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00001 wrote:120 130 被你形容為龜速~~嗚嗚我好奇警察拿雷射 你會用130刷他(恕刪) 看到警察當然是趕快降速到120退出內線到第二道..我的概念是使用者付費的想法...低於180就不要在最內線內線給趕時間的人用,趕時間就不要在乎速度...人家都願意花個3600以上就不要計較人家在內線了...他就勇於付費了啊使用者付費...又不會有龜速在最內線的車最高速限是給第二道的人用的
老C wrote:168樓有法院判決...(恕刪) 法院判決是針對一台不超車又未達速限的車,不同的法律事實不能倒過來引用!不能把法院判決反過來說但書不得倒推解釋!8-1-3但書規則在說「速限」(縱向↑↓路權, 前後長度55m,超出55m喪失路權)8-1-3本文這是『車道路權』(橫向←→路權, 內←中→外那一個車道?)訴訟判決沒有混在一起,分開說了! 因為不超車又未達速限, 所以受罰但書限縮解釋, 兩者乃不同路權?『原告並非為超車而行駛內側車道,而內側車道亦查無堵塞行車(有足夠長之車距)之情形,故在該情況下,原告駕駛小型車行駛內側車道,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限速行駛,始合於前述管制規則之規定』前面說了,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以上車距)而內側車道亦查無堵塞行車之情形,故在該情況下(有55m以上車距之狀況下),原告駕駛小型車行駛內側車道,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限速行駛,始合於前述管制規則之規定但書不得倒推, 這句話並不能反過來講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不能倒過來"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以上距離) →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改速限依限行駛內側車道)不是倒過來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改速限依限行駛內側車道) → 就不受限制,為所欲為! 因為根本不能倒過來說!判決說的是罰則 ,和規則本來就是相反的判決根本沒有反過來說, 根本沒有只要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改速限依限行駛內側車道) → 就不受限制,為所欲為!
驅韓抗日 wrote:在沒塞車時內側車道=超車道超完車之後 就應該駛離內側但書就是在塞車時...就不適用 但書不是這樣用讓法官來教你,不要再亂聽網路謠言了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交字第 27 號行政判決原告並不是行駛內側車道超車,且該車道亦無堵塞行車之情形,故在該情況下,原告如要駕駛小型車行駛內側車道,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限速行駛,始合於前開管制規則之規定--法官:原告並不是行駛內側車道超車,且該車道亦無堵塞行車之情形,故在該情況下,法規: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法官:原告如要駕駛小型車行駛內側車道,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限速行駛法規: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官:始合於前開管制規則之規定法規:高管規則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