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梓楓 wrote:
誰說要當網紅才能紅
肖像權是每個人對於自己外貌形象的決定權,是屬於個人權利的一種。這項權利賦予個人對於自己的肖像是否被製作、使用或公開的控制權。肖像可以透過繪畫、雕塑、攝影等多種藝術形式呈現,只要能辨識出是特定人的五官樣貌,都屬於肖像權保護的範圍。
依民法第18條,當人格權遭受侵害時,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排除侵害,避免權益受損或陷於危險。若肖像權受到侵害,當事人可透過司法程序尋求公權力介入處理。
倘若侵權行為已造成重大損害,受害人還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的規定,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前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後者則明定,不法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的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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