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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佔車位到底對不對?

康士坦丁 wrote:
深有同感........
不過....大大就省省事吧,人家是來練功的.........
我要炮十個......


請問閣下是哪不滿了?
peace555 wrote:
誰先到就誰先停......(恕刪)
這有啥好吵的, 這個社會看誰臉皮厚,誰狠,
誰就贏啦!
canceryct wrote:
就跟你說清楚的說出來嘛, 哪一條阿

很希望你能提出強而有力的證據阿

分明就很模糊...
...(恕刪)


民法請自行參閱研讀.
若您看不懂可請法界人士的說明給您聽..
由於不知您的程度在那..
小弟寫到手殘可能也很難令您了解,更不用提滿意了..
請見諒.
康士坦丁 wrote:
fisheries wrote:
佔用人要有破壞,言語禁止,言詞恐嚇,強暴或脅迫,傷害等行為才稱無形路霸...(恕刪)

樓主越解釋越清楚,但是在下可是越看越模糊了.....

「人佔停車格」應該會「說話」吧?(例如:我先到的、你不能停這裏.....)這不叫「言語禁止」嗎?
另外前面就說過了,警察告知在下的也是「可依路霸的方式處理...」,和樓上其他幾位大大的分析不謀而合
不知道樓主到底是憑哪一點這麼堅持「眾人皆醉你獨醒」?樓主是法官、檢察官、律師?還是大法官?

即便是法官、檢察官、律師,也不見得就一定不會錯吧?不然何必有上訴的制度
而且有時候在法律見解上也會有分歧,不然也不必有大法官了
但......唯獨樓主不會錯.......法律見解一切依樓主為準?真的是不明白................

還有.....整串看下來,不知道樓主到底要幹什麼?
自己發了問題來提問,然後一直和人辯......來練嘴炮功的?
~ By Constantine.康士坦丁 ~

1.「人佔停車格」應該會「說話」吧?
#當然不! 很多狀況是人站在停車格上, 別人即會知其已占有而無法停車.
2. 警察告知在下的也是「可依路霸的方式處理...」
#警察說的沒錯, 他只是告訴你他會依照規定與法規行事,如此而以!
3.我可沒說我的一定對喔. 但您可清楚說明您的見解與邏輯推論甚至引用的法理依據給大家清楚明白.
這就是我的目的.這樣您明白了嗎?


不要把用人佔停車位無限上綱吧,
路霸一般是指長期霸佔公用區域以供私用,
別人要停還會被惡意報復,
這種會需要公權力來排除。

一般就是路邊佔個車位,
了不起幾分鐘車子就到了(迴轉或在對向或開過頭等等需要時間回來)
除非等警察到了現場,要停的車子都還沒出現,
那才有路霸成立的可能吧...

歡迎光臨https://500px.com/ddcat
停車位---要約
人占車位---承諾
所以契約成立,下位請早
成立時開始收費,也就是站著的時候就開始算停車費,何如呢?
fisheries wrote:
ok!若您覺得不得不對, 那請問您認為不對的依據在哪呢?
是您自己覺得嗎?


很簡單阿, 因為這是你在說的嘛....是您自己覺得嗎?

1.無形路霸的說明並非法條, 中華民國所有法條無路霸之詞,當然也不會有定義.
恩,這我沒異議,

2.路霸的基本定義精神在於"長期霸佔以為私用".您當然可以不認可,那請問您認為呢?

人家不是說得很清楚了嘛???你說的算?還是我說的算?請你就參考交通部說的吧.....

3."先佔先贏"是基本法理, 中華民國民法第十章, 請自行參閱研讀.
當然您可不認帳(你不一定在中華民國), 您是覺得後來者可排除先來者是對的嗎?

真高興, 感謝大大, 現在縮小到第十章了, 參閱研讀了
佔有的定義, 人於停車位有留置權嗎?而其管領力足已?提得出佔有權源之依據?
請大大幫忙回答上面3個問題~~

我是真的不懂啦,拜託

fisheries wrote:
1.您可多問問法界人士. 就會知道是不是我個人認知囉.
2.法律保障合法先佔者的權利.(這是最最基本的法學觀念,您應該不否認吧)
3.人佔車位是合法的.(依目前的法條來看,您不否認吧)
基於2.&3.您該作何推論呢? 您的第一段陳述是否該改寫呢?
4.看不太懂您第二段想表達什麼.不管是"人"或"人駕車"的佔有權利是沒有差異的! 佔有者不願放棄他的權利讓給你, 難道要用搶的嗎?
5.您的第三點中的前兩項案例,在法律上的行為本質是無差異的.第三個案例未違法其實警方也只能道德勸說,若用強制脅迫手段則變他違法.
..(恕刪)

說實在,這類話題以前就爭論很多次,但一般頂多說這在法律上屬於模糊地帶,各人認知不同。我還是第一次見到有人說-->「用人去佔住車位,而不讓其他車子進來停,這可是有法律保障的」。

先來後到,這道理小學生都知道。但重點是你沒搞清楚爭議所在,或說你跳過了爭議點,直接把你個人認知當成答案。爭議就在於,車位的優先順序該是否該以車為主?一個人,沒有車,他可否佔著車位不讓其他有車的人停?

此外,在網路上大談以人佔車位的合法論,是不會有任何危險,但在真實街頭上就不一定了。搶佔爭奪,難免遇到衝突,而這有可能導致無法預期的後果。我覺得老實點開著車去停空車位,比較保險。畢竟這世界很危險的。
canceryct wrote:
很簡單阿, 因為這是你在說的嘛....是您自己覺得嗎?

1.無形路霸的說明並非法條, 中華民國所有法條無路霸之詞,當然也不會有定義.
恩,這我沒異議,

2.路霸的基本定義精神在於"長期霸佔以為私用".您當然可以不認可,那請問您認為呢?

人家不是說得很清楚了嘛???你說的算?還是我說的算?請你就參考交通部說的吧.....


3."先佔先贏"是基本法理, 中華民國民法第十章, 請自行參閱研讀.
當然您可不認帳(你不一定在中華民國), 您是覺得後來者可排除先來者是對的嗎?

真高興, 感謝大大, 現在縮小到第十章了, 參閱研讀了
佔有的定義, 人於停車位有留置權嗎?而其管領力足已?提得出佔有權源之依據?
請大大幫忙回答上面3個問題~~

我是真的不懂啦,拜託

1.我講的路霸的基本定義精神"長期霸佔以為私用"跟交通部的路霸認定標準有違背嗎?
2. 說真的不太了解您所寫的倒數第二行在寫些什麼? 只能僅量說明給您聽.民法第十章項下有27條請仔細研讀,並做點功課搞清楚每個辭彙的意義再問會比較好吧.或許您研讀完那27條就豁然開朗了也說不定.
(1).留置權適用於動產.
(2).對於物有事實上之管領能力之占有人為直接占有人.事實形成之時為佔有之始.
fisheries wrote:
1.我講的路霸的基本定義精神"長期霸佔以為私用"跟交通部的路霸認定標準有違背嗎?
請自己仔細研讀,並作點功課再來發問吧


fisheries wrote:
2.民法第十章項下有27條請仔細研讀,並做點功課搞清楚每個辭彙的意義再問吧. 說真的我完全不知到您所寫的倒數第二行在寫些什麼東西?
我的解釋和民法第十章有違背嗎?



以上回文運用fisheries法則~
✙ 驅魔神探 Ψ 康士坦丁‧Constantine ✙ 發文最認真,做人最正直,講話最公道…江湖上人人稱我一聲【神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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