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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跑起來,被撞倒了

行經斑馬線就算沒行人也要有減速慢行或暫停查看的動作,平常沒事就沒事只是這次剛好遇到行人快步通過撞個正著。
西瓜佬轉彎的路線,無法通過西瓜鑑定器的考驗
有些人活的陰險卑劣,卻嚐盡了榮華富貴,就不要想死的心安理得!


駕駛未讓行人致輕傷罰鍰增至1.8萬、重傷3.6萬且有刑責
1. 行政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依據第 44 條第 4 項及第 63 條等規定:

罰鍰: 處 新臺幣 7,200 元以上 36,000 元以下 罰鍰。

吊扣駕照: 吊扣駕駛執照 1 年;若致人重傷,則直接 吊銷駕駛執照(且限制一定期限內不得考領)。

強制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駕駛人必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違規記點: 記違規點數 3 點。

2. 刑法責任(加重二分之一)
如果在斑馬線上撞傷行人,刑法上會構成過失傷害罪或過失重傷罪,且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6 條的加重條款:

加重處罰: 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傷亡者,依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過失傷害罪(刑法第 284 條):

普通傷害: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因加重條款,刑期最高可提高至 1 年 6 個月)。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加重後最高可處 4 年 6 個月)。
這些開車的大爺上了駕駛座從來沒有"讓"的概念,只能靠我們下一代"肉身菩薩"能普渡感化他們了,如果被撞的是你的小孩,你還會當場罵他笨,只能感嘆說有這樣教養的父母。
abcd0129 wrote:
在台灣別相信駕駛會禮讓行人就沒事了


在台灣,
過馬路一定要假設「汽機車駕駛人不會禮讓行人」,
要小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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