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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14線重車一觀


米咖 wrote:
如果認真討論他早就了...(恕刪)

01嘛~~~~~~正常的啦



公路法卻沒有 是你失明還是我失明 動不動就要人身攻擊 我有攻擊過你? 水準請保持

所以我問 "法律條文"(公路法) 和 "規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何者效力較大?

卻有人只想一心嘲笑??

我問一下 民間自行印刷 出來的法律條文 和 六法全書所寫的一模一樣 請問 效力會消失嗎?
可惜阿可惜阿~

與其找維基 , 不如找找偽基算了 , 最少比較有意思點~
按太快多發了一篇





自刪

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
我有指名道姓嗎?真的很愛搶椅子坐呢~~~~

既然如此,交通安全規則是沒有效力的囉?那訂出來幹嗎?當門口春聯?

拿"管理公路"的法則跟"管理交通"的法則比較............

如某人所言,真的很愛玩文字遊戲

真的那麼有心的話,去修法嘛(這可是某些魔人最愛用的詞句)~~~!
公路法

第 1 條 為加強公路規劃、修建、養護,健全公路營運制度,發展公路運輸事業,
以增進公共福利與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
規定。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左:
一、公路:指供車輛通行之道路及其用地範圍內之各項設施,包括國道、
省道、縣道、鄉道及專用公路。
二、國道:指聯絡二省 (市) 以上,及重要港口、機場、邊防重鎮、國際
交通與重要政治、經濟中心之主要道路。
三、省道:指聯絡二縣 (市) 以上、省際交通及重要政治、經濟中心之主
要道路。
四、縣道:指聯絡縣 (市) 及縣 (市) 與重要鄉 (鎮、市) 間之道路。
五、鄉道:指聯絡鄉 (鎮、市) 及鄉 (鎮、市) 與村、里、原住民部落間
之道路。
六、專用公路:指各公私機構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供其本身運
輸之道路。
七、車輛:指汽車、電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九、電車:指以架線供應電力之無軌電車,或依軌道行駛之地面電車。
一○、公路經營業:指以修建、維護及管理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等,供
汽車通行、停放收取費用之事業。
一一、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指以汽車或電車經營客、貨運輸而受報酬之事
業。
一二、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指以計程車經營客運服務而受報酬之事業。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 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第 3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
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
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
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
製之標牌。
六、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
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
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
、獸力行駛之車輛。
九、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
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十、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公路法2-7所指的汽車,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8有明確表示包括機器腳踏車!

雖然公路法位階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高一些, 但畢竟公路法的用途不在一般駕駛人身上, 相信一般駕駛人都懂!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米咖 wrote:
但畢竟公路法的用途不在一般駕駛人身上, 相信一般駕駛人都懂!(恕刪)

米咖騙人!!!!!!

帶賽的蛋 wrote:
米咖騙人!!!!!!...(恕刪)

請問要上繳騙人稅嗎?稅率多少?

還有如何證明米咖騙人?適用那一種法律條文或是行政命令?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米咖 wrote:
畢竟公路法的用途不在一般駕駛人身上, 相信一般駕駛人都懂!



米咖 wrote:
公路法

第 1 條 為加強公路規劃、修建、養護,健全公路營運制度,發展公路運輸事業,
以增進公共福利與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
規定。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左:
一、公路:指供車輛通行之道路及其用地範圍內之各項設施,包括國道、
省道、縣道、鄉道及專用公路。
二、國道:指聯絡二省 (市) 以上,及重要港口、機場、邊防重鎮、國際
交通與重要政治、經濟中心之主要道路。
三、省道:指聯絡二縣 (市) 以上、省際交通及重要政治、經濟中心之主
要道路。
四、縣道:指聯絡縣 (市) 及縣 (市) 與重要鄉 (鎮、市) 間之道路。
五、鄉道:指聯絡鄉 (鎮、市) 及鄉 (鎮、市) 與村、里、原住民部落間
之道路。
六、專用公路:指各公私機構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供其本身運
輸之道路。
七、車輛:指汽車、電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九、電車:指以架線供應電力之無軌電車,或依軌道行駛之地面電車。
一○、公路經營業:指以修建、維護及管理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等,供
汽車通行、停放收取費用之事業。
一一、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指以汽車或電車經營客、貨運輸而受報酬之事
業。
一二、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指以計程車經營客運服務而受報酬之事業。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 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第 3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
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
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
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
製之標牌。
六、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
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
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
、獸力行駛之車輛。
九、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
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十、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公路法2-7所指的汽車,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8有明確表示包括機器腳踏車!

雖然公路法位階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高一些, 但畢竟公路法的用途不在一般駕駛人身上, 相信一般駕駛人都懂!


公路法2-8 怎麼不見了????



我換句話說 汽車一般知識來說 廣義認為是四輪 相信一般世界大眾都懂..........
汽車發明人為何 以"汽車"此名詞來表示他發明的四輪運輸工具而非兩輪?
後人只不過是引用其名詞。
eletalen wrote:
有警察刁 也是你們說...(恕刪)


歹勢..
我幾時說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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