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29歲張姓男子,去年開奧迪進口車在台74線飆車,限速80公里卻違規超速飆到168公里,結果失控連撞兩車,造成第二台車猛撞分隔島後翻滾三圈,車內黃姓女乘客懷孕34周胎死腹中,但檢方僅依過失傷害起訴張男,原因是「寶寶未出生,非自然人」。台中地院近日一審宣判,認為張男行為實屬不該,考量張男自首得減刑,依過失傷害判處6個月。
mltr wrote:
這個法官的邏輯應該是隔壁老王養的狗教出來滴
jiang0214 wrote:
法官最差也可以判定為重傷害
恐龍打你們的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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