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動能小變位易,除非快跑,不然都可以急加速/急減速達到瞬停變位但車輛都無法做到上述況且在順暢的車流下急停的危險是相當大的若此風氣一盛將是對於台灣交通往後是災難等級的試問,一台車輛在順暢車留下看到路邊有一蠢蠢欲動的行人,緊急煞車保下可能違規穿越的行人造成車後追撞,是算車道行駛無故驟停之責嗎?這種人路上很多喔(不管是當行人還是駕駛),當駕駛就吞全責居多,當行人就55波,唉...這種跟老三寶騙遺產的有何不同?
法律保障人民 生命 > 身體 > 自由 > 名譽 > 財產。用路人可分 1.無行為能力人 2.限制行為能力人 3.完全行為能力人。開車就像持槍,騎車就像拿刀,行人則是手無寸鐵。就算別人要自殺,你也不能成全他!
行人 不用保強制險機車騎士 沒有獲賠 本來 制度就是這樣這 沒有辦法的所以下次把騎車技術 練好就是 撞到行人自己 仍然不會摔車另外因為沒有影片其實很難斷定現場情況行人那一向如果真的是 變紅燈後行人執意要闖那 五五波 確實不合理照理 行人應該全責的有一種是行人過馬路時 是綠燈但是過到一半 轉成紅燈這種 其實 嚴格來說 不是真正的闖紅燈這種 判 五五波 就比較合理了
scott.rong wrote:高雄一位吳先生,五月中旬騎車行經七賢跟中華路口時,他綠燈起步,沒想到在斑馬線撞到闖紅燈的一位行人,雙雙倒地受傷,最近鑑定結果出爐,呈現五五波,由於對方是行人無法理賠,讓他大嘆行人的霸王條款實在太不合理。 如果覺得不公平,可以騎車撞死行人(不要在行人穿越道)反正又不需賠錢,仍有很大機會獲得緩刑(法院還你公平)這樣是否讓你覺得賺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