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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到行人,自稱「陽光刺眼」提訴訟,判決敗訴

三和路是東南往西北方向
影片中明顯可看到右側建築都處於背光(建物面東北)
符合下午時段陽光西射角度狀態

這三寶由三和路四段382巷(玉山銀行旁)駛出
是西南往東北向行駛
進入三和路口左轉, 則是轉向西北方
發生碰撞時尚未完成轉彎, 此時車頭頂多朝北而已
哪來的陽光直射問題...
整片陰暗處跟我說刺眼?又不是下個路口。

我看跟本瞎了眼臉皮厚到還敢提訴訟的垃圾駕駛,直接把駕照取消吧!
上路跟本就是禍害....
憑你的智慧,我很難跟你解釋! 無腦請勿引言、留言。謝謝!
駕駛說:行人穿著白色衣物,並低頭滑手機.....

描述的那麼清楚,那就是,已注意、而故意!
IQuit wrote:
1 年 ?難怪 常常...(恕刪)



棺念 正鵲。

很多人以為行政法院。不需要提供相關,事證,物證,科學證據。其實敗訴有很案子。
都是射出來,不理。
當然是敗訴。

這跟民事庭 都要舉證。



簡單講就是——
行政訴訟不是「不用舉證」的法庭。

選我+5分。祝你修練成功。
Xantia_L wrote:
棺念 正鵲。
很多人以為行政法院。不需要提供相關,事證,物證,科學證據。其實敗訴有很案子。
都是射出來,不理。
當然是敗訴。
這跟民事庭 都要舉證。
簡單講就是——
行政訴訟不是「不用舉證」的法庭。
選我+5分。祝你修練成功。


都是射出來,不理。 +5 分.
大概又是用超黑隔熱紙不長眼的女駕駛.
甩鍋仔 : [ 不排除向銀河系宇宙大法院提告太陽 !! ]
jxv wrote:
駕駛主張,案發在下午時段,陽光角度強烈,左轉時受到日光直射。加上行人穿著白色衣物,並低頭滑手機,造成反光效果,使得不易辨識

氣候因素 : 大太陽、下雨、天黑
受害者 : 白天白色衣物、白色車;夜晚黑色衣物、黑色車
受害者 : 行人滑手機、對方駕駛視線未在撞擊點
都可以成為肇事者提訴訟? 真把台灣當成交通肇事樂園
jxv wrote:
駕駛主張,案發在下午時段,陽光角度強烈,左轉時受到日光直射。加上行人穿著白色衣物,並低頭滑手機,造成反光效果,使得不易辨識,強調已經低速行駛,小心進入巷道,沒有「未注意行人」的情形,甚至主張行人是被嚇到跌倒,不是被撞到。

「直射的陽光照在白色物體上,會強烈反光,令人感到刺眼,你們都不知道嗎?」
我閱讀過交通違規的行政訴訟判決書,

至少快6000篇,

我找到被我檢舉的無恥違規者,
到法院唬爛檢舉者我怎樣怎樣的,

至少有10個判決,

全部的違規者唬爛都被法官洗臉,

沒有一個檢舉者我要出庭回覆,

因為檢舉影片裡面事實都在,
不是違規者唬爛就能改變。

最好笑的是,
有一個違規者一直跟法官強調影片是假的,
法官只用一句話就打臉:
請拿出造假證據!
意思就是違規者只會唬爛法院不會理你。

笑死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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