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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公路上, 已達最高速限者, 得行使於內車道

nxwo wrote:
右側超車雖然比較危險..
交通部71.05.17. 交路字第一一五八三號函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一條有關汽車超車及讓車規定,應適用於同規則第九十七條之雙車道。
二、有劃線雙車道,除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七條規定外,並應依同規則第一0一條之規定超車。至於在四車道,應屬變換車道超越,其行駛應依同規則第九十八條規定。(交通部71.05.17. 交路字第一一五八三號函)

.(恕刪)

現在是說"超車", 不是說"行駛"
98條是行駛的規定,完全沒提到"超車的規定" .

如果一定要說這是行駛
第 98 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
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

高速公路安全島上,很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標誌
是不是要依照"標誌"行駛
超車道是不是在"左側 "

超車的規定在 101條
交通部71.05.17. 交路字第一一五八三號函
也說的很清楚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一條有關汽車超車及讓車規定,應適用於同規則第九十七條之雙車道。
101條的規定適用於雙車道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規定就是"左側超車"

上面寫的很清楚, 描述何謂"超車" .
"超車"是要由前車左側(1)"變換車道",(2) 超過前車,(3)再駛入原行路線

再回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3條
前項道路(指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超車應使用超車道 , 超車道是不是在左側, 超車不走超車道, 違反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還有,如果行駛在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的路段, 卻不使用超車道超車.
也違反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第47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右側超車" 就是違反條例
herblee wrote:
第47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
機器腳踏車)。

並不會因為行駛於高速公路, 汽車就不叫汽車 , 超車就不叫超車 , 前行車就不叫前行車
右側就會變成左側 ?
條文中,沒有特別說明不適用於高速公路.
自然適用 47 條之規定 .

人家都說那麼清楚了

你還狀況外喔?
herblee wrote:
現在是說超車, 不是說"行駛"
98條是行駛的規定,完全沒提到"超車的規定" .

如果一定要說這是行駛
第 98 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
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

高速公路安全島上,很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標誌
是不是要依照"標誌"行駛
超車道是不是在"左側 "

超車的規定在 101條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規定就是"左側超車"

上面寫的很清楚, 描述何謂"超車" .
"超車"是要由前車左側(1)"變換車道",(2) 超過前車,(3)再駛入原行路線

再加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7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右側超車" 就是違反條例

你的閱讀理解能力?

聯想力倒是不錯
這個文章title是沒有錯

但是是有前提【車流量較大的時後】

如果都沒車,還是行駛在內車道,就適用另外一句話【非超車時,請勿佔用內側道】
懶得看完全部了

在合理的情況下

不小心合理的開在版主的右側

而碰巧又不小心的時速變得跟版主一樣

真的很不小心版主要下交流道時....我的油門跟煞車合理的控制讓車陪在你旁邊

這樣應該合情合理吧
----------------------------------

愛開內線就愛開內線,講那麼多屁話做啥

反正後面車速比你快就是超速是吧

反正要下交流道時就要中外線的讓你是吧

當大家都跟你的想法一樣就好阿

幹嘛要讓.....

沒救了



RD我回來了,繼續傷害我的眼睛~

VT-Marco wrote:
懶得看完全部了在合理...(恕刪)

可不是,讓出超車到對某些人來講很困難
反正這種人是經常性被逼車,不是第一次也不是最後一次
講得頭頭是道,這種人在鄉間道路上不知道會不會跟著遵守
限速25的牌子!!這讓我好奇了!

翻了一堆法條法規,重點還是在於讓與不讓
原來禮讓別人去超車,是一件這麼困難的事情
內車道最快達到飽和狀態,可是見怪不怪囉!

AL168 wrote:
"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 是合理且合法的

這個觀念要建立...(恕刪)


你一直在跳針,又講不聽,我只好再貼一次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二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這一條在講不可以佔用超車道,超完車就要回原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 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一條則開了幫上一條開了小門:後方無車,且在最高速限下,"也"可以行駛超車道。

兩個條款看似衝突,但"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訂出來的,所以位階就出來了(子法不得違反母法)
所以小型車行駛超車道的優先順序就出來了,而且只有兩種情況可以行駛超車道:

1.超車
2.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簡單講,在超車道,前方無車,後方有車跟著,就是堵塞了,就不可以在超車道行駛了。

可是版上很多人拿小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來當正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33條沒說,後車若超速,就可不讓,而且後車有無超速,可不是前車說了算~~
上高速公路後請"以--你管我表準不準之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者,不得行駛於其他車道,任何人不得任意閃燈按喇叭逼車,不然就是超速(各類緊急車輛亦同,不然就是超速).若前方出現同樣以"你管我表準不準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者,亦不得變換車道,否則就是超速.簡言之,凡持續以高速公路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者,屬無敵車種,任何人不得驅之.中外側為一般車輛與大型車輛超車及順暢前進專用,無敵車種及樓主大禁止進入使用.以上.

herblee wrote:
"右側超車" 就是違反條例 ...(恕刪)

您可能被婊了...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一款:
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bull5444 wrote:
您可能被婊了...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一款:
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恕刪)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四、外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右側車道。
十六、路肩︰指設於車道之外側,路面邊線與護欄或邊溝間之部分。

外側車道是不是最右邊車道
它的右邊是不是路肩
若要右側超車就是走路肩
它的左邊是不是中間車道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 是那個車道 ?

當然是中間車道,因為路肩不稱為"車道"

行駛於外側車道,暫時利用"中間車道"超越前車

當然是是左側超車!

"右側超車" 就是違反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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