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trail1381 wrote:去年在一個T字路口我...(恕刪) 真是... 你是個好人!當初警察來的時候,法律上要學歐美"千萬別先道歉 一切警察來再說 "然後當警察來了以後,你就一定要堅持你直行車! 對方應注意未注意,速度太快又沒有"停車再開"來確保安全...所以法院會那樣判決也很正常 跟律師無關,純粹是因為你最當初警察調查的時候就被扭曲了~ 以後出事情先來問問吧你之前一定沒看我的車禍自保文章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66&t=678886&m=f
xtrail1381 wrote:您的意思是說我當下就...(恕刪) 沒錯因為法官都提出來了當下不和解法官當然就直接判而且,法官請雙方和解,不和解的一方,鐵定吃虧再者如果你那麼堅持"對方有錯"不和解回想一下為何現在無法堅持(法院曠日費時)而寧願承受這個判決原本2萬和解無刑事紀錄現在雖然同樣花2萬,但卻留下刑事紀錄得不償失最後雙方都有錯的情形下是照比例分攤舉例來說:對方60%, 你40%算來算去,還是有可能要賠錢
大大少說了一條文 ~~法規中還有一條~行經無號誌路口時未禮讓右方來車~光是這一條~對方就可以減少很多的肇責~真的是很狗屁不通的法規~轉彎車輛應禮讓直行車輛~與~行經無號誌路口時未禮讓右方來車到底要大家怎麼騎車開車啊~???矛盾的規定~
EVO阿正 wrote:大大少說了一條文 ~...(恕刪) 這個是有先後順序的假設現場都是無號誌路口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再來假設雙方都同為直行車的話才是左方車要讓右方車先行再假設雙方各為對向左右轉彎車欲轉進同一車道右轉彎車應讓左轉彎車先行以上~有錯請指正
感謝各位大大的指教,對於此次車禍的判決來說,我根本不知道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是否有把路權考慮進去,如果沒有,那為何政府常常宣導路權觀念呢?再者,對於法官的判決已經讓我深深的了解到,現在的法律根本是法官先入為主的觀念來決定你的生死,如果當初我在車禍當時,我也假裝跌倒,也說我有受傷,那判決又是為何?以上的問題其實已經讓我覺得現在騎車或開車在路上根本是很冒險的事,你永遠無法知道是不是有人在設計你....以上種種我想也不必多談,這周5我會去民事調解庭和對方調解,對方一口氣開價6萬元的賠償,我現在只能盡量把損失壓到最低,因為為這種事傷神,實在是一件很累的事....現在只感覺現在的人動不動就是要告你,動不動就是要拿錢,以前的淳樸早已 不見...
xtrail1381 wrote:感謝各位大大的指教,...(恕刪) 板主你好:一直注意到你這篇文章,直覺的這太扯了。若事情如板主所述,那下次我要是有遇到小碰撞,不論如何、不論大小、不論任何一切,自已也要滾到地上,弄個傷口出來,這樣雙方都有傷了,來個互告。那有個小小的要求,是否可請板大po出(或是私訊給我),當初的現場圖,筆錄,交通鑑定書,法院的判決書。小弟我還真的想看看到底什麼原因會讓法官作出如此的判決。(我也和板大一樣認為就以路權來論對錯,為何不食人間煙火的兩口人(官)會有不一樣的見解)今天不是有個新聞嘛,"橫向汽車搶黃燈,直行機車正要起步,就被汽車撞飛,當場離開了"我想說的是,這事實應該是機車闖紅燈,汽車撞到機車。但記者在文字中一字未提機車的錯,箭頭全部指向汽車開太快。才會在此希望板大有時間、心情好些時、願意的話再提供一些原來的資料,提供小弟閱讀學習一下。以免日後變成別人的冤大頭了。(我也很想知道一個小擦傷可以要價到六萬,那我也不用辛苦工作了,騎個機車,在路上找凱子比較快吧)(以上發文,還望板主海涵,只是看了許多文章,就以該文最關心,才會希望板主可以提供更詳實的資料。無任何看笑話,事不關自之唸頭)
xtrail1381 wrote:感謝各位大大的指教,...(恕刪) 其實路權往往都是來判斷車禍肇事責任問題,但你的案例看來就是你太老實,以致於當初警察來的時候判斷上就吃虧,現在已經過太久,不可能再回現場一次,所以法官當然依照當時警察筆錄判斷責任歸屬,(法官不是車禍專家 更不不是警察 只是法律程序上的裁判者而已)所以因為您當初沒有好好主張權利,否則照經驗應該是對方要賠償您車子的損失!! 你根本一毛都不用賠償 恩... 所以我才會說,出事情後什麼都別講(也別道歉),立刻把第一現場瘋狂拍照存證,然後錄音或錄影,等警察來以後再好好說明事實,讓警察去判斷誰對誰錯,然後最後才可能上法院~如果對方口出惡言,順便加告恐嚇,如果對方拿武器出來.....記下車牌後~快溜 好漢不吃眼前虧,事後再告他恐嚇,或者肇事逃逸~
dougmichelle2001 wrote:其實路權往往都是來判...(恕刪) dougmichelle 大您說的沒錯,當初我就是抱著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心態來看待這件事情,從最初的警察局,我是願意和解,和解條件是各自負擔對方的損失,然後我另外幫他處理醫院的醫療費用但是對方堅持所有損失都由我負擔,所以第一次調解不成,然後警察依照行政作業送件,就是說準備上法院,但是很妙的是過了1天,我居然接到警察局電話通知,說對方撤銷民事,卻以刑事來告我,然後在半夜10點請我過去作筆錄,當時我是直覺有人在幫對方,而且是從事法律相關行業,最後證實沒錯,的確有一位法律顧問在幫她.當時我的看法是如果我沒有錯,我何必怕他來告我,但是最後的判決和我想的看法有大的出入,我最後是以"非駕業務傷害"來起訴定案,...當時我有想過要上訴,可是想到上訴又必須花費太多的精神或金錢,所以我最後放棄了,
唉~ 感覺好人沒好報,世界就是這樣 當初如果換你直接提出毀損告訴,加上也可以主張你內傷或瘀青等等....然後你又可以堅持對方賠償所有你修車價格(刮傷都算他頭上)我想對方想必也會很積極的跟你"好言和解"然後主導權變成你這邊....這個世界真的是 引以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