣???
Randys wrote:
所謂"超車道"的概念...(恕刪)


看的懂中文嗎?
(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應駛回原車道。如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時,將加重處罰。

https://www.freeway.gov.tw/Print.aspx?cnid=1688&p=2650
先說,我並不贊成這樣的開法
但台灣不像德國,日本,或是美國
超速幾乎沒在管的
也因此內車道佔用會變成比較大的問題
大家自然會遇到很多比自己快的車
讓道理所當然
但台灣是限速+11km就會被抓超速的地方
而且密集度很高
所以開在速限內變成必須遵守的法規
也因為如此
才會有最高速行駛內線道的結果
先不用節外生枝談什麼快樂表
GPS這麼普及
要找到真實的110/120根本完全不是難事
其實內車道最高速行車在台灣是合理的
你覺得最高速車擋到你,代表你已經超速了
在合法的速限下,也超不過他
超速的違規情節,很明顯比佔用內車道(目前沒有違規)嚴重多了
真正佔用內車道的是速度明顯低於最高速限的車
只可惜很多人因為想要掩飾自己超速更嚴重違規的事實
硬要把"最高速行駛內車道"的車冠上"佔用"的帽子
曾經有慢速車行駛內車道被開單大大叫好
但更多的超速罰單卻被批搶錢
而且沒有一輛車因為在內車道開最高速限受罰
整體的答案已經非常明顯了
要提倡內車道讓道
先鬆綁對於超速嚴苛的執行才有得談

若你開中線,你會開往外線?大貨車的前安全車距?
若你開內線,你會因‘超車‘結束切往連續車量的中線,降低中線車速?

你的模凝我了解
但事實是人開車,非電腦開車,道路在台灣非德國
何需為確保一條超車道,而複雜化變換車道...






我當爸了 wrote:
都跟你講n次了
後車跟著你,你沒車可超就離開內車道,
後車比你快就讓他用超車道
後車沒有比你快,他也沒理由留在超車道


(後車跟著你,你沒車可超就離開內車道,)
什麼意思解釋清處點,是那條車道已無車可超了,

既然前車已無車可超,你跟在後面還不是一樣已無車可超,
何必堅持前車要先讓出超車道,自己才要讓出超車道,


tokikawa wrote:
先說,我並不贊成這...(恕刪)






速限不鬆綁, 沒有讓不讓道的問題!!!
一句老話!! 要超速超車, 自己找路走~
yan49516 wrote:

既然前車已無車可超,你跟在後面還不是一樣已無車可超,
何必堅持前車要先讓出超車道,自己才要讓出超車道,



過目即忘又愛飆車的天才
不是喔
沒車可超本來就要讓出超車道
但我速度比你快
我可以超過你,你也沒車可以超了
所以你要先讓出超車道
因為你已經堵塞到車流了

貼一段昨天一位愛飆車的天才引自高公局的文字

yan49516 wrote: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那如果我車速度沒比你快
也沒有車可以超車了
那我當然會離開超車道啊
這幾天的聊天 , (你這種程度我稱不上討論)
哪一段我的回文讓你覺得我應該會繼續占用超車道?

難懂嗎?

lch0564 wrote:
台灣政府跟警方的解釋都說可以啊,100定速內線輕鬆開,欣賞國道好風光
...(恕刪)


但是,這裏面有非常多 牴觸現行法條的部份
高公局解釋函稱為函釋, 函釋的法律位階遠低於法律及法規命令, 自不能牴觸上位的法規
行政程序法都有相關規定
至於法院判決? 我國為大陸法系? 必須嚴格依據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 1 條
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

依法行政原則之下有兩個子原則,
一為法律優位原則,消極的依法行政,係指下位階法規範不可牴觸上位階法規範
另一為法律保留原則。積極的依法行政,指在沒有法律授權時,行政機關不能作成合法之行政行為
意即,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行為須有法律明文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

主管機關執行法律,就是行政行為, "必須依法行政"
此外也限制立法對行政之授權(授權明確性原則),以防止行政濫權

法律條文明文規定的, 就是"最高速限" , 這根本不是在說用路人的車速!
依據"高管規則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最高速限"是法規定義的"標誌"(速限標誌)
"最高速限"這是一項 速限標誌指示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8-1-3但書是 (○○狀況下→○○速限行駛), 但書不能倒過來解釋!
能"最高速限行駛"是有條件的! 必須有"車距"! (依高管規則6,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是有55m車距)

不堵塞 相對 堵塞 , 有不同的速限!(另一種速限)
1、官方說法"毫無路權概念 " , 誤以為是超車道後車 超 超車道前車
超車道依法保持安全車距, 如何能 超車道 超 超車道 ?
這是未保持安全車距的問題! 根本和超車無關 !

誤以為超車道後車必然超速才能超超車道前車? 錯! 它們都在超"中線車"! 行駛在各自的路權範圍內!
這只是最基本 紅燈停綠燈行 的概念

最高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是主管機關改速限!改變原最低-最高速限區間,改為最高速限!改變速限這件事,這8-1-3但書根本不能反過來說成用路人的車速!

2、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速限! 走那一個車道?必須依法律分配,不能自行決定走那一個車道?
主管機關居然放棄法規賦予的職權"改速限"?還放任用路人自行決定速限?匪夷所思?
豈有主管機關放棄法律授權?
路權沒有絕對, 道路是公用, 輪替使用
如同 輪到綠燈亮起擁有"十字路口"路權,可以通過路口! 紅燈一方喪失"十字路口"路權, 要停等到綠燈亮起之後才能進入路口。
同樣, 比中線快才稱為超車
超車擁有路權,能進入內側車道 非超車喪失路權 ,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比中線慢是如同紅燈, 是喪失"內側車道"路權,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3.於"超車道行駛"是超越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
1.路權是相對的
2.相對應在別的車道上 (超車道VS中外車道), 對中外車道超車 ,不是同車道 超車!
不可能超越"路權範圍"外的 內車道前車
超車道的前車是在路權範圍外
根本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如圖
法律:內車道應為超車道(劃出超車道範圍)授權B車能行駛超越2,3,4車(不只一台車),行駛直到2車的前方50m(速限100km/h)範圍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為止
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 B車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 A 車超車

B車是對2,3,4車超車, 不是對 A 車超車
內側車道後車依據高管規則6及11保持安全車距,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
無法要求路權範圍外的車"讓車"!
超車是超"路權範圍內"中線車道上的前車, 不是超內側車道"路權範圍外"的前車
是否擁有內側車道(超車道)之路權?
這就要看 該車有沒有在超"中線車" (超車成立,是相對車速高於中線, 和"最高速限"無關)
如果該車正在超車,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該車擁有55m路權, 可以行駛在內側車道上55m, 不必離開 !

若有後車必須保持安全車距跟車等待,等待前車喪失路權!

如果前面的車沒有在超"中線車" (前方無車可超, 併駛, 或比中線車還要慢!), 對不起,前面的車並無路權, 必須離開!
如果前面的車車速不足最高速限! 違反 8-1-3但書"指定以"速限標誌上方那個數字(最高速限)行駛"
超車擁有路權! 非超車喪失路權!
不能沒有路權觀念, 又拿歷史法規出來解釋現行法規, 又錯用寬限值! 寬限值只有寬限超過10km內, 沒有寬限低於速限!

"速限"不是路權 , 這是道路使用正確性! 這是一定要"無條件"遵守的"限制"! 這是義務!不是權利!
無中線車可超,則"超車"這個事實完全不存在! 這就是"路權"紅燈,此時,沒任何車能利用超車道!

4、官方說法誤以為"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錯以為8-1-3只有但書條文?沒有本文的路權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不存在的條文嗎?
規定為超車道!如果不是超車, 沒有超車道路權, 根本就是走錯車道了,在侵入內車道車道線之時, 就已經適用
處罰條例33-1-3 之"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根本不會發生之後才發生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8-1-3本文"車道路權"是 8-1-3但書"車道速限"之必要條件(necessary condition)!
沒有"車道路權"? "車道速限"是不存在的!
沒有"超車道路權", 車不在內側車道上, 根本不會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不存在這個車道速限多少)
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最高速限行駛』不可能脫離「車道」而能單獨存在?
反過來"車道速限"只是 "車道路權"的充份條件(Sufficient Condition)!
毛拔光了?剃了? 染色了! 皮還是存在!
無論該車道的速限(絕對車速)如何改變? 都不會影響到"車道路權"(相對車速比中線快)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不會因為速限改變, 超車道就會變成另外一種車道

【規定及罰則】部份
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下稱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1款:「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必須要有一台外側車道前車, 因為超越外側車道前車, 才能進入中線車道 (這條法規不必遵守嗎?)

同條第1項第3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同條第2項:「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1款及第3款之限制。」

不堵塞 VS 壅塞 ???
8-1-3法規是"不堵塞",這是 F車流 , 時空是正在超車
堵塞是S車流,不是上述法規之"不堵塞"(F車流),兩者完全混淆, 不知道所指為何 ?????
堵塞(S車流)更不同於 壅塞(J車流)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這弄錯了違規事項為那一種法律事實,將不同的法律事實混淆? 造成引用條文錯誤, 引用了不適用的條文

最高速限 不引用"高管規則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也很奇怪 ?
只要引用""高管規則5"就會知道這"最高速限"是法規定義的"標誌"(速限標誌),不會誤為是用路人的車速 !

亦漏列了高管規則6
依高管規則6, 必須車輛密度保持低於 16車/km (即F 自由車流) ,時速才能110km/h最高速限行駛
1km內有17車, 車距 53.8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舉發,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另按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舉發
這是對的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 違規事實33-1-3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33-2 時空是"超車後"(車已經回到中/外車道了)
8-1-3但書 時空是"正在超車"(車正在內側車道上行駛)
並不能將 車已經回到中/外車道 和 車正在內側車道上行駛 混淆在一起?
是超車後未回原車道會造成堵塞!
和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 速限能夠調整為最高速限!以最高速限110km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堵塞』非彼「不堵塞」, 兩者毫不相干

處罰條例 33-2 條文當中沒有任何"最高速限"的文字,
況且法規的正確邏輯推論就是
處罰條例 33-2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基本邏輯
若P→Q 的同義為 ~Q → ~P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P→Q) 是要處罰的! 錯的!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受罰← 的相反是→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不罰
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的相反是→ 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Q → ~P)才是正確的邏輯 ! 和P→Q 同義, 要遵守的!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車在 "中線車道" 上 ) ,自然不會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也漏列
高管規則第 11 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速限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再看11條,都再三說明, 對照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和但書"最高速限" ,就是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最高速限"就是標誌! 不是『倒過來』,變成"用路人車速多少,就能如何如何?" 並不存在這樣的法規!
"超車"必然有"變換車道+超越" ,超車時,必然使用"內側車道"!依法不可能使用"中/外車道"

【說明】
一、有關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但書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其立法緣由,係依據交通量調查,顯示國內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考量現行道路容量普遍不敷需求,故有上開但書之規定,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二、綜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本局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
三、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確保內側車道暢通,本局並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即駛回原車道,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行駛。


係依據交通量調查,顯示國內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
超車道是車流的疏洪道, 此時更應該運用超車道, 怎麼會廢止了超車道? 變成全都是行車道?
實際上, 台灣的車流量 比起德國還差很多, 為何德國仍然超車後就離開?
台灣車流量最大的路段(高公局2015統計資料)
國1南向路段 五股-高公局 142,356(周六) 130,678(周日) 140,438(周2-4)
國1北向路段 五股-高公局 139,004(周六) 129,788(周日) 134,965(周2-4)

常塞車的路段, 都沒有超過 10萬輛 /每日
國3北向路段 大溪-龍潭 78,856(周六) 86,179(周日) 66,287(周2-4)
國1北向路段 竹北-新竹(公道五路)84,223(周六)87,709(周日) 84,451(周2-4)

德國最繁忙的高速公路是A100,在柏林,其次是A3科隆的外環區和 A7漢堡西北部,另外司圖根,慕尼黑,法蘭克福周邊車流量, 全部都超過台灣國道1號 五股路段 。
日均流量(ADT)2010(資料來源:Hochspringen Manuelle Straßenverkehrszählung 2010 des BVM )
共有20個高速公路路段,每日車流記錄超過100,000(10萬)輛/每天
A100 Dreieck Funkturm – Kurfürstendamm (Berlin) 186 100
A 3 Köln-Dellbrück – Kreuz Köln-Ost (Nordrhein-Westfalen) 157.100
A 7 Dreieck Hamburg-Nordwest – Hamburg-Stellingen (Hamburg) 151.800
A 8 Dreieck Leonberg – Kreuz Stuttgart (Baden-Württemberg) 147.600
A 9 Kreuz München-Nord – Garching-Süd (Bayern) 146.200
A 5 Frankfurt-Niederrad – Frankfurter Kreuz (Hessen) 145.900
(太多了,以下省略)
德國就是超車完,喪失路權, 回到原車道
"塞車"也不是車多的問題,是都擠在一起, 前方沒有行車車距了, 所以才塞車, 不能倒果為因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完全不知所云
無論高管規則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或 8-1-3但書, 本來就"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從頭到尾沒有禁止? 根本不發生"允許"或"不允許"的問題???

綜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
完全不知所云
法規本來就沒有 "非超速車道/『超速車道』這種東西 ,在說一個不存在的“稻草人”straw man?
超車道 本來就不是 "超速車道"?
不存在的東西能證明什麼?
攻擊一個不存在的東西能證明什麼 ?????? 這是一種“稻草人誤謬”straw man fallacy?
針對不存在的"超速車道"(替身稻草人)攻擊,再貶低"超車道"(正身)的論證方式,這是一種非形式謬誤
超車道路權為"超車"! 並不會因為不存在的"超速車道"? 超車道(比中線快)路權 就會變不見?

虛擬一個法規沒有的東西? 拿不存在的『非超速車道』來推翻超車道 ??????
完全看不懂在說什麼 ?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不是變更為"最高速限",超車道就變成另外一種車道?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此語違反高管規則6
依高管規則6, 必須車輛密度保持低於 16車/km (即F 自由車流) ,時速才能110km/h最高速限行駛
1km內有17車, 車距 53.8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車流如同水流, 需要禹的疏導(疏洪道), 不是袞的圍堵(加高堤坊,擠更多(車)進來)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使用率不會低, 反而更高, 更有效率 !
下面是來自荷蘭A9 的統計, 荷蘭法規同樣是規定超車完就立即離開
荷蘭的法規,就是超車完就要離開
左車道(超車道)的車速快,所以單位時間內,容納的車數,可以高於右車道達1.5倍


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本局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
此為未保持安全車距, 不是超速的問題, 完全弄錯了違規事項的法律事實
每台車依高管規則6保持安全車距, 根本不可能發生 逼迫前車讓道 ?
這是弄錯了違規事項的法律事實 ,以致引用了錯誤法條

【呼籲】
本局在此呼籲駕駛人應遵守高速公路車道使用及速限相關規定,切勿超速行駛;「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時速低於80公里慢速車,勿占用內側車道,應行駛外側車道」,本局將持續強化勤務規劃及警力派遣,並利用各項科技執法設備,嚴正執法,確保國道交通安全與順暢


超速行駛, 應引用法條高管規則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漏列了!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這一句完全錯誤
牴觸了 高管規則6
算一下 17車/km 的狀況就能知道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這個錯誤是誤以為Q無限大嗎? 以為不論擠幾台車(D)進來? 都不會影響到車速(V)嗎? 以為車距取之不盡用之不竭?以為(D)是無限大嗎?可以定速(V)110而毫無限制嗎?
前面卻又說 "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
Q超負荷運轉"? 卻又定速(V)110 ? 說法豈不前後矛盾? 此說法也和法規不符!
8-1-3但書是 (○○狀況下→○○速限行駛), 但書不能倒過來解釋!
(法規是換速限,在16車/km以內不堵塞的條件下,換成"最高速限")
如圖,因為降低車速90能有最大車流量1750車, 但是保持原110km車速,最大車流量反而只有1459車

在車流量大時, (V)車速越高, Q安全車距必須拉得越大,車流量Q反而下降

LOS D之 17車/km/ln 時, 車距 53.8m (不足55m) 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若不想降速硬撐"限行最高速限"?? 這53.8m卻以110km行駛?就是違反高管規則6, "未保持安全車距"
官方此種說法明顯違反了 高管規則6
前方只有53.8m車距?壓縮車距能不能達到110km行駛, 當然可以, 但安全車距不足, 就是內車道常連環追撞的主因

這超過16台車/公里以上這種狀況, 就沒有55m車距了, 並無法110km行駛,除非違法! 此時想要「最高速限」行駛也是無法執行的!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無55m車距!必須降低速限範圍為『最低-最高速限區間』(原高管規則5速限),仍然可以行駛內側車道超越中線車道! 此時的速限是區間! 不是 "限行最高速限"?
Randys wrote:

一方死抓著 "超車道" 這三個字!!
另一方主打 "不違規" 最高速限+10 ....


當然每個人都有各自想法, 絕對尊重!!若要選邊站, 我選"不違規"方囉!!(恕刪)



一般狀況下在超車道擋到後車就是違規
跟速度沒關係
只是請你讓道
沒有要你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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