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當過兵嗎?
班長沒有教過你回答永遠只能有是不是沒有理由嗎?
稍微一下又沒灣關係就是台灣人的基礎邏輯
甚至就是賴總統那套林北不認為對的就可以不用遵守
台灣人不守規矩的天性真的是沒啥好說的
所以才會有那麼多人打從心底的那麼痛恨爪耙子
說穿了
只要沒被抓到都不算違規的僥倖心態
莫名其妙就被人檢舉就自然會把怒氣都往爪耙身上灑
然後就是違規永遠都有理由
而完全不會想說自己為什麼就不能不違規
當然
覺得法規不合理可以走修法的途徑
還沒完成修法或是未凍結法條之前就是必須遵守現行法規
但台灣人往往缺乏這樣的認知
之前還有看到一篇講說某某某沒水準啥的
和台灣人講水準就真的是個天大的笑話
而且竟然還有人出來反駁得好像自己就很有水準
就問
你是台灣人不?
不是?
那你可能真的很有水準
但
台灣人有沒有水準你又知?
只有台灣人知道其他台灣人是怎樣的水準
當然
林北永遠都不算在內
這就是台灣人的邏輯
看了判決書
我良心建議法律上的判案跟我們實務上的認知判斷是有不同的
法律是看事實是有無符合條文
所以建議都還是諮詢一下專業律師再來打官司比較好
這件我看 原告主張要撤銷裁罰
我認為基本上就不可能 畢竟口罩就是從載貨的單車上掉落
如果他主張的是裁罰過高 3,000元以上18,000元以下罰
要求3000來裁罰,我覺得勝率還會高一點
熱炒三杯 wrote:
民進黨的狗官當道,執法只知道罰錢,不知道目的。所有的交通規則都該為改善交通為目的,安全第一。到民進黨這邊,都是在罰錢。
停轉角、並排停車、...這些影響用路人安全的違規不用力抓,去抓一些雞毛蒜皮的。什麼切車道時方向燈沒打滿這也要罰,一看就是只為罰錢,不是為了改善交通。
這個都車輪黨功勞的吧,1968年就搞出這一條來了,按照某些族群的邏輯來說,竹科、半導體、台GG都是車輪黨的功勞,這條當然也是車輪黨的功勞。韓總雞也會說:了不起,負責。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57年1月24日制定
第二十八條 汽車裝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氣味惡臭能防止其發洩而不防止者。
中華民國75年5月13日全文修正
第三十條 汽車裝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
一、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能防止其發洩而不防止者。
中華民國85年12月31日修正
第三十條 汽車裝載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三、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者。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修正
第三十條 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或氣味惡臭。
內文搜尋

👙 都一樣有機會害死後面一堆用路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