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ZGM1 wrote:行人帝王條款是什麼?...(恕刪) 我去年開始每天都必須走十字路口的馬路我走在斑馬路上,很常面對迎面而來不減速的汽車及機車那種生死瞬間的感覺,我覺得這條法律保護遵守法律的大多數行人是必須的至於利用帝王條款的刁民只是少數
以現代都市規劃來說市區照說除了不得不經過市區的主要幹道和高架車道其他一般道路就該規範維行人一率有優先權才對要知道市區就是人來人往的那麼行人路權和車輛路權怎麼說都是行人至上才對甚至應該把很多道路改規劃為行人徒步區才對車輛的方便本就不該凌駕於行人的路權之上至於都市規劃到底要怎麼落實人車分離以及可行性如何就再說
很多人說行人被撞到都很嚴重是沒錯 但為了閃違規的行人而造成的損害就不嚴重嗎尤其台灣機車那麼多 機車騎士是比行人安全多少?以前行人闖紅燈還會注意來車 現在一堆不看車的 想闖就闖 碰到好幾個闖紅燈跟過綠燈一樣有人說發生意外行人也有肇責 這句根本是笑話依照台灣死者為大 傷者其次的情況下哪怕你完全無過失 都可能因為行人受傷判你個3成肇責 或是套上萬用應注意而未注意
個人感覺,請鞭小力一點。我覺得"行人優先權最高"->這其實是沒問題的。(就算說是帝王條款(意義上,非法律上),我也覺得沒問題)。當然,有些行人在路上亂搞,相對應產生的問題->這應該是要另外規範行人,哪些行為是有問題,可以訂定相對應的條款(罰則)。不過,有些奇怪法令,過度罰駕駛,也是可以好好討論。畢竟,我覺得行人在路上,本來就是相對交通工具是弱勢。希望台灣,可以擺脫行人地獄的惡名。P.S. 在日本看到行人過馬路,一路低頭看手機,從頭到尾都沒抬頭起來。
EZGM1 wrote:看了上面幾個,其實並...(恕刪) 就這樣子講好了,當行人闖紅燈是瞬間的事時,只要在班馬線上,機動車輛就有責任,如果沒責任,法官直接扣上一條應注意未注意,你還是有肇責,這就是行人帝王條款由來,當然立法的原意也是希望多禮讓行人,但如果有人惡意使用,那就又是另一個故事了,這樣你懂了嗎?
其實什麼禮讓行人的條款我都認同但是我想絕大多數駕駛不能理解的是為什麼過馬路一定要要慢條斯理地慢慢走只是一昧的宣導要禮讓行人卻不告訴行人要專心快速地通過馬路受傷.身體不適.老人及幼童走不快我是駕駛就等嘛...OK的但是一般正常好手好腳的正常人用散步的方式.低頭划手機的方式....漫步過馬路無視車輛的等待才是現在這些規定有爭議的最大原因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