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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討厭那些汽車駕駛人用行車記錄器檢舉嗎?

並排一定檢舉
路就已經沒有很寬了
給他並排下去就打結了
省油的目的不外乎是省錢,既然要省錢就不應該違規,況且逆向行駛是想嚇死誰啊?
我汽機車都有裝行車紀錄器,
也檢舉過他人違規,
說真的檢舉過程還蠻麻煩耗時的,
故以,有沒有妨礙到我行車安全為原則,
若沒有妨礙到我,
則當作沒看到.......
這篇真是恥力無限
讓小弟大開眼界
佩服
我騎機車時看到違規照樣檢舉
IMSE wrote:為了省油...才騎機車..那些汽車駕駛用...(恕刪)
IMSE wrote:
為了省油...才騎機車..那些汽車駕駛用行車紀錄器....不知在檢舉什麼?浪費地球能源的是你們,逆向行駛你也拍?禁行機車道也拍?不遵守道路標線也拍?你們難道不知二輪族日曬雨淋的辛苦嗎?..(恕刪)


若是汽車比您的機車省油,然後檢舉您,您會好過一點嗎?
騎機車、三輪車跟單車然後檢舉您,您會好過一點嗎?
我風吹日曬用單眼拍沒拿獎金,然後檢舉您,您會好過一點嗎?
浪費地球資源?比您省油的車來比的話,誰比較浪費地球資源?同樣燒汽油您就沒有浪費地球資源?使用者付費同樣通過排氣檢測符合法規,跟違法亂紀的違規者比起來,誰在濫用交通資源?

還是老話一句:違規者為違法找理由!

辛苦不構成不繳罰單的理由,您可以申訴看看!
所以檢舉要找爽爽過的人開單是嗎?

有的人心甘情願的遵守交通規則,但是很辛苦的看您們這些違規者亂亂來,我們這樣的辛苦人可以不收罰單不受交通規則規範嗎?

看不過去嗎?歡迎來檢舉其他用路人,就怕您覺得太辛苦!!
好啦,我同意版大的無奈
因為自己騎機車有時候不得已也是會騎到"禁行機車道"上
原因是...機車道根本不能騎阿!!

不過使用上有些潛規則:

1.隨時注意後方有無汽車,有的話自動閃邊
2.盡量維持最高車速,不妨礙快車道流動

基本上遵守這兩點,一些汽車駕駛也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啦~

IMSE wrote:
為了省油...才騎...(恕刪)


很明顯.此樓有幾個看來是開車騎車觀念不好被檢舉的
我只能說你活該.好好騎車開車很困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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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打方向燈 48條1項1款 變換車道.轉彎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光或手勢

跨越雙白線 第45條第1項第12款 跨越雙白線變換車道

第56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紅線)

第42條 未依規定使用燈光 (非雨霧天使用後霧燈)

53條1項 闖紅燈

33條1項12款 跨越槽化線

48條第一項第四款 左右轉彎不依規定駛入轉彎專用車道

逆向 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佔用機車停等區 第六十條二項三款,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第47條第1項第2款 跨越雙黃線

第45條第0項第13款 機車行駛禁行車道

31條6項 未戴安全帽

逆向停車 第56條第1項第6款 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右側超車 第47條第3款規定:汽車駕駛人超車時,不得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

第 48 條第三項、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第60條2項3款 停等紅燈超越停止線

第 16 條2項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

第31-1條3項 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吸食點燃香菸至影響他人

48條1項2款 未依燈號指示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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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我的重點檢舉項目. 請各位用路人守法
就這論點,應該由政府出面,全面鼓勵民眾,檢舉各種不法,汽機車都裝
行車影像紀錄,一方面自保另一方向檢舉違規,而行人也可以隨時攜帶
攝影照相機一齊來搜證,違規停車,任意垮線,紅線臨停,路邊臨時停車
因而妨礙機慢車通行亦應舉證,就讓全民皆是檢舉者,草目皆是兵,大家
出門行進皆小心,如此交通就會更順暢更加安全嗎?
個人看法倒是,見到一些真正惡性違規,是有檢舉之必要,而不是一味見
獵心喜式浮濫檢舉,到頭反而對你身心,會有負面之影響.
hungmaxy wrote: 那你也可以檢舉照片中汽車壓雙黃線啊 如...(恕刪)

壓雙黃線沒有違規
跨雙黃線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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