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辣愛怕跑 wrote:
這種行為 在新加坡 ...(恕刪)
瞎掰?
新加坡有40多種不同的罪行適用鞭刑,包括誤殺、劫持人質、綁架、造成嚴重身體傷害、非法吸食毒品、騷亂(聚眾鬥毆)、非法擁有武器、非法擁有腐蝕性或爆裂性物品、在公共場所攜帶攻擊性武器、性侵犯(非禮)、未經同意將他人裸體照片或影片上傳到網上、[14]偷窺[15]等等。鞭刑對以下罪行是強制性的:搶劫、破門行竊、強姦、走私或販賣毒品、非法貸款(協助債主騷擾債務人也有可能會被判鞭刑)、破壞公物(包括塗鴉、噴漆、標記或刻印於任何公共或私人財物)、敲詐勒索,[16]以及簽證過期非法滯留超過90天。[17][4]
大部分適用鞭刑的罪行都源自英屬印度的刑法,並被納入新加坡的刑事法典。然而,有些罪行是在修法後才添加的。1966年,新加坡國會通過了《破壞法》,將破壞公物罪列為適用強制性鞭刑的罪行之一。據說,新加坡執政黨人民行動黨(PAP)決定推動《破壞法》的立法,旨在鎮壓持有不同政見者。在1960年代,反對黨支持者曾通過在公共場所進行塗鴉等方式表達對PAP的反對。在《破壞法》通過之前,破壞公物者最多只會被罰款50新幣或被判最長一周的監禁,但通過該法案後,破壞公物者可被判處監禁並至少三下鞭刑。[18]
自1990年代以來,在許多性侵和嚴重傷害案件中,鞭刑雖然是可選的刑罰,但最高法院更傾向於判處鞭刑。1993年,一名18歲青年犯下非禮罪,當時的首席法官楊邦孝不僅駁回了他對六個月監禁判決的上訴,還增加了三下鞭刑。儘管在類似案件中法院此前從未判處過鞭刑,楊邦孝首席法官卻認為,由於日益增多的非禮案件,判處鞭刑是合理的。這一裁決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和輿論。根據新加坡法律的判決先例原則,對於那些在非禮女性的案件中觸摸受害者私處的犯人,法院將判處至少九個月監禁和三下鞭刑。[4]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果公司犯罪,男性雇員也可能會受到牽連並被判處鞭刑。根據《危險煙火法》,非法進口、運輸或銷售危險煙火的公司的經理或老闆將被判處強制性鞭刑。此外,批准或參與非法引進外籍勞工的公司經理也可能面臨鞭刑的判決。[16] 1998年7月,新加坡警方透露在1997和1998年間,有六人因僱傭非法移民而被判處監禁和鞭刑。[19]
根據《陸路交通法》,如果一個人在第三次或更多次被定罪為魯莽駕駛、醉酒駕駛或駕駛證被吊銷的情況下繼續駕駛,並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嚴重傷害,該犯人可被判處最多六下鞭刑。[20]
許多人誤以為在新加坡售賣或食用口香糖會受到鞭刑的懲罰,但這種觀念是錯誤的。儘管口香糖在新加坡被禁止進口,但售賣或食用口香糖並未被定為適用鞭刑的罪行。非法進口口香糖最多只會面臨罰款的處罰。[21] 同樣的,在新加坡境內亂扔廢棄物、在公共場所吸菸、不沖公共廁者會被起訴罰款,但不會被判鞭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