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kaajjss wrote:這條申訴是要主張什麼? 道交條例47-1-3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這條有三個狀況前行車之右側超車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申訴要過就必須三條都打臉監理單位1. 右側超車 :一般講"右側超車"是多車道的右側超車也就是右邊還有一個車道, 從右邊那個車道超車問題是機車本來就被允許車道分割, 同車道可以併行故車道夠寬, 機車和汽車並行也是可以的所以在同車道的情況下, 沒有所謂的右側超車問題2. 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 :這個就很簡單, 經查所謂這個間隔是50cm那民眾一般以前後鏡頭行車紀錄器檢舉別人超自己車怎麼證明雙方的間隔小於50cm?除非你車子右側也有鏡頭, 且有拍到標的物可以比對證明3.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這條同第2條, 這個安全距離你要怎麼證明?有量測的標的物嗎?以上, 向監理單位申訴, 若監理單位未給過(看各地監理所公務員)就去打行政訴訟到法院那裡, 監理單位無法在法官面前證明上述問題就必須撤銷不得不說通常會檢舉這條的都是不爽被超車的報復型檢舉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