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gatgod wrote:別鬧了這條在法規上的違規項目是第56條第1項第6款 未緊靠道路右側停車根本不是民眾能檢舉的項目要發廢文前也先讀點書、查查法條,懂?
還要打電話報警的話那根本也不用尺了,直接每台打110讓警察到場量就好,現在就是講民眾上網檢舉,原PO標題寫「檢舉」兩個字很明顯了
sagatgod 1.還是要尺吧?確定超過40cm才能檢舉不是嗎?2.所以檢舉=民眾上網檢舉3.請問民眾打電話檢舉叫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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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小路人 wrote:40公分的尺,也可以...(恕刪)
一個小路人 wrote:40公分的尺...(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