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8

姑騎車左轉硬切18歲姪女慘死清運車輪下影片曝光

到底在騎什麼東西...

不管開車騎車都有這種人...

還好當下都有煞住或者注意對方不然碰到真的很倒楣...
LCU493 wrote:
待撞區...(恕刪)


這個論點最可笑
我知道中和有一次
還有誰?
數據?
你要不要去錦和路那個路口去站幾天?
拿個計數器
你看是道路上擦撞多還是待轉區多?

把偶然當永恆不是討論的態度
而且
那個很顯然是汽車駕駛的錯
跟待撞區有何關係?

不對的時間不對的地點
只要遇到對的人都不會有事

對的時間對的地點
遇到不對的人誰都不知道會發生什麼事

我姑姑是這樣過世的
內線道我表哥塞停
對向車輛飛過來撞到的
所以就要立法禁止塞車嗎?
或者要開放跨線超車?
我認為生活在台灣,
很明確了,要路權,
就是四輪與大型重機,
與其費盡唇舌祈求照顧權益,
不如想辦法加入他們的一份子。

我應該也會教育我的孩子,
要在這個社會生存,
唯有往上跟隨才有權益,
不用奢望這社會能改變什麼。

這明顯已經是基礎教育的失敗,
無論是二輪素質還是四輪素質,
提升不起來根本也不用講改革。

朋友在FB上PO影片,
罵大型車逼車右轉差點壓死騎士,
正常的觀點會指責駕駛人,
但無奈的是,騎士只能多禮讓,
在講權講法以前,要先能存活,
就算騎士再有道理站住腳, 
不幸枉死了,
也只會被PO網變話題素材, 
新聞效益頂多一兩天,不值得啊⋯⋯
唯有徹底讓出路權,閃到最邊去,
活下來了才能上網吐個苦水。


要讓孩子明確知道,
騎白牌就是低階就是該讓,
我認為是很重要的事情,
跟天上人無法講理的,
努力成為他們才是解答,
才能有完整人權,
以及保障生命安全,
認清階級位置,不要迷信民主煙幕。
剛剛看了下影片
這個跟禁行機車 兩段左轉都沒關係

單純是 亂變換車道

影片 卡車前 都還有一台機車在走
單車道 並沒有禁行機車 也不用待轉

這個 姑姑 如果騎在車道上 而不是路右側邊
應該是不會出事的!

就是想轉就轉的錯!

高速公路也很多這種一次換很多車道 強下交流道的!
我沒有胸部 wrote:
這個論點最可笑我知...(恕刪)


那個發言是在"情感抒發"
請別太認真看待了

太認真看待
只是苦了你

請放寬心
隨他去吧

dc1132 wrote:
這個跟禁行機車 兩段左轉都沒關係


這點到一個重點了,
就算規範了兩段式左轉,
但其實對於沒有能力直接左轉的人,
現實中是連沒有禁止的變換車道都有問題!!!

而當這個人換成開車,
不兩段轉雖然自己安全了,
但對其他人的傷害卻更大,
顯現出政策的短視近利!
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不正視真正問題,
而一再提倡兩段式左轉的人,
很符合台灣官員的心態.
跟理盲講理~黑人問號!?
這個姑姑真的是不應該,有什麼事急到要超到大車前面做神風特攻隊,還好有行錄器還原現場,不然大車司機真的是很冤枉。

R.I.P.

LCU493 wrote:
可接受?88年實施...(恕刪)

大富翁們一直強調88年實施兩段式左轉後89年的肇事率大增
卻不知道其實88年以前交通事故通報的統計數字都在扯爛汙!
連警察自己都看不下去
不但被監察院糾正
http://www.cy.gov.tw/sp.asp?xdURL=./di/RSS/detail.asp&ctNode=871&mp=1&no=5516
http://www.995.tw/car2/03.htm
(五)事故通報統計不真實
1.警察機關以往對於道路交通事故之分類如下:A1類為有人死亡(有當事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二十四時之內死亡)或重傷之事故(含車禍後超過二十四小時之後死亡者),A2類為僅有輕微傷害及財物損失之事故,A3類為無人傷亡,僅有財物損失之事故,員警對於自撞案件未列入統計,對於重傷或死亡案件亦未落實追蹤查核,審核人員不具交通專業,且須兼辦其他業務,審核功能並不健全。警政署鑑於各單位未落實審核管制作業之下,相關資料之通報統計、案件審核(相關表件、現場圖、照片、筆錄等)、建檔等文書作業常有疏漏,陳報案件明顯偏低,A2及A3類發生件數有不符常理現象,統計數據顯欠真實,遂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八八)警署交字第一四一九五五號函發布「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文書作業規定」,從嚴律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之文書作業與流程管制,並重新定義A1類為造成人員當場或二十四小時內死亡,A2類為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二十四小時死亡,A3類為僅有財物損失之道路交通事故。根據警政署八十六年至八十九年台閩地區各類交通事件統計,該等年別A1、A2、A3類案件數及總數分別如下:八十六年為三、一六二件、二五、六八五件、五八、二三五件、八七、○二八件;八十七年二、七二○件、二七、七一四件、五六、六三一件、八七、○六五件;八十八年二、四八七件、二九、六四八件、五三、八七五件、八六、○一○件;八十九年三、二○七件、四九、七八二件、一一二、○六四件、一六五、○五三件。比較八十九年與八十八年以前各年度之發生案件總數,差距竟達一倍之多,多年來的統計數字顯屬捏造不實。
2.交通部訂頒之「台灣地區機動車輛肇事管制實施要點」及「台灣地區機動車輛肇事管制執行績效獎勵規定」,均以車禍死亡人數降低多寡之防制績效作為發放獎勵金之基礎,警政署訂定之「預防交通事故績效評比獎勵要點」亦以此作為員警行政獎勵之依據,員警為求績效,常有陳報不實,以大報小,甚至發生匿報、漏報情事。警政署於八十七年三月三十日以(八七)警署交字第二五六一○號函廢止「預防交通事故績效評比獎勵要點」,修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獎懲規定」,導正以交通事故死亡人數降低多寡,作為獎懲依據之觀念,防止匿(漏)報情事,改以員警處理車禍案件之多寡,處理案件之完整、周延作為獎懲之依據,鼓勵基層勇於任事,回歸事故統計之真實面,並加強宣導及管制,方使交通事故案件逐漸回歸真實面,據該署統計,八十九年度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為三、三八八人,與八十至八十八年平均值二、七九五人,增加達五九三人(二十一%)。顯見以往事故統計並不確實。

警政署官員和警大教授自己也發表研究表示不可信
https://goo.gl/PeHMmv
四、審核制度不健全、通報統計不確實
八十八(含)年以前道路交通事故之分類(A1 類:凡有人死亡或重傷(含超過二十四小時死亡者)、A2 類:僅有輕微傷害及財物損失之事故、A3:無人傷亡、僅有財物受損之事故),及死亡之定義等問題,造成基層員警困擾,對於自撞案件未列入統計,重傷或死亡案件未能落實追蹤查核,造成統計數據失真。各單位因未落實審核管制作業,相關資料之通報統計、案件審核(相關表件、現場圖、照
片、筆錄等資料)、建檔等文書作業常有疏漏,陳報案件明顯偏低,

大富翁們在這數據上的見獵心喜也可看出他們對這議題實際上並未深入研究
會作出這種悖離大多數用路人想法的結論當然也就不足為奇
用機車硬超大車
再來到大車前方煞車減速左轉

到底她憑甚麼拿駕照
用雞腿?
LCU493 wrote:
講那麼多 做這種行為...(恕刪)

回文之前先看清楚別人說的好嗎?好,假設所有機車駕駛乖乖不搶快不鑽車跟汽車一起排隊等紅燈,你覺得要等幾次才轉得過去?效率何在?

LCU493 wrote:
開車的人 時間寶貴 ...(恕刪)

很多地方左轉道一次綠燈是來不及過去的,尖峰時刻排隊等兩三次綠燈是家常便飯,只是你沒看到而已,別以為廢除兩段左轉就是萬靈丹!交通政策不是只考量特定族群是要看整體!不是說你自己騎的爽最重要。
再說一般市區平面道路A點到B點,正常情況下開車都會比騎車花更多時間,有人出來喊開車的人時間如糞土嗎?

LCU493 wrote:
你沒看到 不代表不存...(恕刪)

所以呢?沒錯義大利是歐洲機車最多的國家,但即使這樣,密度還是只有約台灣的四分之一(日本也差不多),我們機車密度如此之高,難道該照抄他們的所有規定嗎?

LCU493 wrote:
不強制 不夠 "簡...(恕刪)

要就是要、不要就是不要
不強制就是可以要,也可以不要
哪個比較簡單明瞭?

LCU493 wrote:
開車的看不慣前面有機車 ...(恕刪)

又在被害妄想了,你你每天騎在多少汽車前面?有多少人嘗試撞死你?
  • 28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8)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