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franco wrote:
時間: 2009/0...(恕刪)
這...小弟每天上班開車都會經過該路段,一堆小黃停在路邊根本不是臨停都是在等載客...如果警察沒來,小黃沒載到客人真的3分鐘就走的話,那台北車站前的交通就不會這麼亂了...
NYPD SWAT wrote:lin.franco wrote:
"大客車, 計程車臨時上下客專用; 禁止駕駛人熄火離開"
-->上面都寫了,臨時上下客專用,那些計程車停在那裡有上下客的動作嗎?就算黃線好了,我不相信計程車有停在三分鐘內。
我的學問不太好, 但保證小學有畢業, 小學老師有教看文章不能斷章取義, 我不會只有看半句話...
我的意思是, 若要該路段禁停, 就畫紅線好了 ... 要半開放, 也把文字寫清楚點, 那些警校畢業的高材生, 學問應該不會像我這麼低.
P.S. 整件事約3 min, 該車後來有載客離開(應該是叫車的行為)
NYPD SWAT wrote:
-->粗糙?那警察已經很給計程車面子了,真正狠的,警車直接停在計程車前擋住,直接開單!!或直接在後方想警笛。
想必是把槍拔出來才算粗糙? 這裏市 TW, 不是 US/NY, 台灣是個有文化的社會 !!
NYPD SWAT wrote:
-->行駕照拿出來的意義,就是表示要開始查驗駕駛人以及車輛的身份,誰知到你會不會是通緝犯?無照駕駛?贓車?駕照拿出來,警察可以開單,也可以勸導,這是無庸置疑的。
警察並無至高無上的權力, 必須依法行事. 比如說, 路上隨便一個警察要求搜身, 那可是違法的
NYPD SWAT wrote:
-->選擇性執法勒,這一點我也不認同,但是您說的的確太誇張,真的要一視同仁,要不要警察要開單的時候約好下午三點一起開阿?又不是在玩快閃族!!有一種方式可以解決您的困擾,建議政府裝24Hr攝影機在此路段,只要停車馬上拍照如何?
這個主意不錯喔, 我想您可寫文到市府建議. 板橋早有 24Hr 開單的攝影設備了, 不過要先檢驗與公告!!
NYPD SWAT wrote:lin.franco wrote:
號稱 "天下第一分局" 的警員水準只有這樣嗎? 那其它分局的警員又會如何?
-->>警察水準待加強,您的水準也好不到哪去,半斤八兩
我的水準的確不高, 我是用假設性疑問句, 交由個人自由心證, 並無絕對定論.
您的水準比較高, 用的是針對個人的肯定句.
您的看法為何, 我絕對尊重, 在這討論, 只是就事論事, 不需針對個人作反應吧 (若違法, 那就另當別論)?
您說的很對, 警察的確很辛苦, 所以要體諒他們有時口氣差, 要將心比心
所以
老師說他每分每秒要照顧幾十位學生很辛苦, 所以要體諒他們打罵學生, 要將心比心
售貨小姐說她每天要站十幾個小時很辛苦, 所以要體諒她們東西賣得貴五倍, 要將心比心
小黃說他每天賺不到錢還要開十幾個小時很辛苦, 所以要體諒他們違規是合理的, 要將心比心
我每天被老闆罵很可憐, 所以要體諒我在 mobile01 寫三字經罵人是難免的, 要將心比心
.... 一切都是藉口
若這樣子, 乾脆授權警察把違規人一律開槍打死算了, 省時省力也不需要口氣好不好
社會應該不是這樣子的! 我一直都相信我們一定會達到 "有禮(理+法)社會" 的, 那就要靠大家來監督了.
===================================================
回 12F:
我並非對警察有偏見, 事實上好警察也不少.
違規本來就要開單, 我個人絕對贊成, 但法源/程序/與手段可以再加強 !
P.S. 法律並無規定一般人民有規勸違規停車的人的權利義務, 我不想犯法 !
===================================================
回 15F:
後來怎麼了, 我很好奇 ...
===================================================
回 16F:
被你抓包了, 我認錯 ! 本來想過要不要寫 "第一" 這兩個字, 後來還是把它去掉 !
P.S. 用 "天下第一分局" 去 Google 一下, 還會有 "X山分局" 喔, 不知有人會被我誤導, 真是對不起 !
就依我小學畢業的程度, 我們再來探討:
臨時上下車, 的解釋應該有:
(1) 臨時先上車 and 再下車的先後連續行為
我想這既然是除外副牌, 應該不會這樣解釋, 有人會在同一地點, 先上車馬上下車, 然後給錢?
所以 (1) 的解釋說不通
(2) 臨時上車 and 下車的不連續行為
(2-1) 上車 then 下車, 同 (1) 解釋, 說不通
(2-2) 下車 then 上車, 表示小黃得先下客到該地, 接完其他客人, 整個完成才算合法, 只下客不上客依然違法 (應該也不會是這個解釋, 相關大客車, 若要依同樣原則, 豈不是要等好幾天?)
所以 (2) 的解釋也說不通
3) 臨時上車 or 下車的部份行為
看來只有這個解釋說得通, 只要有部份行為, 符合"臨時"的規定就可以
個人認為, 依照小黃當時的行為來說, 硬說他違規, 是有點超過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