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FGETTA wrote:樓上這種邏輯好像在說"今天我看你不爽打你一拳, 雖然我是錯的, 但你也不是無辜的"...(恕刪) 這比喻很失當…機車騎士又不是故意要去撞汽車的……汽車要是靜止,機車還去撞他…才叫無辜…都在行進間…哪來的無辜,本來就是都有錯~~比例多少而己
樓主的案號是 地檢署102年他字號,是因為有人受傷,而檢察官主動提出的刑事偵查, 若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就不會有法官出現...!否則檢察官提出公訴, 才會有法官審理.但民事訴訟(財損)就是另外一回事, 基本上不告不理, 結果也不一定和刑事一樣.
MPV5233 wrote:樓主的案號是 地檢署102年他字號,是因為有人受傷,而檢察官主動提出的刑事偵查) 不太對他字案 一般是尚未有特定(確定)犯罪人時,檢方用的案號,而通常 微罪時檢方也是用他字案偵查.樓主這 應該是被對方告上了[過失傷害]的案號,這過失傷害罪屬告訴乃論罪.並不是檢察官主動偵查的.
恭喜 不然台灣尤其是01一堆恐龍酸民 只要看到直行機車跟轉彎汽車車禍就認定一定是轉彎汽車錯! 直行機車的違規全都視而不見!但如果換成直行汽車跟轉彎機車車禍 恐龍酸民就會變成認定直行汽車的錯!恐龍法官多 還不是因為恐龍酸民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