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士坦丁 wrote:
深有同感........
不過....大大就省省事吧,人家是來練功的.........
我要炮十個......
請問閣下是哪不滿了?
康士坦丁 wrote:fisheries wrote:
佔用人要有破壞,言語禁止,言詞恐嚇,強暴或脅迫,傷害等行為才稱無形路霸...(恕刪)
樓主越解釋越清楚,但是在下可是越看越模糊了.....
「人佔停車格」應該會「說話」吧?(例如:我先到的、你不能停這裏.....)這不叫「言語禁止」嗎?
另外前面就說過了,警察告知在下的也是「可依路霸的方式處理...」,和樓上其他幾位大大的分析不謀而合
不知道樓主到底是憑哪一點這麼堅持「眾人皆醉你獨醒」?樓主是法官、檢察官、律師?還是大法官?
即便是法官、檢察官、律師,也不見得就一定不會錯吧?不然何必有上訴的制度
而且有時候在法律見解上也會有分歧,不然也不必有大法官了
但......唯獨樓主不會錯.......法律見解一切依樓主為準?真的是不明白................
還有.....整串看下來,不知道樓主到底要幹什麼?
自己發了問題來提問,然後一直和人辯......來練嘴炮功的?
~ By Constantine.康士坦丁 ~
fisheries wrote:
ok!若您覺得不得不對, 那請問您認為不對的依據在哪呢?
是您自己覺得嗎?
fisheries wrote:
1.您可多問問法界人士. 就會知道是不是我個人認知囉.
2.法律保障合法先佔者的權利.(這是最最基本的法學觀念,您應該不否認吧)
3.人佔車位是合法的.(依目前的法條來看,您不否認吧)
基於2.&3.您該作何推論呢? 您的第一段陳述是否該改寫呢?
4.看不太懂您第二段想表達什麼.不管是"人"或"人駕車"的佔有權利是沒有差異的! 佔有者不願放棄他的權利讓給你, 難道要用搶的嗎?
5.您的第三點中的前兩項案例,在法律上的行為本質是無差異的.第三個案例未違法其實警方也只能道德勸說,若用強制脅迫手段則變他違法.
..(恕刪)
canceryct wrote:
很簡單阿, 因為這是你在說的嘛....是您自己覺得嗎?
1.無形路霸的說明並非法條, 中華民國所有法條無路霸之詞,當然也不會有定義.
恩,這我沒異議,
2.路霸的基本定義精神在於"長期霸佔以為私用".您當然可以不認可,那請問您認為呢?
人家不是說得很清楚了嘛???你說的算?還是我說的算?請你就參考交通部說的吧.....
3."先佔先贏"是基本法理, 中華民國民法第十章, 請自行參閱研讀.
當然您可不認帳(你不一定在中華民國), 您是覺得後來者可排除先來者是對的嗎?
真高興, 感謝大大, 現在縮小到第十章了, 參閱研讀了
佔有的定義, 人於停車位有留置權嗎?而其管領力足已?提得出佔有權源之依據?
請大大幫忙回答上面3個問題~~
我是真的不懂啦,拜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