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rvey norman wrote:
路口遲疑: 在綠燈轉黃燈時,為了怕被檢舉「搶黃燈」或「超越停止線」而猛踩剎車,反而容易造成追撞。
黃燈還沒到路口就減速,已經通過路口就加速通過,因黃燈或紅燈被追撞就是後方未保持安全距離
黃燈設置依據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31條規定,行車速限50公里/小時以下得設置3秒黃燈,51-60公里/小時得設置4秒黃燈,61公里/小時以上得設置5秒黃燈。
沒有搶黃燈這條規定,如果說已經紅燈了還煞不住代表在停止線前面3~5秒黃燈沒踩煞車減速,速限50~70來講代表在停止線前面42~90公尺未踩煞車一直往前衝,小於這個距離通過停止線時還是黃燈
汽車時速50時含1.6秒反應時間煞停距離為35.3米
汽車時速70時含1.6秒反應時間煞停距離為56.8米
不要以為黃燈時間是亂設定的
而且這種愛搶黃燈或是紅燈瞬間繼續衝過去的人更容易撞上前方停等紅燈的守法駕駛人
Harvey norman wrote:
過度減速: 看到前方有疑似檢舉者的車輛或路人,即便路況空曠也大幅減速,導致後方車流推擠與回堵。
空曠路段無故大幅減速就直接檢舉43條扣牌半年,半年內就沒有這種白目駕駛的問題了,也可以保障正常行駛的駕駛人
第43條
1.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2.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違反前項第五款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4.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