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議前應該先用點腦子,警察是「執法人員」,自己違規罰單都沒有加倍了,更何況只是將違規事實用「客觀相片、影片」的方式「告知」警察,讓他們「裁決」是否要開單的一般民眾。真正有問題的是刻意用不合理的用路方式,誘導用路人違規再檢舉的這類「有病人」,怎麼處理這一塊才是真正的問題。因為在牠們的誘導下,違規的證據通常都很明確,也很難阻卻違法,但是目前又拿牠們沒有辦法。
檢舉制度就是 路見不平 拔刀相助 的概念如果 廢除檢舉制度只是 讓 警察 執法 而已那麼 國家法令 形同虛設因為 根本沒有那麼多警察 去執法而且 沒有了 檢舉制度如同 這個社會 完全否定 路見不平 拔刀相助 的 正義思想試想 路上 看到 有人 偷竊 搶劫 強姦 殺人放火那麼 每個路人 看到 不合理 不合法都無視 都不敢管事 都是他家事情 都.關我屁事反正大家都想說 反正 到時 受害者 自行報案 交由警察處理就好台灣社會 如果 到這種境地那 也就 全盤 毀掉檢舉制度 本來就有 讓公民 參與 實現法律正義的 優良意義
搭捷運一樣會有違規吧,例如吃東西、躺在地板睡覺、帶違禁品、拿刀子出來削鉛筆,隨便一條都比道路違規處罰嚴重,乘客又不是駕駛,違規居然罰得比駕駛還重?看起來應該要推出國家證照考試,需要通過學科、術科考試,才能進站搭捷運、公車、臺鐵、高鐵。本魯搭公車、捷運還是火車都有搭錯班次、搭錯方向、跑錯月台...,強制考照才能使用的方法就可以減少這種無知仔跟違規仔了齁。不然小違規被重罰,一樣會有違規仔哇哇叫。
jason12220905 wrote:本人守法搭捷運上下班...(恕刪) 為啥不把這些錢拿去做科技執法???原本罰鍰就是政府訂立的命令來執行原本由警察去執行 但是效果不彰那麼由政府或警政單位利用科技執法執行不但把監察的責任還給政府的警政機關也避免人為的找碴或者報復之類的事情發生不要仇視檢舉達人因為他們只是警務系統執法監察不彰下的產物罷了如果你沒違規 何懼檢舉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