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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通道內撞人命危,自稱逆光

原來不能站在巷子裡聊天。
筆記起來。

找一個下午,請假半天,開著我的車,到處去撞人,專走小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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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想突顯本案之荒謬。
人站路中間,也不能直接撞上去。
逆光不是應該減速,甚至停下來嗎?
MC小七

你高興也可以站在高速公路上聊天

2026-01-15 12:38
hch2006

MC小七 所以你在上面聊天過?

2026-01-16 10:56
行人不能站在馬路上聊天沒錯呀,一個並排臨停,一個快要站到路中間了
機車逆光但也不會完全看不到吧,我遇到真的看不到是沒有遮蔽太陽在地平線的水平逆光,在市區不太會有這種環境



根據民國57年公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3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33 條
1.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於行人優先區行走時,可於道路全寬通行。
2.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阻礙交通。

2025年修法尚未實施的部分
3.行人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應立即避讓,不得阻礙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動線;穿越道路時,已開始穿越者,如行進方向未影響該車輛通行,應迅速穿越;未開始穿越者應暫停,不得搶快穿越道路,以避讓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先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規定: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1、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2、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3、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4、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 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sunland

這是消防巷道,算不算交通頻繁之道路很吃判定

2026-01-15 11:35
oyc4388

事故原因分析是依道安規則,道安規則沒有交通頻繁,只有道路上,沒有罰則的不代表沒有肇責

2026-01-15 12:24
jxv wrote:
消防通道內撞人命危,自稱逆光


逆光還騎那麼快

這猴子應該給予"鞭刑"才會長記性!!!


sagat

速度不是肇事主因喔,吱吱

2026-01-15 9:00
我超速是我的事情,我是直行車就是優先吱吱
如果車禍筆錄說因為逆光,

那就是機車全責,

因為逆光之下,機車騎士更要有注意車前之100%義務。

所以車禍時筆錄怎模說,真的很重要。
人站在路中聊天,是騎車有問題,誰叫你沒看到,行人是皇帝。
或許逆光,或許不是故意,但是賠償還是要的
我好像生病了
不知為何
看到帝王行人被撞都覺得好療癒
逆光會撞到東西?
所以看不到的狀態下還是勇敢繼續騎,很勇耶
是不是逆光所以就閉起眼睛騎了???

原來看不到前面的狀況不是減速不是更加謹慎
是勇往直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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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檢討行人
但其實這兩個人不是行人
一個跨著腳踏車並排在路邊"臨時停車"
一個站著不動已經離道路邊界多遠了
再半步就是正中央了

很多智障會在馬路上在人行道上
說停就停
在騎樓停在中間滑手機,大家不要過了
走著走著就突然反悔停下迴轉往後跨
這些人基本上也是高機率有駕照
然後會駕車上路為所欲為

回到這個巷子裡的兩個人
我要是路過絕對按他們喇叭
他們真的很白目
但不能撞
撞到兩腳的
還是站不住腳
sagat

看不到前面的狀況當然是要繼續騎啊,難道要減速嗎?減速可是導致塞車的元兇,罪大惡極,吱吱

2026-01-15 15:09
凡事都推給a柱就好了,機車當然也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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