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朋友很有事吧...也太被動
grainrains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我朋友...(恕刪)
grainrains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我朋友...(恕刪)
grainrains wrote:
我補充一下好了,重點是那個阿伯的語氣態度。
但看了版友推文之後,我想我還是讓我朋友花一萬多去請那個阿伯撤告和解好了。
一萬多就當作全部是精神賠償。
因為問他要醫療費收據,說國術館沒有收據。
17年的機車,這樣的刮傷說要八千多。
總之我覺得都不合理。
我朋友沒有不聞不問喔,電話通聯也都有記錄。而且那個阿伯就住在他家對面,每天行動自如,都在門口洗地板。
總之一萬多可以,但就全部都是精神賠償,不是醫藥費,也不是修車費。
剪你低小雞雞 wrote:
這就是在告訴人說,嘴不要太秋.....
你說大半年沒消沒息的,那你怎確認他的傷是你朋友造成的?
既然車禍當下都確認彼此無傷....那就是沒受傷!
提告本來就是人民的權利,被人告也沒什麼,誰跟你說被告就會有前科?
任何訴訟都是要定讞了,才是蓋棺論定~
要告就去告....你是對的~
只要做傷害告訴的筆錄要小心,
對方主訴一定是說你朋友跟他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他受傷.....
你朋友只要說,
當下有報警,也有確認彼此傷勢,彼此都說沒受傷不需要送醫,
所以主張他的受傷跟你毫無關聯,請他提出明確證明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