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址:http://www.moi.gov.tw/chi/chi_faq/faq_detail.aspx?t=2&n=9269&p=10&f=6
(一)路霸的定義:
1、路霸認定標準:有形路霸:
(1)行為人以「盆景、破椅子、拒馬、鐵鍊」等可移動物品或搭置活動車棚,將該路段長時間占為己用作停車位,並妨害政府對該路段之支配權(提供公用停車位供大眾免費停車之用)
(2)賣車、洗車、修車業者占用道路為工作場所或違規停放待售、待修、待洗車輛。
(3)車輛違規裝置廣告看板長期占用道路或停車位。
(4)以固定之障礙物占用道路。
(5)利用道路堆積放置活動廣告物、拒馬、欄杆、桌椅、花盆及其他廢棄物占為營業處所或供自己停車之用。
2、無形路霸:(指未實際放置障礙物占用,而以行動禁止他人停車行為)
(1)占用人如破壞停放其「無形占用處所」之車輛,而被害人不在場構成刑法第354條 毀損罪,如被害人報案應受理偵辦,如被害人提出告訴即移送法辦。(刑度:處2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2)占用人如僅以言語要駕駛人不要將車停放於「其無形占用處所」,而無強暴、脅迫之行為,而造成駕駛人不敢將車停放該處,雖未涉及刑法之規定。但如有駕駛人投訴仍應受理並對占用人實施告誡。
(3)占用人若以言詞恐嚇駕駛人如將車停放於「其無形占用處所」,將以破壞其車輛或加害其 生命、身體為要脅,致駕駛人心生畏懼而不敢停車,依刑法第305條恐嚇罪移送法辦。(刑度: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4)以強暴或脅迫駕駛人將停放於合法供停車(指非禁止停車處所)之「無形占用處所」車輛開走或阻止駕駛人將車輛停放該處,不管有無發生爭吵,依刑法第304條強制 罪移送法辦。(刑度: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5)前項占用人如對駕駛人有傷害或當場破壞其車輛致不能行駛行為,除構成刑法傷害或毀損罪外,仍構成強制罪。
(二)停在私人的土地上也是路霸的行為嗎?
1、私有土地的地主不願意供不特定人士使用停車能否擅自將外車加鎖並自訂罰金一事,有人主張地主之行為違法,屬於妨害自由罪章的要件但也有人認為地主係主張其土地所有權,因所有權遭受到侵犯所以有所謂的正當防衛要件,有人的法律認知為,停車者侵權在先,地主可依法律途徑處理鎖車的用意在於保全證據並需拍照存證,然後進行訴訟求償但若自訂罰金,一來無法源依據,二來金額多寡不易判定可話說回來,法律又有明文規定,違法行為不得要求公平對待所以你停車已經侵權在先,比較理虧。
2、一般所謂的違規拖吊車係屬於執行公務使用既然是私人土地 當然不涉及公務之問題,所以無法使用拖吊車進行拖吊地主雖然未以鐵鍊將空地圍起來,但據有3處公告已經有宣示所有權的主張,未圍起來亦無不可至於是否有斂財之行為個人的法律認知是,使用者付費,將車輛停放於停車場也是要付費地主收了前有開發票就當作繳停車費吧。
shizukaman wrote:
法律就是要給人遵守的...(恕刪)
我都明列條文好幾次了,條文沒禁人幫車占車位!
官員,新聞,警察,都各自解釋,反正不是你我說了算。
所以,屁這麼多法律該遵守Bla Bla Bla,然後從路邊吵到論壇,
活生生不就是你們人云亦云的自大誤解引起的紛爭嗎?
要是大家都接受人占車位無違法,繼續找下個停車位,何來紛爭?
講法律明顯說不通了,又要批道德?請問:
為幫朋友,家人,同事而捨身背負"不道德"指責幫留車位,
跟因一次停不到車位而想強制對方取得車位,製造紛爭;
到底從哪個面向能夠說成前者不道德,
後者是哪裡,怎麼看,怎麼解釋能比較有道德?比較高教育?
NorthStar - Mobileholic,
Drunkard of 3C - Computer, Cigarette & Ca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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