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有能以最高速佔用這種謬論基本上都是文盲,然後再用我已最高速要比我快都是超速,所以理應不虛讓道給違規超速者為由。
但實際上我國的道交條例與高快條例寫得很清楚,可以先看道交條例33條之2: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法條很明確的指出超車完滾回去。
再來看高快條例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字之後敘述就是佔用仔的救命稻草,但卻完全忽略法條內容的主要部分和次要的但書內容,最前面優先寫著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後面的但書做什麼用的?當你進去超車後切不出來時你可以繼續行駛內側,就只是這樣沒人告訴你可以一直佔用。而第一句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代表什麼,就是回到道交條例33-2的內容,超完車能滾回去就滾回去。
法條不是只看自己想看的部分就好,道交條例早在民國57年就開始實施,隨著國道與快速道路的建成才陸續增加高快條例充實成更完整的內容。麻煩要看就一起看完整,不要只看一小段就自己腦補成佔用無敵。
至於後車超不超速真的沒你的事,因為母法的道交33-2寫的清清楚楚,不能佔用超完滾回去,別人開多快超速與否跟你一點關係都沒有。
在高速公路上人人都想安全,沒有塞車時內側不佔用才能更大限度的發揮高速公路的功用,這也是為什麼世界各國對於高速公路超車道都有這個共識,除了中國他們明確的取消內側超車道的存在,希望台灣不要因為佔用仔的無限上綱最後成為第二個取消超車道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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