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氣預報 wrote:駕駛阿輝(化名)今年4月間開車行經台中市東區自由路3段一處路口,因黃燈搶快通過路口,結果撞上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的婦人A,導致對方傷重死亡。台中地院法官日前審理此案,重批阿輝的行為嚴重漠視行人的人身安全,使台灣在國際上背負「行人地獄」的惡名,最終依法判處他有期徒刑6個月。 過失殺人致死,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罵的振振有詞,重判6個月殺人拿刀拿槍的真是豬腦袋隨便使用任何交通工具,重判也只有6個月不尊重行人性命的人也別高興如過撞死的是我家人,我保證也會如法泡製反正不用賠錢也只判6個月
天氣預報 wrote:駕駛阿輝(化名)今年4...(恕刪) 天氣預報 wrote:駕駛阿輝(化名)今年4月間開車行經台中市東區自由路3段一處路口,因黃燈搶快通過路口,結果撞上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的婦人A,導致對方傷重死亡。 這句話翻譯起來就是婦人闖紅燈走人行道!肇事駕駛頂多就是在綠燈轉黃燈時加速通過.........判六個月感覺也滿合理的!不然咱們換個場景好了你騎機車在內線車道時速102公里左右結過一個人從中間分隔島衝出來........那個倒楣鬼被你撞飛了 也過世了!結果你也受傷了..........然後你被判刑六個月.........大概就是這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