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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波飯店要全賠泡水車? 2年前竹東大樓求償2700萬最後只判賠12萬

有旅客在網路上爆料,昨晚雨勢極大時下樓詢問能否提早退房並將停在地下二樓的車開離,卻遭飯店人員阻止,理由是「外面封路、開出去會拋錨」,還表示「停在地下一樓有抽水馬達會沒事」。但旅客指出,當晚約晚間8時水已淹到膝蓋高度,防水閘門仍未關閉,疑似飯店經理的人員仍阻止車主開車外出,結果車輛最終在水勢暴漲後整台滅頂。

對此,消基會秘書長陳雅萍律師受訪指出,飯店目前僅稱「協助登記、聯繫保險公司」,並不代表已盡法律責任。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若業者在管理或防災措施上有疏失,就須負擔損害賠償;若能舉證設施符合當前科技水準且確屬不可抗力天災,才可能免責。舉證責任在業者一方,必須說明並證明無過失。

陳雅萍強調,若旅客反映想開車離開而遭飯店阻止,這樣的「管理行為」就成為法院判定有無過失的重要關鍵。「防水閘門何時關、是否封閉出口、旅客能否安全離開」等細節,都會被視為業者有無疏失的依據。她也舉例,早年墾丁曾發生類似案件,飯店主張天災免責,但因未及時開放閘門讓車輛撤離,最終仍被判須賠償。
lacuna0517 wrote:
還有車主說「那是我們的車子,被你們關在裡面,造成我們的車損,那跟天災一點關係都沒有。」


車主的意思應該是, "飯店阻止我們的車出去, 造成泡水車損失. 如果飯店讓我們車開出去, 但是在外面還是淹水變成泡水車, 這就跟你飯店地下室因為天災造成淹水 一點關係都沒有."
這邏輯應該不難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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