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檢舉過,
原因是我前面有機車在同一車道靠右四分之一故意慢速行駛,
多慢?大約十公里不到,而前面無路況,
我並沒有逼車,保持距離超車過去而已。
一般人開車習慣,會左側稍微跨車道超越機車,而不打方向燈,
如果他是騎車道二分之一或靠車道左側行駛,
我或大多數汽車駕駛人就會打左側方向燈,切到左側車道超車了。
我因此被這位機車騎士檢舉。
巧的事,這位檢舉人,我以前遇過他,
他拍照別人的違規車輛,我剛好走路經過那,剛好停在我面前。
他騎的機車算滿特別的車型,及他的那個很正義的臉,所以記得十分清楚。
檢舉我是用行車記錄器。
但是他檢舉別人是騎車停在馬路上用手機拍照檢舉,他自己也違規。
現場看過數次很多檢舉人同時也是違規者。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