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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孩子去上學的途中, 發生車禍..... 請大家幫幫我...(關於白牌計程車)

會叫的狗不會咬人。

我又仔細看了一下
車子的側裙有長長一道刮傷
之前因為這陣子下雨太髒看不出來

雖然我是女生, 但我愛車的程度, 不亞於男生......
好想哭..........
那家早餐店我也常經過。常常吸引亂停車的客人。在早上上班車流大時就有點自私了。我常在經過遇到亂停車的,會按喇叭。
sillypoem wrote:
我因為沒帶手機, 而且車上有小孩子...(恕刪)

別的不說,光是這個,就很糟糕
怪的是,忘了帶手機、手機轉振動、手機放包包裡沒聽到,常發生在女人身上
萬一這件事發生在郊外,妳要請對方幫妳打電話叫人嗎?
以後要記得帶,手機很方便的,可以節省時間,也可以保護自己
sillypoem wrote:
我對我的發文負責.

時間: 今天早上約9:00左右
地點: 桃園縣平鎮市環南路三段 (過金陵路口, 快要接環中東路)
在一家鐵皮屋早餐店前.

經過: 前面車道有一台銀色Cerfiro轎車(車號是 7B-1698)...(恕刪)


你都有他車號了..可以查出車主是誰..告他肇事逃逸和恐嚇勒索!
先備案
白牌有大尾的~~還沒聽過
有些人愛耍大~~讓他耍
等到警察局坐下來寫筆錄
警察再去早餐店問經過
早餐店不敢做假證

白牌先罰錢
有國罵屬公然侮辱~~和解1個字5萬,3字15萬,5字25萬


sillypoem wrote:
我對我的發文負責.時...(恕刪)

看完了妳的案例事實及版友們的回覆之後,只能說版友的建議中"去警局備案"是正確的,
其他的建議都有錯誤引用法律的問題,
先從對方的責任說起:
1.「整台車幾乎是橫著插,擋住整個慢車道」,這有違反行政規則(交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的問題,行政罰。
2.「他破口大罵」,一般來說,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但是如果他的妳的辱罵有指摘具體事實的話,
則有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可能

3.「撂下狠話....也說他記下我的車號叫我[以後小心點] !也說了很多不堪, 卻令人毛骨悚然的威脅話語....」
這個行為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上的1.2.3是對方主觀、客觀構成要件均該當後所構成的犯罪。
開版的版友若提刑事訴訟後可以另附帶民事求償,依民法第195條侵害人格權及重大身分法益之規定請求
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這部分的金額大小則須由法官裁定

而有些版友所說的刑法第185條之4的駕駛交通工具肇事逃逸罪則根本不構成,分析如下:
1.他的車子雖然違規停車在先,但他本人當時並非為駕駛車輛的狀態。
因此客觀構成要件即不該當,無法構成此罪。
2.然而事故發生的原因,兩方皆有過失,只是責任比例輕重的問題而已,需交由鑑定單位判斷。
另外刑法第346條為恐嚇取財罪並非恐嚇勒索罪,對方的確是有對妳為使心生恐懼為內容的惡害通知,但並無使妳交付所有之物的行為,因此不構成此罪。
話說刑法第347條叫擄人勒贖罪,不過這不重要!
那開版的版友有沒有任何責任呢?
依照「我行駛經過, 可能是我距離沒估好,也可能是隔壁快車道也有車要過, 我偏了一下方向盤,
以致於我的車頭A到他的車尾,」的這段敘述,可知版友亦有過失(雖預見期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
過失論)
,因為由開版的版友文中敘述可知,她了解會有撞到毀損他人的車之可能性的發生,但確信其不會
發生,而仍卻A到車尾,因此主觀構成要件上為有認識的過失。
那是否因此有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的責任?
結論是沒有,因為本罪是以故意為主觀歸責要件,不罰過失。
那是否告訴我們不小心損壞別人所有的物品都沒責任呢?
結論是還有民法的責任要處理,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有規定;但在本案例事實中,明顯可知並無損害的
構成,因此就不多加討論侵權行為的要件內容了。

如果內容上有疑問的地方請回覆我喔,謝謝!
重新領牌吧...這樣應該可以少掉不必要的困擾

花點小錢跟時間去監理所辦一辦
我遇到詐欺去報案警察都不受理了
還是我自己到法院告對方 最後我勝訴了
真不知道你去"備案"有什麼用
你還相信台灣的波力士大人阿

TO A007BOY,
看來您是對法律有研究的網友, 謝謝您花時間分析我的案情.....
這樣好了, 我解釋清楚一點, 方便有興趣的人釐清...

1. 整台車幾乎是橫著插: 形容一下好了. 就是開車當然是順著車道直直開囉, 對方則是為了買早餐, 直接把車頭一歪就停了喔.
一般人靠邊停, 都是車頭歪之後, 還會往前滑一點, 盡量讓車身與車流平行對吧?
既然他只有車頭歪, 那他屁股是不是就會還露在外面? 也就是我說的擋住車道囉...
但是後來因為他害怕警察而迅速先開走, 也沒有拍照....所以. 信不信我的說詞. 就看早餐店要不要挺身幫我作證了吧?

2. 他破口大罵的內容是 : 小姐, 你撞了就不負責喔? 巴拉巴拉.... 就是要我負責就對了...
我不負責, 我幹麻靠邊停, 還下車? 不負責, 我幹麻堅持叫警察來? 我不負責, 幹麻一直站著給你罵?
至於他所謂的"負責"是啥意思? 我猜是"私了" 要我給他錢...不過這也是我推論啦, 法律上說不通, 我知道.

3. 叫我[以後小心點] : 佛心來的, 還提醒我要小心一點, 我絕對會的啊~

補充1. 事發時, 他坐在車上, 車未熄火.
補充2. 波麗士大人...嗯.... 自從我開始看這齣, 我就更確認他們不可信. 但是我也絕對不願跟對方私了就是了.
補充3. 他下車一邊罵人, 手邊還握有手機, 罵到停頓, 還會一邊講手機喔.....


還有還有啊,
我A到他, 而且我又是他後面的車, 我知道我必然有責任,
但是我就是看不慣有人為了自己方便, 把馬路當他家的, 當時我只是認為[那他就沒責任了嗎?]
我也不是很確定, 所以本來就應該等警察來, 上交通裁決所, 這樣不就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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