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predator wrote:
加油...(恕刪)
國家缺錢,百姓馳援是應該的

更何況檢舉他人違規,讓人不爽可達到疏壓效果



super woman wrote:
使用,為什麼單憑民眾的行車記錄器就可當做規違依據,承辦人員回覆,民眾是具名檢舉,因此民眾提供的時間算數,不需懷疑.
...(恕刪)
casper31912345 wrote:
申訴方式為:
1.於應到案時間內向應到處所陳述意見。
2.郵寄方式申訴(須以申訴書【即陳述書】述明理由、姓名、電話、住址檢附罰單正本,若有舉發照片亦須附上。親自到場申訴亦須攜帶上述資料文件)。
3.當事人對裁決單位裁定仍有不服時,得於收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
4.當事人對前項法院裁定不服時,得為抗告,但對抗告之裁定不得再抗告。(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