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中鳥 wrote:父母把小孩當生財工具...(恕刪) 新聞說.....媽媽強調,自己是因為患有肌無力症狀才拉不住孩子,認為並沒有獅子大開口要求賠償金,只是希望對方撞傷人能負起部分責任。她質疑,哪有可能因為家長的錯、小孩子亂跑就活該被撞,沒有這種道理。下一位。 拉不住。那可以綁起來.....不然更狠一點 逆向違停。小孩可以安全下車。 我說還好不是撞到兩個 小孩。影片中 一個衝刺成功。範例,都是你們機車騎太快啦。沒單據。沒診斷證明書。怎麼要法院 判 給你20萬呢。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9條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十四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法院 法官會引用這條嗎。有在上01 78區 本條要記得。免得被咬.......就要20萬,那送急診室,不就50萬起跳。四輪大爺,想怎麼停車就怎麼停。過馬路,也不顧小孩,撞到 就是你賠.....我家少爺是萬金。女兒是千金。是不是要包 長大到國中畢業。
我就想知道法院或是兒少團體沒有追究父母保護不力的責任嗎?就違停放著小孩子下車在馬路上亂跑被車撞然後父母還能說是對方的責任這種司法制度不是王八蛋是啥執政黨不是最喜歡學歐美嗎?像這種父母失職的在歐美父母早就被責罰到不要不要的了嚴重失職的甚至會剝奪父母的扶養權台灣勒?千錯萬錯都是別人的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