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鼻 wrote:案經橋頭地院國民法官開庭審理後,認為林女有罪判處2年徒刑,但審酌林女認罪並與家屬和解,且被害人家屬也替她求情,再者陳婦也有過失,因此給予林女2年緩刑,但要交付保護管束並接受2場法治教育,全案可上訴。 我認為判太輕,輕在緩刑時限太短。2年很快就過了,2年內不要被抓到酒駕就行了,台灣的酒駕率這麼高,就是因為被抓到的機率偏低,且刑事罰則太輕。我認為緩刑應該要6年才適合。
在台灣(鬼島、有錢判生沒錢判死、有人脈早假釋、執法者不願意擔責任、官員法律沒有為人民只為錢權...)~用車撞死人刑罰最輕!...不知道、沒注意、分心(撿水瓶手機)、身體不舒服、機械故障....只有受害者才有權利談原不原諒肇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