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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違規被開紅單,警察有權可以查後座機車乘客證件嗎?

aniceb2k wrote:
客觀合理判斷就是合理懷疑啦,法條都這樣寫了你自己還貼出來
何苦再硬凹成事實足任?...(恕刪)


大朋友, 照這樣說,
只要是合理懷疑, 警察就可以搜身/開車箱/進入您家裏搜察/ .....
那也不用檢察官了 ... 台灣可不是警察國家

警察敢對我這樣做, 保證告到他吃刑法, 國家也要賠償 ....
lin.franco wrote:
大朋友, 照這樣說,
只要是合理懷疑, 景察就可以搜身/開車箱/進入您家裏搜察/ .....
那也不用檢察官了 ... 台灣可不是警察國家

警察敢對我這樣做, 保證告到他吃刑法, 國家也要賠償 ....


還在凹?有點知識在來跟他人討論好不好?
我有說警察可以這樣嗎?
一看就知道你對警察職權行使法跟刑事訴訟法一點都不熟
關於搜索的規範在刑事訴訟法
關於警察職權行使時得搜索交通工具行李箱的法律在你貼的那條後面的最後一項
台灣確實不是警察國家
不過~以具體而微的觀察方法,照你的程度來看
台灣的民智程度還蠻有待商榷

由一點簡單的小討論可以知道~
台灣自以為是專業結果又不懂法律又愛凹的人
實在是太多了~

疾管局承認狂牛症在牛死3.5小時內才能驗出,證明台灣再檢驗無效!全世界僅美國阿茲海默症(常為狂牛症之誤診)為第7大死因!
大法官的535號解釋是指警查職權行使法並未賦予警察不顧時間地點的攔檢...
但是若在客觀上顯有可疑的情形是允許的..
至於開版所說的後座乘客..
這應該算是灰色地帶...
法律沒規定一定不可以...也沒規定一定可以..(老實說警察職權行使法我沒唸過,要是錯了請多包含XD)
即使去申訴..
也不會有結果..
因為警察可以如上所述的提出他的看法...
不過嚴格來說..
攔檢也是短時間的限制了人民身體行動自由..
屬於絕對法律保留..
應該是在法有明文的情況下方可為之(而非法未消極禁止)..
但是在比例原則的考量下..
短時間拘束人身自由VS社會安全...
小弟是支持社會安全= =a...

台灣過度的保障人權..
結果造成了什麼?
只是一堆不知道何謂人權與法治界線的生物..
每天在無病呻吟而已...
aniceb2k wrote:
拒絕警察~很好
直接帶回勤務所查明身份後再讓你離去
至少給你拖個三小時
不相信你可以試試看

建議你國文學好在來
警察只要穿制服,並無對你出示證件的必要

建議你把眼睛檢查好再來
我是講對警察提出看證件的要求


消費券都發了,拿去配配眼鏡吧
aniceb2k wrote:
還在凹?有點知識在來跟他人討論好不好?
我有說警察可以這樣嗎?

個人我是不太有知識啦, 但不會罵人沒知識, 也不會以老大自居!

我不是警察, 我不需要去讀警察勤務、警察學、刑事訴訟法, 我也不需要知道
(P.S. 我遇過的一些警察, 大部份好像也不太懂 ....)

我或許用的例子比較極端, 但照您說的: "客觀合理判斷就是合理懷疑啦"
所以警察就可以隨意這樣作:
1) 妝畫得比較濃的女人, 可以隨意查證, 我合理懷疑她是妓女 (因為電影中的妓女都是這樣)
2) 長的比較肌肉一點的, 可以隨意查證, 我合理懷疑她是壞人 (因為電影中的壞人都是這樣)
...

我記得有一個新聞: "帥哥警察客觀合理判斷(合理懷疑)攔下妙齡少女, 抄下聯絡方式後, 一直要求交朋友, 但招拒"
所以合理懷疑就是當時該警察的藉口 (據新聞報導, 該女無其它違歸規 是因該警察是喜歡上該女).

當合理懷疑受到質疑或挑戰時, 就是證據力的展現
何謂 "客觀合理" ? 也就是大部份的人遇到同樣狀況時會有相同看/做法, 或是明顯的證據力, 而不是單一兩個人的自由心證. 因此當合理懷疑受到值質疑時, 也就是要提出解釋或證據, 法條雖沒寫出 "證據" 這兩個字, 但實有 "證據"的精神存在

aniceb2k wrote:
關於警察職權行使時得搜索交通工具行李箱的法律在你貼的那條後面的最後一項

"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這總得要事實或證據.


aniceb2k wrote:
不過~以具體而微的觀察方法,照你的程度來看
台灣的民智程度還蠻有待商榷
由一點簡單的小討論可以知道~
台灣自以為是專業結果又不懂法律又愛凹的人
實在是太多了~


我的程度不太好, 但我小學有畢業, 我是用小學的國文程度, 與客觀合理的邏輯觀念在參與討論.
而不是僅用自己的自由心證在批評鄉民
lin.franco wrote:
個人我是不太有知識啦...(恕刪)

大大..
建議您可以看一下刑事訴訟法..
無令狀搜索也才兩條三種...
130.131...
刑事訴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並不是只有警察或司法官才要懂..
像我們這種一般民眾懂了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
而並非是用自己的觀點來解釋法條..
您所列舉的問題..
在各式判例.函文都有解釋了..
違反比例原則..
所以才會讓人有在硬凹的感覺..
又...
法律並不會因為人民不懂而不予處罰..
所以在這個亂七八糟的社會裡..
懂...總比不懂好...
Jimmy_Sung wrote:遇到警察攔停,應儘量配合,最好還要面帶笑容,並說些「辛苦了」之類慰問的話。
一來他們為民服務,也的確很辛苦,二來,說真的,警察要找你麻煩,實在是太容易了,還是乖一點的好,大部份警察對於配合的民眾,很容易大事化小的。
我也覺得這是比較好的應對方式。

除非你已經認定他是惡警,並打算跟他耗上了。

不然,這種狀況,通常不會有糾紛的。
跟警察好聚好散吧^^
tanshian wrote:
大大..
建議您可以看一下刑事訴訟法..
無令狀搜索也才兩條三種...
130.131...
刑事訴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並不是只有警察或司法官才要懂..
像我們這種一般民眾懂了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
而並非是用自己的觀點來解釋法條..
您所列舉的問題..
在各式判例.函文都有解釋了..
違反比例原則..
所以才會讓人有在硬凹的感覺..
..(恕刪)


大大, 我知道, 我是看不慣有些自認法律很懂, 就目空一切 ....
您可以說我是硬凹, 但我總是就事論事, 非對人吧. 再者您總不能說我沒禮貌吧 !

我也希望警察能保護每個善良人民, 也要讓每個善良人民能有最大的自由/人權空間
(我們是繳稅的善良民眾, 也就是買方, 買方當然可以要求 "要馬兒好, 又要不吃草" )
而不是動不動就用 "合理懷疑" 當藉口,

還記得2008年的新聞, 一個違規開車的人, 最後身重數槍而死
就憑該警員 "合理懷疑" ? 如果發生在您我 (偶爾不小心違規) 之上, 可能就不是這樣說了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 就是在保障人權, 對警察職權行使法作原則性的宣示, 可是我所看到的新聞, 似乎新聞主角都會忘記.

===========================================================
對於樓主, 其實上並不能提告, 因為事發當時他並未表示異議! 拿出身份證明等, 雖心不甘, 但既無異議也就認了吧!
對於警方來說, 並無行為不當之舉, 回應該文只是在強調 該法第三條, 是保護人民權益用的! 但就有人喜歡對人批評, 這應該不是一個法學素養者應該有的行為 (該人自以為是, 本人並無任何藐視法學素養者)!!

假設事發當時, 有當場寫下異議書, 就有得討論了 ....
lin.franco wrote:
大大, 我知道, 我...(恕刪)

大大言重了..
小弟絕非指責您不禮貌啦..(若讓您有這樣感覺小弟鄭重向您道歉ˇˇ)...
比例原則這種東西...
除非極端或明顯不合比例..那比較沒爭議..
若是中間的模糊地帶...
說穿了..
也只是法官說了算...
有時候看判例...偶覺得很合比例阿~.....法官說過當=0=...
有時候法官說符合比例....小弟又心想:"法官是卡到陰還是見到鬼"...
恩..好玄阿...

回歸正題..
可能是因為當兵的原因..
小弟比較會站在警察的角度去看事情(有偏頗.拍謝=0=a)..
台灣的法律..
很遺憾的..
雖然表面上是平衡著警察的權限與人民的權益..
事實上卻是人民的權益遠大於警察的公權力...
碰到警察取締...民代馬上就跳出來~"執法過當"~
電視新聞媒體蜂擁而至..
有多少人會很冷靜的看待事情的本質?..
群眾是盲目的~還是絕對的盲目..
當每個人都告訴你這件事情是警察錯的時候..
自己本身也會隨之起舞..
這個在群眾運動學叫啥理論小弟忘了(教授我對不起你=.=...我連你長啥樣都忘了..更別說是你的理論了XD)

以您舉的例子為例...(不知道是不是小弟在網路上看到的那篇)..
只談想法.比例原則暫且不看...
該名駕駛在車水馬龍的市區橫衝直撞(雖然時速不高)..
但多次的攔檢也不停車..
一大票的警察最後束手無策..
最後只好開槍..
小弟認為這是"活該"
放任這個人無視交通號誌在市區亂闖..
撞到人怎麼辦?
時速30..不用太快..
撞下去也保證行人斷條胳膊少條腿...
大家保護這個違法的人..
那誰有想到他可能造成守法的人的生命身體法益受到侵害?
那守法的人也太雖了...
既然他違法在先..
那就應該付出代價...
也許這代價很高..
但是卻是自找的..
因果報應.天公地道..
因果關係理論有種很弔詭的學說叫"條件說"
若非A,則B不會發生(也就是不能想像其不存在即具因果)..
若不是他違法在先..
那警察又怎會開槍?
但是新聞媒體的評價又是如何?
被煽動起舞的人們又是怎樣看這件事情?
人權人權..
阿一斤是多少錢?
放任違法,指責執法人員..
這個社會的價值觀到底是怎麼了?
難道非得這個開車的撞死了正要過馬路的小朋友..
警察的行為才能因為"社會輿論"來評價為"正當"?
那會不會太晚了點?

小時後掌被曾經訓斥過我..."無知是罪"..
一直到長大了才慢慢的明白這句話的涵義..
人民往往喊著要保衛自己的權益..
卻不知道法律真正賦予.保護的到底是哪些權益..
哪些事情法律規定有必需忍受的義務..
這些..
10個人裡大概7個不會知道..
卻在自己受到不利處分的時候喊著要保障自己的權利..
這不是很可悲嗎?
就好像我口口聲聲的說著我愛某個人..
我卻不知道某個人到底是誰...
甚至連這個人到底有哪些特徵跟長處我也不知道..
那我是愛健康快樂的嗎?
同樣的..
無知...那是一種錯誤..
也許這樣說過於嚴苛..
但這裡的無知並非輕蔑.不屑.以知識份子自居..
而是指對於應該知道卻不知道的東西而言..
不知道.不去了解.或是沒有意願了解...
那都是一種錯誤..
在現在的世界...
不管在哪個國家..
民眾都應該對於法律有所認識..
不懂的,可以請教懂的..
當一個國家的人民都具有守法的意識跟法治的精神..
才有資格去談人權..或是去談民主..
最少..
也該知道哪些是人權.哪些是民主吧=0=...

以上言論...口氣可能過於個人情緒化..
如有得罪.請各位板友多多包含...
我承認...
在一年的最後一天一出門就採到狗屎..
絕對會讓人很...不爽的= =a...
起碼我在洗鞋子的時候相當不爽..
在此也祝福大家新年快樂..出門不會踩到狗屎喔~
ianchou wrote:
建議你把眼睛檢查好再來
我是講對警察提出看證件的要求
...(恕刪)


我眼睛很好~但是你的頭腦還轉不過來
警察只要穿制服,並不需要給民眾看證件
法條寫的明明不是並列要件
只有你這腦袋搞不清楚狀況才會厚顏叫別人去配眼鏡
除非是便衣警察把你攔停,在法律上你才有權力要求他出示證件
講這麼白你還不懂的話
套一句阿扁說的話
太平洋沒有加蓋...
疾管局承認狂牛症在牛死3.5小時內才能驗出,證明台灣再檢驗無效!全世界僅美國阿茲海默症(常為狂牛症之誤診)為第7大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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