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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不認錯,但改口,武嶺白色賓士嚴重違停,要被法辦了! 刑法185條!!

別太小看台灣法律了 各種大大小小的法律 環環相扣著 不然台大法律系 只是在背法條而已嗎
管他什麼罪
騎重機旁邊經過的話
一定是用 鐵靴 往他門板 大力踹下去 一個凹痕 爽!!
這樣才是 痛快!!
這條是公共危險!
沒有這麼容易成立,
「一般的違規不便」與
「蓄意製造立即實質危險」是有差別的。
行為人的「目的」是
癱瘓交通或妨礙公務
比較容易成案!
否則都市違停都會升級成公共危險了!
林北檢舉達人 wrote:
要被法辦了! 刑法185條!!

雖說這是警方無能為力中最盡力的反擊...

但本案要被起訴是有難度的...

即便正式進入法院量刑階段...

要被定罪更是難上加難...

關鍵在於行為人當下是否有犯罪故意...

本案既無人員傷亡也無財物損失的條件下...

經過高人指點後...被告只要哭著說是無心之過...

台灣寬大的司法通常是網開一面...

頂多也應該是罰錢了事~

這起事件歸根結柢還是交通罰則有重大漏洞!

限縮民眾線上檢舉讓違停仔放膽去癱瘓交通!!!
phanton wrote:
那以後停在路中央的車是不是可以檢舉他犯刑法185條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恕刪)

主要是這條路只有雙向2線道,一邊堵住完全不通,另一邊也完全都卡死動彈不得,萬一有救護車要通行救人命,嚴重堵車可能鬧出人命。
第 185 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被起訴的機率應該是99%
希望去關個20天併科罰金五千
別搞笑了, 行政訴訟保證被法官打臉撤單
不管有沒有告成
讓車主跑幾次地檢署
就是爽

就算她不去也要花請代人過去
讓他花錢促進經濟活動 就是爽

反正他最終的成本 相比只被開違停罰單(最高1200)貴
除非他整天遊手好閒等法院通知
紅線停車雖不對,但最基本的尊重也是要考慮其他用路人,給人方便..
兩線道,自己就違規就佔了一線道,真的離譜到家了。
警察也跟著離譜,要等鬧上全國新聞,才改口要開罰..
建議這種看日出時段,武嶺應該在停車場準備一台全載式拖吊車待命,遇到這種車,就直接屌起,載到山下,讓車主自己想辦法下山..
基層員警不可能六法讀得那麼熟, 大家就不要苛責警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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