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法第761條第1項前段規定: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
當車商「交付」車輛給消費者時,就是所謂的
「交車」時,車輛的所有權才移轉到消費者身上,
以本件案例來說,尚未取得車輛的所有權,
還不是車主喔。
2. 民法第373條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
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
,不在此限。」
所謂買賣標的物的危險,就是毀損滅失之風險,
依民法第373條規定,在交付買受人前,由出賣人負擔。
意即交車之前,如果車輛出什麼事故或狀況,是車商要
承擔損失,且車商一樣要給付一台無瑕疵的車輛給
消費者,就是看「交車」,而不是看「領牌」。
不知道這樣有沒有解釋到這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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