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消基會秘書長陳雅萍律師受訪指出,飯店目前僅稱「協助登記、聯繫保險公司」,並不代表已盡法律責任。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若業者在管理或防災措施上有疏失,就須負擔損害賠償;若能舉證設施符合當前科技水準且確屬不可抗力天災,才可能免責。舉證責任在業者一方,必須說明並證明無過失。
陳雅萍強調,若旅客反映想開車離開而遭飯店阻止,這樣的「管理行為」就成為法院判定有無過失的重要關鍵。「防水閘門何時關、是否封閉出口、旅客能否安全離開」等細節,都會被視為業者有無疏失的依據。她也舉例,早年墾丁曾發生類似案件,飯店主張天災免責,但因未及時開放閘門讓車輛撤離,最終仍被判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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