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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檢舉要「24小時時效」與「強制GPS」完全不合理?

七天我都還嫌太短了
希望能改成一個月(30天)內
這樣才有更充裕的時間去做剪輯跟舉證
撇開病態檢舉
會怕...那就是有效!!!
有什麼特殊原因嗎
笑死
Harvey norman wrote:
其實應該要再加一項,檢舉要實名制!

對自己檢舉的案件負責任

一直以來都是實名制檢舉,並沒有變更過
廢除檢舉
Ford Weng wrote:
為何檢舉要「24小時時效」與「強制GPS」完全不合理?

只是該社團的訴求,又不是通過的法令
但是強制GPS,我認為適合理的,可與檢舉的地點核實
檢舉時效7天也適合理的,不需更改
Harvey norman wrote:
其實應該要再加一項,檢舉要實名制!


沒問題耶
我的紀錄器 有GPS 有WIFI
還內建剪輯功能 ~
最快紀錄是惹到我後 15分鐘上傳完成

其他也都是當天完成檢舉
Harvey norman wrote:
其實應該要再加一項,檢舉要實名制!
對自己檢舉的案件負責任


檢舉一直都是實名制,只是你沒關係、門路,查不到是誰檢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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