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vin911-chen wrote:
因注意未注意就是過失...(恕刪)gany wrote:
叫大七的車主要怎麼能夠"因注意而未注意"???(恕刪)
是應注意不是因注意
刑法第14條第1項 無認識過失
應注意是說法律與非法律之規範
係指行為人客觀上必須有注意之義務其注意義務之來源有以下
基於法律或命令之注意義務 職務上所產生之注意義務
習慣上之注意義務 危險前行為之注意義務
其餘第14條第1項內容不多做解釋懶得打

kevin911-chen wrote:
感謝讓我知道所謂的"...(恕刪)
不建議上網研究學習
在未具備相關法學知識無法正確判讀資訊內容
反而對本身沒助益還會有所誤解造成認知錯誤
建議去坊間書局購買相關公法書籍從基礎學起
建立正確法學觀念對往後在法條閱讀應有很大幫助
因法條不是單字面幾個字那麼簡單
背後有其原理原則相關學說理論及實務操作方法
唯有正確法學觀念才對本身有所助益
gany wrote:
即己方首要條件是完全沒有違反任何交通規則...(恕刪)
本身除了對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
還要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防止危險發生,
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法令並盡同等注意義務,
才能免除過失責任。
實務上適用有其難度所在
先前救護車駕駛執勤任務時發生交通事故
駕駛與冒失鬼撞上實在很衰小
在庭上主張信賴原則不被採信因而被判刑

kevin911-chen wrote:
因注意未注意就是過失
如果法院最後判決(可能一年後)
開車的10%
騎車的90%
...(恕刪)
因注意而未注意
法官也得證實車主是否疏失
這一種案件只要不和解
到法庭訴訟
法官還是要以科學證據去證明
大七出路口是否有辦法注意到那台機車
一般兩造都有責任的情況
是調解委員會希望雙方都讓步
因為很多車禍彼此都持不同意見沒有共識
常導致和解破裂
因此調解委員開頭都希望大家能和氣彼此各讓一步
把事情圓滿解決
但如果你覺得完全是對方的錯
你不該賠錢
你可以不要和解
上法庭提出你的理由跟證據
請法官裁決
如果法官認為你有足夠理由跟證據避免不開被撞
那法官還是判對方100%肇責
所以根本沒什麼雙方一定會有責任那種問題
車禍案件很多情況是一方持有100%肇責
去看一些產險判賠依據就會曉得
"應注意而未注意"不是說了就算
你也得證明我如何"應注意而未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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