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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跨越這白線會被罰嗎?發錯版

別懷疑
我騎機車曾經為了閃前面一台"汽車"
"剛好"未打方向燈+"剛好"就被檢舉達人 檢舉
雖然氣
但就是雖到極點 只希望檢舉我的
你自己就不要碰到....
眼觀耳聽

那麼多剛好,就是不會剛好打方向燈[沒有不敬的意思]

2026-02-04 23:02
無能狂怒不會改變自己違規被開單的事實

對遵守法規的用路人來說
檢舉人是善意的, 因為他在糾正不法行為
維護大眾的公共利益

會覺得檢舉人是惡意的族群
則是慣性違規者為大宗
檢舉人的檢舉行為讓其違規行為必須付出代價
所以才會如此不滿
阿姆斯特丹99 wrote:
前不久為了閃路邊停車
不小心跨越了白線
被跟踪式檢舉人檢舉
末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罰1200元

你應該感謝民進黨,不製造對立怎會有選票

川普說要美國富有,結果是把錢往他口袋塞
唬唬生瘋

peppy 你是把馬英九給忘了?

2026-02-05 9:01
眼觀耳聽

peppy 我喜歡這樣的生活,還是股市3萬點就你沒賺到錢[沒有不敬的意思]

2026-02-05 19:38
讚喔!還有跟蹤式檢舉人
要不要順便把其他款式列一列
阿姆斯特丹99 wrote:
.前不久為了閃路邊停...(恕刪)





1.該標線為【15CM】路面邊緣標線,代表右側為【路肩區域】,考照時知道路肩區域不能行駛嗎?

2.如果您是照片E-Vino,承1. 您已違規行駛於不可行駛區域,當然會遇到路邊停車問題,何來突發狀況?

3.檢舉方應該是照片中視角的MMBCU,你要說對方惡意檢舉也不為過,畢竟人家正常行駛,突然就遇到從路肩區域【鬼切駛出】的駕駛,造成檢舉騎士的駕駛風險,換作是你不會覺得肚爛 ?

4.不同車道沒有前、後車關聯,今天只是【僥倖】收罰單,而不是因為你的自私行為從而導致事故發生
發文字號: 交通部路政司94.08.23.路臺營字第0940401267號函
公(發)布日: 094.08.23
本  文:
主旨:貴院函為「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94年 8月 1日院信民大字第0940008675號函。
二、所詢「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83條之圖例疑義,
經檢視該圖例,所繪路面邊線外側如非屬道路範圍,則道路用地
範圍外之使用並無道路交通規則之適用,合先敘明。
三、依前揭規則第 183條規定:「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
側邊緣之界線」,是以,路面邊線以外應非屬車道範圍。
四、至若涉路肩之使用規定,在高速公路部分,於「高速公路交通管
制規則」第 9條及第17條已有相關規定
,請參考。


剛剛無聊查詢函釋,在市區道路上跨路面邊線應該不算變換車道,或許可用這函釋申訴看看,如果是快慢車道分隔線,那當我沒說XD
monga122

原PO違規駛出邊線無誤,但檢舉人搞錯法條,而且警察機關也跟著搞烏龍,我覺得這點該糾正

2026-02-04 21:45
zakkwang

monga122 建議你先看清楚原PO被開罰的法條是什麼再來講這些...

2026-02-05 8:48
都收到罰單了,就是會罰錢呀。

如果是固定時間會走那條路,最好改變一下習慣,同一時間很可能會再遇到檢舉人,或是改走別條路。
這種沒有慢車道只有一條車道的我一律騎正中間,
跟上前車就好,路肩太多障礙物,
沒必要一直在路肩與車道切換。
瘋D男子 wrote:
靠右騎一下,前面有臨停車又要馬上打燈切左,
結果卡到後面的汽車,壓力超大,
接著又得再打一次方向燈切回來,整路來來回回。
說是為了交通安全沒錯,
但實際騎起來真的很容易變成精神緊繃模式,一不小心荷包就先受傷。


其實有時候你仔細想想,是道路設計的問題,陷用路人不義


你自己都說閃臨停車又要馬上打燈切左了,

所以還在扯是道路設計的問題
阿姆斯特丹99 wrote:
前不久為了閃路邊停車
不小心跨越了白線
被跟踪式檢舉人檢舉


又是閃路邊停車,又是不小心,又是被跟踪式檢舉,

這個起手式???我好像懂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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