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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車庫前被停車的相關問題?

其實可以請里長協調,我位於台北市歸綏街的家也是這樣,請里長協調之後整條路舖設黃線!
kenji_46 wrote:
大哥 現在很多人都是文盲呀...恕刪)


的確 我的停車格之前常被某台車偷停
都夾紙條 拜託他留電 大家方便 結果咧 下次還是一樣
給你方便 給我隨便 現在我直接放台機車

發現這台車 停去別人 也一樣不留電 就是有這種老鼠屎
nice to meet you
幾年前小弟寄居丈人的房子,就是一般大馬路邊的透天厝。
也是常遇到這種事,感到不厭其煩...

有次一輛常來停又不留電話的,這次超誇張的,車子"橫擺"進我家的騎樓,別說機車、連腳踏車都扛不出來!
沒辦法,只好又請波大人來...


波大人查了車牌、調了電話,對方說"馬上"來移車.... 這個"馬上"卻是二個小時...
沒關係,小弟與人為善、寬大為懷~我等... 可波大人可是公務繁忙、不斷狂摳猛炸.... 波大人很明顯的非常火大!

但是更火大的事來了,車主姍姍來遲後,竟然口出惡言
~阿停一下是會怎樣?電話摳摳打是在打三小....*&^%%#@

波大開口:
先處理你跟我的,你罵我三字經,我有錄音,我現在要控告你污辱公署!再來,你把車子停在人家騎樓,涉嫌侵佔!
讓人加無法進出,也觸犯強制罪!
(哇靠!原來如此..........真是受教了)

車主:歹勢、歹勢!小的錯了、我會 ..........
(其態度之低下、就差沒跪下磕頭....)

波大:我跟你說,屋主現在保留追訴權。我三不五時來巡,要是給我看到你的車,法院的傳票會讓你知道我有看到!


以上供各位先進參考........


樓主這種問題,我也是有切身之痛
當時也是有人停在我家門口外面
我也是報警請他們來拖吊
也是很遺憾,因為沒停門口裡面
只停外面,也是無法拖吊走
最後我苦苦等了7H後
索性的我們里長來關切
里長大人就叫我把對方的車子"伺候一番"
最後我也只能跟朋友把對方的車子"弄"了一下之後
就拍拍屁股跟朋友出去囉!

杰 哥 wrote:
波大開口:
先處理你跟我的,你罵我三字經,我有錄音,我現在要控告你污辱公署!再來,你把車子停在人家騎樓,涉嫌侵佔!
讓人加無法進出,也觸犯強制罪!
(哇靠!原來如此..........真是受教了)

車主:歹勢、歹勢!小的錯了、我會 ..........
(其態度之低下、就差沒跪下磕頭....)

波大:我跟你說,屋主現在保留追訴權。我三不五時來巡,要是給我看到你的車,法院的傳票會讓你知道我有看到!

好殺的波大人丫..
我家門口也會有樓上的鄰居...
一大早出門就把車子停進我家整理車子...
凌晨4~5點..還在睡覺的說....
在那裡玩車門...
吵的我不能入睡....
因為我家因為工作的關係...
把客廰改成停車的地方了....
結果附近的鄰居都把方便當隨便...
直接在我家裡整理起車子來了....
還有一次..
有一個台車停我家門口..
停超久的...
因為急著要出門只好一家一家問...
沒人回....
我爸一不爽就把我家的車子往後退...
退到跟他的車子的車門差不到5公分就去睡覺了...
最後我也不知道他怎麼走的.....
因為我也去睡了....
我想應該是請我鄰居先開走他的車他再走的吧....
要不然...
他可能要損失一支後照鏡...強開出去了...
手排狂 ..心態,決定一個人的氣度。

這種事情沒事就好~~不然能怎麼辦??
我家進地下室車庫門口大約2-3個月就會有一次白目的停在車庫門口!!
明明有個大鐵門在那上面還有噴很大字"車庫門口請勿停車"
就是會有人會去停在那也都一樣不留電話!!
每次叫警察來白天還可以叫拖吊!!
到晚上說拖吊已經下班!!警察說他也沒辦法就走了~~




如果你自己有機車的話就,把它放到門口,必要的話上機車大鎖,
我想大概很少人會去佔用你車庫門口,我家附近鄰居有這樣做,房
子是透天,前院改車庫,有電動鐵捲門。
我家裡之前也是遇到這個問題
後來聯合鄰居一起跟里長說要劃紅線
沒多久就畫好了~~
在牆上貼上大張的:

"各位鄰居,近日來停此車位的車常被不明人士刺破輪胎,希望大家守望相助,早日抓到兇手~~"

這樣一來,就算是合法免費停車格也沒人敢停,會停的就算被刺輪胎也沒話可講,因為他早就被告知那裡是不安全的....

人就是這樣,你叫他別做是沒用的,因為皮就是皮....

像以前參展時,寫"請勿觸碰"根本沒用,但寫"油漆未乾"就再也沒人碰了.....
Roger陳
我也遇過類似情形,不過是擋到我家人員進出的大門,於是二話不說馬上通報當地--台北市內湖某派出所!波力士大人來了之後,二話不說馬上拍照、開單、說了一段話「因為我家一摟外是單行道+死巷,所以拖吊車無法進來,不然就馬上拖走!」後便迅速閃人...,看的我心理一陣暗爽後另外去找停車位。

所以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條文內容--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 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所以你應該可報警後請波力士大人依此條例開單,同時該車輛駕駛不在或無法連絡時,得要求並予以拖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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