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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需要01的神人幫忙小妹看下我這張很冤的罰單

linpredator wrote:
加油...(恕刪)


國家缺錢,百姓馳援是應該的

更何況檢舉他人違規,讓人不爽可達到疏壓效果
super woman wrote:
使用,為什麼單憑民眾的行車記錄器就可當做規違依據,承辦人員回覆,民眾是具名檢舉,因此民眾提供的時間算數,不需懷疑.
...(恕刪)


這個承辦人員其實是不太想讓你申訴的
行車紀錄器時間是可調的~
理論上以民眾行車紀錄器時間做證據是有舉證爭議
除非與時間無關的違規才能拿來作為證據

請於收到罰單十五天內向監理機關申訴
並且找一天於相同條件下(天氣.光線)
將行車紀錄器調整到違規那天的日期~
再於規定時間行駛路肩
將這份紀錄燒錄光碟作為證據
拿到監理站做申訴

申訴方式為:
1.於應到案時間內向應到處所陳述意見。
2.郵寄方式申訴(須以申訴書【即陳述書】述明理由、姓名、電話、住址檢附罰單正本,若有舉發照片亦須附上。親自到場申訴亦須攜帶上述資料文件)。
3.當事人對裁決單位裁定仍有不服時,得於收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
4.當事人對前項法院裁定不服時,得為抗告,但對抗告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兩份影片都是行駛路肩~
一份在開放時間之前~
一份在開放之後~
承辦人員如果沒辦法證明那一份時間是正確的
就一定是要撤銷該處分

這樣做不是教大家違規後硬凹
做錯事當然要認錯
問題是如果是被冤枉
還是要想辦法去爭取自己的權益才是





如果說男人流著騙子的血液... 女人就有著演員的天份...............
保鑣也嚇到 wrote:
國家缺錢,百姓馳援是應該的

更何況檢舉他人違規,讓人不爽可達到疏壓效果
...(恕刪)

只怕那些馳援國家的違規民眾
只會忿忿不平取暖抱怨而已啦

不過抱怨也是有疏壓效果啦
盡量抱怨盡量抱怨

反正檢舉人又不會痛



casper31912345 wrote:
申訴方式為:
1.於應到案時間內向應到處所陳述意見。
2.郵寄方式申訴(須以申訴書【即陳述書】述明理由、姓名、電話、住址檢附罰單正本,若有舉發照片亦須附上。親自到場申訴亦須攜帶上述資料文件)。
3.當事人對裁決單位裁定仍有不服時,得於收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
4.當事人對前項法院裁定不服時,得為抗告,但對抗告之裁定不得再抗告。(恕刪)

相關原有規定均已修法變更,引述之內容不再適用。
交通裁決事件之救濟,於101年9月回歸行政訴訟體系,審級制度為3級2審,
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1審管轄法院,原處分機關為被告,
對第1審法院裁判之不服者,得上訴或抗告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KESA28493 wrote:
對申訴結果不服,有何...(恕刪)

最近開高速公路時,會看到黑色沒有任何標示的toyota camary
到了休息站時才發現上面是坐了警察大人
才突然想到,為何警察會如此肯定說檢舉者的行車記錄器時間沒錯...因為是被偽裝沒標示的警用車給拍下來了。
我覺的可能性很大
9月了,不知申訴結果出來了沒有.
我有到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審理過程可能長達幾個月。
昨天收到警察對於我訴訟狀的公文回覆,
正本給法院,
副本給我,
看了真的很傻眼。

在此公開應該沒有違法吧~

1.我在訴訟狀中提及,因為時隔久遠,我的行車紀錄器已沒有紀錄,而當天被拍照的時間是8:02分,開放時間是8:06分,警察竟然說我承認自己在未開放前行走路肩,這是什麼道理?

2.我質疑警察對於檢舉人證物的公正性,未經檢驗,憑什麼可以確定他的機器時間是準確的?
警察回覆說,經業務承辦人以「電話」聯繫檢舉人,查證拍攝儀器時間之正確性,檢舉人稱該儀器具有接
收gps訊號自動對時功能,檢舉時間「應」正確無誤。

原來警察查證事實是如此粗糙,打一通電話就可以確定證物無誤,我如果聲稱我家的車子會飛,他也會相信吧?
第一點是公部門人員便宜行事,但並非你要去爭議的點

第二點你可提出 "反證" 像市面上有可調時間的型號或GPS可能因為訊號不佳無法對時

總之這種回答就可以看出行政部門真的很便宜行事就是了
(因為就真的只打了點電話,未再查證)

但行政部門不等於司法部門

為大家爭個權益吧

seagirl605 wrote:
正本給法院,
副本給我,...(恕刪)


違規的條件是行駛路肩和非開放時間兩者同時成立。
樓主在意的是"時間"非經認證一事。
這和用影片檢舉闖紅燈的情形不同(影片可完全決定是否符合違規條件)

行政部門便宜行事也不是第一天了。
再來的程序是法院判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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