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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BMW業務超速撞TOYOTA致一死多傷肇責檢方已作出見解!

啊就超速致人於死,被起訢剛好而已,那個葉少爺也是直行超速啊,被罵的很慘

倉田さゆり wrote:
希望你可以找一家人來 坐在 BMW 535上面

然後被一台國產車 以時速170側撞下去 看裡面的人會不會死在來說



1.你不會去找?要求別人?
2.國產車普通市區開170?你開開看先
3.bmw,被重型機具側撞,並插入,副駕活的好好的。那重型機具衝撞力道,不輸這個案子
從一開始就覺得BMW不超速的話,
傷亡也不會如此慘重...
並無關誰的車爛誰的車硬。

繼續追蹤後續...

另外希望我朋友車禍死亡現場也有好心人士提供行車紀錄器...
[徵求]台中烏日區10/3晚上9:18車禍畫面
空有善 無惡 有智慧 有原則 心是空

katana057 wrote:
你是說這個嗎http...(恕刪)



吊車太慢了

只少要開160撞下去才知道阿

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學理上稱之為「不告不理原則」,學說上有稱為「彈劾主義」、「訴訟主義」、「彈劾(訴訟)主義」、「告發原則」、「控訴原則」等等。關於不告不理之原則,其主要內涵如下:(一)告即應理:刑訴法第268條規定:「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反面解釋,如「犯罪已經起訴,法院即應加以審判。」,換言之,可謂之「告即應理」。(二)告而不理:有「訴訟上之請求」,產生訴訟關係,法院即有審判之義務。如有訴訟關係,法院竟未予以裁判(審理未盡),而訴訟關係業已消滅時,法院未盡其審判之義務,有違「彈劾主義對訴應以判決終結訴訟關係之原則」,此種違法情形,刑訴法第379條第12款特別規定「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以判決」,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三)不告而理:無「訴訟上之請求」,並無訴訟關係,法院並無審判之義務,即無訴無裁判。無訴訟關係,法院竟予以裁判,有違控訴原則(彈劾制度)之本旨,此種「訴外裁判」之違法情行,刑訴法第379條第12款特別規定為「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其判決亦當然為違背法令。

如果轉彎車
真的沒被起訴

那應該刑事
就沒事了吧

sound000 wrote:
刑事訴訟法第268條...(恕刪)
回鍋選苗栗市長 鄒玉梅車禍身亡....

這篇新聞也是轉彎車不禮讓直行車的車禍....

開車還是要注意安全!

小黃狗的春天 wrote:
回鍋選苗栗市長 鄒...(恕刪)


拿判決書來對好嗎,

非常認同超速直行車也有優先路權,
肇事責任頂多吃三成,

"嚴重超速"正在等此事的判決書。
小黃狗的春天 wrote:
回鍋選苗栗市長 鄒玉...(恕刪)

違規迴轉遭同向的後車撞到駕駛座方...
可能是學計程車式回轉(切慢車道後,跨三線道違規大回轉)
跟這個BMW撞Toyota的故事有點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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