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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時速多少讓出高速公路內車道

我認為,H神的解釋或許不符合目前官方對超車道的說法

然而,交通法規中,同一行為的今是昨非,也很常見
(重機要不要兩段式左轉,轉彎車先到路口中心有沒有先行權)

法規是人訂的,要能解決問題,而不是製造問題
若有專業網友(也許有人本身就是這方面專業)提出解決超車道被佔用的好方法,才是好事
黃色小鸭 wrote:
奇怪
道路主管機關:交通部/高公局
稽察取締機關:國道警察局/監理單位
司法審判機關:法院法官
沒有一個說法是跟H神一樣的
到底是誰有問題?
...(恕刪)


因為有一個很嚴重的問題,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一、公路主管機關管轄部分 當中,
違反事件當中寫有
行駛高、快速公路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
法條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寫 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這是錯誤引用條文

因為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2項, 原條文是寫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條文根本沒有寫"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這一句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句中之"行駛於內側車道"是正在超車,不是在行車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不是容許行駛
這是速限規定, 不是路權規定

把兩條法規, 寫成一條, 把原本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整段話掐頭去尾,只截取最高速限行駛

不但破壞原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的原義,形同斷章取義
插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2項原文句當中,也完全改變了原立法旨意

把速限規定, 插入"路權規定"當中,速限變成路權的規定?
若不細查原始的條文,只看裁罰基準表,都會誤認為:只要最高車速, 就有行車權

法規命令不應牴觸法律的規定。
在原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2項,條文不是這樣

速限和路權是無關的

這個錯誤
1.造成"行車靠左"(左駕右行的國家, 應該行車靠右)
2.造成兩車併駛
3.由路隊長決定了整條超車道的車速,形成車帬,這樣絕對會導致"堵塞"(請看"壅塞學"及"F-S-J車流理論)
4.無法區分"優先路權"?前車不超車,正在最高速行駛, 後車也是最高速行駛欲超車, 前後車有速差, 誰有路權?
5.超車道消失不見
herblee wrote:
因為有一個很嚴重的問...(恕刪)

你有一個很嚴重的問題 去問主管機關不就知道你的問題在哪了???

在這邊無限迴圈有何用?

你要說你不會使用部長或局長信箱申訴意見嗎?

herblee wrote: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句中之"行駛於內側車道"是正在超車,不是在行車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不是容許行駛
這是速限規定, 不是路權規定(恕刪)


這段法條解釋,小弟不能認同
一般法條訂定中會用"但"書,表示是例外規定,所以原則上是超車道,但是例外允許小客車以最高速限在內側車道行駛,因為就算超車也不得超速,如果如你所言,那何必寫這段但書?車道都可以以最高速行駛,又豈止在內側車道。
ahriman000 wrote:
這段法條解釋,小弟不能認同
一般法條訂定中會用"但"書,表示是例外規定,所以原則上是超車道,但是例外允許小客車以最高速限在內側車道行駛,因為就算超車也不得超速,如果如你所言,那何必寫這段但書?車道都可以以最高速行駛,又豈止在內側車道。

這些東西以前有想到過 但我都懶得對他講了

邏輯能力養成是很重要的

*~艾力克斯~* wrote:
沒新梗囉?
一模一樣的文是要貼幾次啊?
96年的有沒有更新的啊?
大笑

車道使用規劃跟速限設定權責單位是高公局,
國道公路警察局是取締違規的單位...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其實高工局制訂不能只看主條例連附條例高工局也都加註起碼有兩項是可以限制的行駛內車道
都相當白話也就是說除了有人斷章取義畫蛇添足以外就是高工局制訂法規時腦子有問題!

額外交通法一定要90%民眾一看就可以懂這是常識..既然法律制訂就必須字面直接一般
民眾才容易懂並不用太多解議!

其時也不用裡什麼他人議論高速公路總局就是白紙黑字公告就照著他開即可...後面有超速車
就讓他再回來開被罰的也不可能是你!

ahriman000 wrote:
這段法條解釋,小弟不...(恕刪)

wetty wrote:
法規是人訂的,要能解決問題,而不是製造問題
若有專業網友(也許有人本身就是這方面專業)提出解決超車道被佔用的好方法,才是好事


難道你沒想過,如果大家都守法,問題就解決了?錶速不是100%準?以前講超速的時候,給個10公里的寬限值,大家不就開的好好的,哪有什麼爭議,那又為什麼一到內車道,連別人可能有0.1秒的時間低於最高速限0.1公里的可能性都被拿出來批鬥?不就是寬以律己,嚴以待人罷了,你見過那些人用同樣標準來審視超速"微罪不舉"嗎

就算法規不改,只要內車道全線測速,開太快太慢都拍,你覺得還會有多少人上來抱怨路上有龜車?到底是法的問題,還是人的問題?
ahriman000 wrote:
這段法條解釋,小弟不能認同
一般法條訂定中會用"但"書,表示是例外規定,所以原則上是超車道,但是例外允許小客車以最高速限在內側車道行駛,因為就算超車也不得超速,如果如你所言,那何必寫這段但書?車道都可以以最高速行駛,又豈止在內側車道。
...(恕刪)

例外不是容許行車
您所說"但是例外允許小客車以最高速限在內側車道行駛",是文字上的誤解

法條不是這樣寫的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容許的是速限, 不是行駛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那個"最高速限行駛"是斷句錯誤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句話是正常語法嗎?
"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覺得唸起來很怪嗎?
正常應該說:"容許" "最高速行駛" , 或 "最高速限"
不會是"容許之", "最高速限行駛"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是條件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是速限規定)..............│(在超車道上行駛,是正在超車)
合起來是在說明,"超車道的速限規定"

並非在說"超車道"容許"行車",可以不必變換車道,╳ ╳ ╳ 不, 不是,

今天真冷, 和"天真"不同意思
我從前門進來,不是"從前"
明天才回家, 非"天才"
傻瓜分不清楚,不是"瓜分"

超車道和行車道的差別在那裏?

超車道必須要超車
超車要有二次變換車道, 而行車不必換車道

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對"超車"的描述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過程: 必須要有二次變換車道加上超越
超車結果 : 前後車位置互換,後車變成前車
因為不能飛過去,所以"在內側車道上行駛"必須是超車行為的一部份。
先"變換車道",在"內側車道上行駛","超越",再"變換車道", 全部組合起來,才是超車。

超車要有二次變換車道+超越
行車是不必變換車道的
如下圖, 在標示"最高速行駛"這一段,是不必變換車道, 看起來是和行車一樣

因為這也是超車的一部份,是例外, 不能和行車一樣,110-60km 變速行駛, "超車"必須是"最高速行駛"
前面所說, 不能以例外來取代原則,就是這個意思
不能用這一段"不必變換車道"的"最高速行駛"倒推回原條文, 造成"最高速行駛"之後, 不必變換車道

實際上整個超車,是包含2次變換車道+"最高速行駛"
只取中間"最高速行駛"一段, 忘記它的前後, 還是有圖中紅色路線的"變換車道"
這樣就是以例外取代原則,推翻"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把"超車道"變成"行車道"
如同下方最右圖,超車道拿來行車, 超車道就消失不見了

超越是發生於"內側車道", 是60-110km能超越? 還是最高速能超越?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同時標示有最高速限及最低速限。
因為速限標誌同時標有最低速限60km,和最高速限90km,100km或110km
所以有速限的上下範圍,即以 110-60km 變速行駛於內,中,外車道。
此為車速之"原則法"

有例外法,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規定一定要最高速,只能單一車速最高, 不能110-60km 變速行駛,這樣才能保證足以超越過"中線車"

超車後,駛入原行路線,所以是回到"中線車道",這樣又回到原則法, 可以110-60km 變速行駛
如果內車道是"壅塞"的狀況,則不適用例外法, 也是回到原則法,可以110-60km 變速行駛

然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這一句不是例外法。
就算內車道是"壅塞"的狀況,以110-60km 變速行駛時,還是必須要"超車",要能超越中線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 ...

法規上都是說超車道, 沒有法規說是 "行車道" ,或是共用路權,超車道兼行車道, 沒有這樣的法規,超車道怎麼能拿來行車?

然而, 在這個條文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中線車道不是超車道,在中線超越後,可以不必回原車道, 所以此處寫"超越", 不是寫"超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也是說"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而不是說"超車"

所以, 中線車道兼具,大型車及慢速小型車之超車道,與行車道,有共用路權的狀況

能夠最高速持續行駛,不必離開的車道,是"中線車道",中線車道正是超車道兼行車道, 但"內側車道"不是

在高速公路上,超車道能不斷超越,有引導車流繞過"中線車道壅塞點"的功能,是疏導車流的方法, 把超車道拿來充當行車道,視其與"中線車道"一樣, 就會喪失舒解壅塞的功能,導致堵塞

有超車道和沒有超車道的差別如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23#42483694

iamiko0823 wrote:
這個觀念在台灣要推至...(恕刪)

中國人?再20年也是有不要臉的人霸佔超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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