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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經過與判決-以刑逼民(直行車與突然左轉的阿婆擦撞)


Ching0222 wrote:
剛才已經打電話問書記官,書記官說具結證言這一塊是否有紀錄阿婆作偽證
她不能告訴我,如果我有疑慮
可以直接提告,檢察官就會去調相關資料

再看看後續,對方接到不起訴書後的反應

到年底還有 22 天的特休
如果提告,我是不會沒有時間的......(恕刪)


如果都上法院了還亂說提告
精神上支持你反告對方誣告

只是還是辛苦了你, 要花時間和精力再與她周旋.

告與不告都算合情合理

加油!

Ching0222 wrote:
剛才已經打電話問書記...(恕刪)


你可以直接申請調閱庭訊光碟
這一部分
因為你是當事人
所以不用提告你也可以調

庭訊錄音光碟 下月起可申購

〔記者賴仁中╱台北報導〕司法院為打官司的民眾施放利多,決定自下月一日起,只要訴訟案的相關人士提出要求,全國各法院必須在半天時間內,把開庭的整個庭訊錄音光碟提供給民眾。

  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民眾向法院申購的光碟,一片要付費一百元。

  司法院推出這項政策,是因現行案件當事人對於法庭活動,只能委請訴訟代理人於庭訊三天後,向法院聲請閱卷或調閱電子筆錄,耗時多天,且只能取得擇要記載的筆錄。

  但九月一日起,當事人上完法庭後,想要馬上掌握法庭上的全部庭訊與攻防過程,可立即向法院提出要求,只要半天時間,法院就得把庭訊錄音拷製成光碟片,提供給民眾。

  司法院說,半天時間的計算方式是,早上的庭訊,下午即可購得光碟,下午的庭訊,可在隔天上午取得。

  至於一片收費一百元,係經過成本估算;但為免與案件無關者跑來「插花」,規定只有該案件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係人等與案件有關的人,才有權申購庭訊光碟。

  此外,司法院考慮,若有案件相關人士取得光碟後將錄音內容加以偽變造,勢必引發爭議,故各法院提供的光碟為防偽的「一次讀寫」式光碟。

  全國各法院自去年七月建置法庭數位錄音軟硬體系統,將法院案件開庭的實況,以電腦數位錄音取代傳統的錄音帶錄音方式之後,司法院即開始規劃「提供庭訊錄音光碟」方案,經過多次測試,並完成數位錄音系統調整,決定配合新修正的民事與刑事訴訟法實施日,同步於九一施行。

  司法院說,理論上庭訊結束後即可立即拷製光碟,但考慮到申請流程及書記官的作業時間,故將申購至提供的全部作業時間定為半天。

dennis10 wrote:
你可以直接申請調閱庭...(恕刪)


Dennis 大,謝謝囉!

阿婆的證言有沒有被具結
書記官不能告訴我...
證言如果沒被具結,錄音檔不知道有沒有效

印象中,檢察官在開庭前 & 後,都有快速唸過一段話
偵查庭結束後,念的那一段話,好像有包含同不同意,剛才所言作為證詞
可是簽名的紀錄上,怎麼好像沒有阿婆的證詞...
還是他簽在另外一張...當初我簽完名
救被請回了...阿婆還在裡面大概一分鐘左右

後續只要阿婆提再議
我就一定提告
KAO680313 wrote:
具結證言....說真...(恕刪)





今天收到不起訴書了
不起訴書中有阿婆的證詞 (如上圖)

當天阿婆意識清楚

事後我請她兒子媳婦看 youtobe 行車紀錄器檔案的簡訊
我還保留著...

是否足以證明,對方應該早就知道
車禍的過程不是她筆錄 & 偵查庭所供稱
其作偽證的目的,只是要強加刑事責任於我
誣告 & 偽證是否都有機會成立

當天我被警察帶回偵訊事時
當地的鄉代就趕到了...
是有點懷疑鄉代、黃牛根本就是一夥

黃牛趕到醫院協助阿婆做筆錄
鄉代趕到派出所...

如果沒裝行車紀錄器
真的是很大條了...
依阿婆的證詞
我肇責100%

Ching0222 wrote:
今天收到不起訴書了不...(恕刪)


我花了幾個鐘頭,從頭看到尾...
行車紀錄器檔案到底在哪?

赤色彗星歐比王 wrote:
如果都上法院了還亂說...(恕刪)


只是原本等著辦桌的一群這下子可泡湯了!

Ching0222 wrote:
今天收到不起訴書了不...(恕刪)


依我上次當原告時..我記得檢察官是有要求我做具結的....故我認為.檢察官在要求原被告在所陳訴的證詞真實性上應該會要求你們雙方做具結..不過具結對被告是無用的(要求被告不作偽證是無期待可能性)...

就你所說~你有傳簡訊給阿婆家人請它們上網看行車紀錄器檔案..但~你要如何舉證阿婆有看行車紀錄器檔案..這是個問題...所以我想幫助不大

就不起訴書裡面所載.阿婆在警局做的筆錄.好像跟在偵查庭裡的沒有特別的不同..對於前後供述相同..你要說他偽證的話...有點免強說...小弟我認為拉...對了~特別問一下~開偵查庭的是檢察官..還是檢察事務官..兩者是不同的唷..要是開庭的是檢察官...又有具結..才有偽證的問題....若是檢察事務官..就算有具結..那位偽證就不能成立了....至於谁開的偵查庭.....又要問書記官了...

不過誣告..嘿嘿..你仔細瞧..他在警局跟偵查庭的共述都是你撞他..但是行車紀錄器裡面顯示的影像則為她撞你車側才發生體傷的...(警局共述就與事實有點離譜了...到偵查庭就變成加強版的你從後方撞他)..看看下面的裁判字號...恩~~誣告很有得玩......下面有一些裁判字號裡面有說一些重點就是~有一部分是故意虛構出來的就有誣告罪的可能...這些都是裁判要旨..你看一下...告誣告應該是OK的..還有...就是提告..也可同時告好幾條...誣告..偽證...要是你覺得...他有意圖詐欺未遂..也可一併提告

http://mywoojdb.appspot.com/j9s/j9s?lawname=%E5%88%91%E6%B3%95&lawno=%E7%AC%AC169%E6%A2%9D

上面的網址有很多關於誣告的裁判字號..要是下面不足...你可以在裡面找找

【裁判字號】:70年台上字第2034號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日期】:民國 70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要旨】:
刑法上誣告罪,本不限於所告事實全屬虛偽時,始能成立,倘所告之一部分係出於故意
虛構,仍不得謂非誣告,上訴人之手錶縱於被毆時掉落不虛,但其明知林德旺並未搶奪,而
為虛偽之申告,自應成立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罪。


【裁判字號】:95年台上字第2406號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日期】:民國 95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要旨】:
誣告罪,本不限於所告事實全屬虛偽時,始能成立,倘所告事實之一部係
出於故意虛構,仍不得謂非誣告,上訴人所訴事實既有上揭虛構事實,則
原判決認其成立誣告罪,亦無適用法則不當之情形。


【裁判字號】:94年台上字第1578號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日期】:民國 94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要旨】:
告訴人所訴之事實,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
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因缺乏誣告之犯意
,亦難成立誣告罪;反之,若以自己親歷之事實,堅指他人有犯罪行為,
向該管公務員告訴,因非出於誤會或懷疑而係出於故為虛構者,即無解於
誣告罪之構成。



【裁判字號】:70年台上字第4216號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日期】:民國 70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要旨】:
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係屬實,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
固不能謂告訴人因此即應負誣告罪責,然此必以告訴人有出於誤會,或懷
疑被訴人有此事實,或對其事實張大其詞而為申告之情形,始足以當之,
若告訴人以自己親歷被害事實,堅持被訴人有犯罪行為,指名向該管公務
員告訴,經不起訴處分,認被訴人無此犯罪事實者,即不能謂告訴人不應
負誣告罪責。


【裁判字號】:69年台上字第1272號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日期】:民國 69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要旨】:
所謂誤認他人有犯罪嫌疑而可認其無誣告之故意者。必在告訴人未親歷其
事,僅由於輕信傳說懷疑誤會之情形下始能發生,若告訴人以自己親歷被
害事實,堅指被訴人有犯罪行為,指名向該管公務員告訴,經判決無罪,
認被訴人無此事實者,即不得認告訴人無誣告之故意。

【裁判字號】:75年台上字第3020號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及誣告
【裁判日期】:民國 75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要旨】:
所謂誤認他人有犯罪嫌疑而可認其無誣告之故意者,必在告訴人未親歷其
事,僅由於輕信傳說懷疑誤會之情形下始能發生,若告訴人以自己親歷被
害事實,堅持被訴人有犯罪行為,經判決無罪,認被訴人無此事實者,即
不得認告訴人無誣告之故意。況刑法上之誣告罪,本不限於所告事實全屬
虛偽時始能成立,倘所告事實之一部係出於故意虛構者,仍不得謂非誣告。





Ching0222 wrote:
今天收到不起訴書了不...(恕刪)


依我上次當原告時..我記得檢察官是有要求我做具結的....故我認為.檢察官在要求原被告在所陳訴的證詞真實性上應該會要求你們雙方做具結..不過具結對被告是無用的(要求被告不作偽證是無期待可能性)...

就你所說~你有傳簡訊給阿婆家人請它們上網看行車紀錄器檔案..但~你要如何舉證阿婆有看行車紀錄器檔案..這是個問題...所以我想幫助不大

就不起訴書裡面所載.阿婆在警局做的筆錄.好像跟在偵查庭裡的沒有特別的不同..對於前後供述相同..你要說他偽證的話...有點免強說...小弟我認為拉...對了~特別問一下~開偵查庭的是檢察官..還是檢察事務官..兩者是不同的唷..要是開庭的是檢察官...又有具結..才有偽證的問題....若是檢察事務官..就算有具結..那位偽證就不能成立了....至於谁開的偵查庭.....又要問書記官了...

不過誣告..嘿嘿..你仔細瞧..他在警局跟偵查庭的共述都是你撞他..但是行車紀錄器裡面顯示的影像則為她撞你車側才發生體傷的...(警局共述就與事實有點離譜了...到偵查庭就變成加強版的你從後方撞他)..看看下面的裁判字號...恩~~誣告很有得玩......下面有一些裁判字號裡面有說一些重點就是~有一部分是故意虛構出來的就有誣告罪的可能...這些都是裁判要旨..你看一下...告誣告應該是OK的..還有...就是提告..也可同時告好幾條...誣告..偽證...要是你覺得...他有意圖詐欺未遂..也可一併提告

http://mywoojdb.appspot.com/j9s/j9s?lawname=%E5%88%91%E6%B3%95&lawno=%E7%AC%AC169%E6%A2%9D

上面的網址有很多關於誣告的裁判字號..要是下面不足...你可以在裡面找找

【裁判字號】:70年台上字第2034號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日期】:民國 70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要旨】:
刑法上誣告罪,本不限於所告事實全屬虛偽時,始能成立,倘所告之一部分係出於故意
虛構,仍不得謂非誣告,上訴人之手錶縱於被毆時掉落不虛,但其明知林德旺並未搶奪,而
為虛偽之申告,自應成立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罪。


【裁判字號】:95年台上字第2406號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日期】:民國 95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要旨】:
誣告罪,本不限於所告事實全屬虛偽時,始能成立,倘所告事實之一部係
出於故意虛構,仍不得謂非誣告,上訴人所訴事實既有上揭虛構事實,則
原判決認其成立誣告罪,亦無適用法則不當之情形。


【裁判字號】:94年台上字第1578號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日期】:民國 94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要旨】:
告訴人所訴之事實,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
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因缺乏誣告之犯意
,亦難成立誣告罪;反之,若以自己親歷之事實,堅指他人有犯罪行為,
向該管公務員告訴,因非出於誤會或懷疑而係出於故為虛構者,即無解於
誣告罪之構成。



【裁判字號】:70年台上字第4216號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日期】:民國 70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要旨】:
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係屬實,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
固不能謂告訴人因此即應負誣告罪責,然此必以告訴人有出於誤會,或懷
疑被訴人有此事實,或對其事實張大其詞而為申告之情形,始足以當之,
若告訴人以自己親歷被害事實,堅持被訴人有犯罪行為,指名向該管公務
員告訴,經不起訴處分,認被訴人無此犯罪事實者,即不能謂告訴人不應
負誣告罪責。


【裁判字號】:69年台上字第1272號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日期】:民國 69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要旨】:
所謂誤認他人有犯罪嫌疑而可認其無誣告之故意者。必在告訴人未親歷其
事,僅由於輕信傳說懷疑誤會之情形下始能發生,若告訴人以自己親歷被
害事實,堅指被訴人有犯罪行為,指名向該管公務員告訴,經判決無罪,
認被訴人無此事實者,即不得認告訴人無誣告之故意。

【裁判字號】:75年台上字第3020號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及誣告
【裁判日期】:民國 75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要旨】:
所謂誤認他人有犯罪嫌疑而可認其無誣告之故意者,必在告訴人未親歷其
事,僅由於輕信傳說懷疑誤會之情形下始能發生,若告訴人以自己親歷被
害事實,堅持被訴人有犯罪行為,經判決無罪,認被訴人無此事實者,即
不得認告訴人無誣告之故意。況刑法上之誣告罪,本不限於所告事實全屬
虛偽時始能成立,倘所告事實之一部係出於故意虛構者,仍不得謂非誣告。





Ching0222 wrote:
今天收到不起訴書了不...(恕刪)

Ching0222 wrote:
今天收到不起訴書了不...(恕刪)



Ching0222 wrote:
今天收到不起訴書了不...(恕刪)


依我上次當原告時..我記得檢察官是有要求我做具結的....故我認為.檢察官在要求原被告在所陳訴的證詞真實性上應該會要求你們雙方做具結..不過具結對被告是無用的(要求被告不作偽證是無期待可能性)...

就你所說~你有傳簡訊給阿婆家人請它們上網看行車紀錄器檔案..但~你要如何舉證阿婆有看行車紀錄器檔案..這是個問題...所以我想幫助不大

就不起訴書裡面所載.阿婆在警局做的筆錄.好像跟在偵查庭裡的沒有特別的不同..對於前後供述相同..你要說他偽證的話...有點免強說...小弟我認為拉...對了~特別問一下~開偵查庭的是檢察官..還是檢察事務官..兩者是不同的唷..要是開庭的是檢察官...又有具結..才有偽證的問題....若是檢察事務官..就算有具結..那位偽證就不能成立了....至於谁開的偵查庭.....又要問書記官了...

不過誣告..嘿嘿..你仔細瞧..他在警局跟偵查庭的共述都是你撞他..但是行車紀錄器裡面顯示的影像則為她撞你車側才發生體傷的...(警局共述就與事實有點離譜了...到偵查庭就變成加強版的你從後方撞他)..看看下面的裁判字號...恩~~誣告很有得玩......下面有一些裁判字號裡面有說一些重點就是~有一部分是故意虛構出來的就有誣告罪的可能...這些都是裁判要旨..你看一下...告誣告應該是OK的..還有...就是提告..也可同時告好幾條...誣告..偽證...要是你覺得...他有意圖詐欺未遂..也可一併提告

http://mywoojdb.appspot.com/j9s/j9s?lawname=%E5%88%91%E6%B3%95&lawno=%E7%AC%AC169%E6%A2%9D

上面的網址有很多關於誣告的裁判字號..要是下面不足...你可以在裡面找找

【裁判字號】:70年台上字第2034號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日期】:民國 70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要旨】:
刑法上誣告罪,本不限於所告事實全屬虛偽時,始能成立,倘所告之一部分係出於故意
虛構,仍不得謂非誣告,上訴人之手錶縱於被毆時掉落不虛,但其明知林德旺並未搶奪,而
為虛偽之申告,自應成立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罪。


【裁判字號】:95年台上字第2406號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日期】:民國 95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要旨】:
誣告罪,本不限於所告事實全屬虛偽時,始能成立,倘所告事實之一部係
出於故意虛構,仍不得謂非誣告,上訴人所訴事實既有上揭虛構事實,則
原判決認其成立誣告罪,亦無適用法則不當之情形。


【裁判字號】:94年台上字第1578號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日期】:民國 94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要旨】:
告訴人所訴之事實,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
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因缺乏誣告之犯意
,亦難成立誣告罪;反之,若以自己親歷之事實,堅指他人有犯罪行為,
向該管公務員告訴,因非出於誤會或懷疑而係出於故為虛構者,即無解於
誣告罪之構成。



【裁判字號】:70年台上字第4216號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日期】:民國 70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要旨】:
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係屬實,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
固不能謂告訴人因此即應負誣告罪責,然此必以告訴人有出於誤會,或懷
疑被訴人有此事實,或對其事實張大其詞而為申告之情形,始足以當之,
若告訴人以自己親歷被害事實,堅持被訴人有犯罪行為,指名向該管公務
員告訴,經不起訴處分,認被訴人無此犯罪事實者,即不能謂告訴人不應
負誣告罪責。


【裁判字號】:69年台上字第1272號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日期】:民國 69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要旨】:
所謂誤認他人有犯罪嫌疑而可認其無誣告之故意者。必在告訴人未親歷其
事,僅由於輕信傳說懷疑誤會之情形下始能發生,若告訴人以自己親歷被
害事實,堅指被訴人有犯罪行為,指名向該管公務員告訴,經判決無罪,
認被訴人無此事實者,即不得認告訴人無誣告之故意。

【裁判字號】:75年台上字第3020號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及誣告
【裁判日期】:民國 75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要旨】:
所謂誤認他人有犯罪嫌疑而可認其無誣告之故意者,必在告訴人未親歷其
事,僅由於輕信傳說懷疑誤會之情形下始能發生,若告訴人以自己親歷被
害事實,堅持被訴人有犯罪行為,經判決無罪,認被訴人無此事實者,即
不得認告訴人無誣告之故意。況刑法上之誣告罪,本不限於所告事實全屬
虛偽時始能成立,倘所告事實之一部係出於故意虛構者,仍不得謂非誣告。


Ching0222 wrote:
今天收到不起訴書了不...(恕刪)


依我上次當原告時..我記得檢察官是有要求我做具結的....故我認為.檢察官在要求原被告在所陳訴的證詞真實性上應該會要求你們雙方做具結..不過具結對被告是無用的(要求被告不作偽證是無期待可能性)...

就你所說~你有傳簡訊給阿婆家人請它們上網看行車紀錄器檔案..但~你要如何舉證阿婆有看行車紀錄器檔案..這是個問題...所以我想幫助不大

就不起訴書裡面所載.阿婆在警局做的筆錄.好像跟在偵查庭裡的沒有特別的不同..對於前後供述相同..你要說他偽證的話...有點免強說...小弟我認為拉...對了~特別問一下~開偵查庭的是檢察官..還是檢察事務官..兩者是不同的唷..要是開庭的是檢察官...又有具結..才有偽證的問題....若是檢察事務官..就算有具結..那位偽證就不能成立了....至於谁開的偵查庭.....又要問書記官了...

不過誣告..嘿嘿..你仔細瞧..他在警局跟偵查庭的共述都是你撞他..但是行車紀錄器裡面顯示的影像則為她撞你車側才發生體傷的...(警局共述就與事實有點離譜了...到偵查庭就變成加強版的你從後方撞他)..看看下面的裁判字號...恩~~誣告很有得玩......下面有一些裁判字號裡面有說一些重點就是~有一部分是故意虛構出來的就有誣告罪的可能...這些都是裁判要旨..你看一下...告誣告應該是OK的..還有...就是提告..也可同時告好幾條...誣告..偽證...要是你覺得...他有意圖詐欺未遂..也可一併提告

http://mywoojdb.appspot.com/j9s/j9s?lawname=%E5%88%91%E6%B3%95&lawno=%E7%AC%AC169%E6%A2%9D

上面的網址有很多關於誣告的裁判字號..要是下面不足...你可以在裡面找找

【裁判字號】:70年台上字第2034號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日期】:民國 70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要旨】:
刑法上誣告罪,本不限於所告事實全屬虛偽時,始能成立,倘所告之一部分係出於故意
虛構,仍不得謂非誣告,上訴人之手錶縱於被毆時掉落不虛,但其明知林德旺並未搶奪,而
為虛偽之申告,自應成立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罪。

【裁判字號】:95年台上字第2406號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日期】:民國 95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要旨】:
誣告罪,本不限於所告事實全屬虛偽時,始能成立,倘所告事實之一部係
出於故意虛構,仍不得謂非誣告,上訴人所訴事實既有上揭虛構事實,則
原判決認其成立誣告罪,亦無適用法則不當之情形。

【裁判字號】:94年台上字第1578號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日期】:民國 94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要旨】:
告訴人所訴之事實,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
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因缺乏誣告之犯意
,亦難成立誣告罪;反之,若以自己親歷之事實,堅指他人有犯罪行為,
向該管公務員告訴,因非出於誤會或懷疑而係出於故為虛構者,即無解於
誣告罪之構成。

【裁判字號】:70年台上字第4216號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日期】:民國 70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要旨】:
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係屬實,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
固不能謂告訴人因此即應負誣告罪責,然此必以告訴人有出於誤會,或懷
疑被訴人有此事實,或對其事實張大其詞而為申告之情形,始足以當之,
若告訴人以自己親歷被害事實,堅持被訴人有犯罪行為,指名向該管公務
員告訴,經不起訴處分,認被訴人無此犯罪事實者,即不能謂告訴人不應
負誣告罪責。

【裁判字號】:69年台上字第1272號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日期】:民國 69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要旨】:
所謂誤認他人有犯罪嫌疑而可認其無誣告之故意者。必在告訴人未親歷其
事,僅由於輕信傳說懷疑誤會之情形下始能發生,若告訴人以自己親歷被
害事實,堅指被訴人有犯罪行為,指名向該管公務員告訴,經判決無罪,
認被訴人無此事實者,即不得認告訴人無誣告之故意。

【裁判字號】:75年台上字第3020號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及誣告
【裁判日期】:民國 75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要旨】:
所謂誤認他人有犯罪嫌疑而可認其無誣告之故意者,必在告訴人未親歷其
事,僅由於輕信傳說懷疑誤會之情形下始能發生,若告訴人以自己親歷被
害事實,堅持被訴人有犯罪行為,經判決無罪,認被訴人無此事實者,即
不得認告訴人無誣告之故意。況刑法上之誣告罪,本不限於所告事實全屬
虛偽時始能成立,倘所告事實之一部係出於故意虛構者,仍不得謂非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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