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逆光但也不會完全看不到吧,我遇到真的看不到是沒有遮蔽太陽在地平線的水平逆光,在市區不太會有這種環境

根據民國57年公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3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33 條
1.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於行人優先區行走時,可於道路全寬通行。
2.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2025年修法尚未實施的部分
3.行人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應立即避讓,不得阻礙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動線;穿越道路時,已開始穿越者,如行進方向未影響該車輛通行,應迅速穿越;未開始穿越者應暫停,不得搶快穿越道路,以避讓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先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規定: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1、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2、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3、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4、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 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所以看不到的狀態下還是勇敢繼續騎,很勇耶
是不是逆光所以就閉起眼睛騎了???
原來看不到前面的狀況不是減速不是更加謹慎
是勇往直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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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檢討行人
但其實這兩個人不是行人
一個跨著腳踏車並排在路邊"臨時停車"
一個站著不動已經離道路邊界多遠了
再半步就是正中央了
很多智障會在馬路上在人行道上
說停就停
在騎樓停在中間滑手機,大家不要過了
走著走著就突然反悔停下迴轉往後跨
這些人基本上也是高機率有駕照
然後會駕車上路為所欲為
回到這個巷子裡的兩個人
我要是路過絕對按他們喇叭
他們真的很白目
但不能撞
撞到兩腳的
還是站不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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