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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愛辯論老話題!所以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都不可以進入的意思??


sblack1108 wrote:
話說某天跟朋友一起...(恕刪)


我希望你下次白天開車的時候請多注意天橋上的宣導布條

再來發廢文



ccs00001 wrote:
120 130 被你形容為龜速~~嗚嗚
我好奇警察拿雷射 你會用130刷他(恕刪)


看到警察當然是趕快降速到120退出內線到第二道..

我的概念是使用者付費的想法...

低於180就不要在最內線

內線給趕時間的人用,趕時間就不要在乎速度...

人家都願意花個3600以上

就不要計較人家在內線了...

他就勇於付費了啊

使用者付費...

又不會有龜速在最內線的車

最高速限是給第二道的人用的
借文發問一下
高速公路限速110
是要以錶速為準
還是要以gpa速度為準?
開一台車一噸多高速行駛不知道要靠右,開車擋到別人就不用不好意思。真的是奇怪了耶。還可以鑽車喔,啊不就好棒棒~~
說真的,我分不清楚內外側,只是習慣性的靠左邊,因為行人靠右邊,車子當然要靠左邊啊。
老C wrote:
168樓有法院判決...(恕刪)

法院判決是針對一台不超車又未達速限的車,不同的法律事實不能倒過來引用!

不能把法院判決反過來說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8-1-3但書規則在說「速限」(縱向↑↓路權, 前後長度55m,超出55m喪失路權)
8-1-3本文這是『車道路權』(橫向←→路權, 內←中→外那一個車道?)
訴訟判決沒有混在一起,分開說了! 因為不超車又未達速限, 所以受罰
但書限縮解釋, 兩者乃不同路權?

原告並非為超車而行駛內側車道,而內側車道亦查無堵塞行車(有足夠長之車距)之情形,故在該情況下,原告駕駛小型車行駛內側車道,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限速行駛,始合於前述管制規則之規定

前面說了,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以上車距)
而內側車道亦查無堵塞行車之情形,故在該情況下(有55m以上車距之狀況下),原告駕駛小型車行駛內側車道,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限速行駛,始合於前述管制規則之規定
但書不得倒推, 這句話並不能反過來講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不能倒過來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以上距離) →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改速限依限行駛內側車道)
不是倒過來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改速限依限行駛內側車道) → 就不受限制,為所欲為! 因為根本不能倒過來說!

判決說的是罰則 ,和規則本來就是相反的
判決根本沒有反過來說, 根本沒有只要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改速限依限行駛內側車道) → 就不受限制,為所欲為!

驅韓抗日 wrote:
在沒塞車時
內側車道=超車道
超完車之後 就應該駛離內側
但書就是
在塞車時...就不適用


但書不是這樣用
讓法官來教你,不要再亂聽網路謠言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交字第 27 號行政判決
原告並不是行駛內側車道超車,且該車道亦無堵塞行車之情形,故在該情況下,
原告如要駕駛小型車行駛內側車道,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限速行駛,始合於前開管制規則之規定

--
法官:原告並不是行駛內側車道超車,且該車道亦無堵塞行車之情形,故在該情況下,
法規: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法官:原告如要駕駛小型車行駛內側車道,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限速行駛
法規: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官:始合於前開管制規則之規定
法規:高管規則8-1-3
自刪

151515151515151515
原廠輪胎規格110定速開就對了

其他牛鬼蛇神通通當他是空氣

但是....記住....不能低於110喔,除非前面有慢車擋道或塞車事故
說真的

我認為在沒車的情況下走內側是不會怎麼樣,因為你沒有檔到後面來車

只是國道天天一狗票中外側車多死賴內側又開不到90在擋路的

話說我認為中線的視野比內側好很多,尤其是半夜,在偏左彎的時候中線能看得更遠
台灣是寶島,只是住著太多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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